公證處能否根據法定繼承人的申請撤銷遺贈公證?

公證處能否根據法定繼承人的申請撤銷遺贈公證?

小王的祖父在去世之前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遺贈給了小王,並在公證處辦理了遺贈公證(小王的祖父母多年前已離婚,該房產屬於小王祖父個人所有)。幾年後小王的祖父去世,在小王持公證書辦理房產更名手續期間,小王的姑姑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稱自己根本不知道有此遺贈公證,要求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撤銷公證書,然後按照法定繼承程序分割房產。小王問:姑姑有權申請撤銷遺贈公證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小王的祖父有權將自己的房產遺贈給小王,該遺贈在小王祖父去世後開始執行。同時,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23條的規定,遺囑生效後法定繼承人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譬如處分了不屬於被繼承人的國家財產、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也就是說,只有在遺囑內容違法的情況下,公證處才可以撤銷已經作出的公證書。本案中小王的姑姑如果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遺囑內容違法,而僅以其不知道有此遺贈公證為理由請求撤銷公證書,是不會得到公證處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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