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遺贈」不能傻傻分不清楚!

日常生活中,我們對遺囑和遺贈的這些法律概念並不懂,因此也就引發了很多繼承類的糾紛,更甚至於因此喪失了財產的繼承權。那麼到底什麼是“遺囑”、“遺贈”,不就只有一字之差嗎,兩者有什麼區別?作為被遺贈人應該做些什麼?下面懷向陽團隊律師對此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遺囑”、“遺贈”不能傻傻分不清楚!

一、什麼“遺囑”和“遺贈”?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是指被繼承人在生前所訂立,將其個人財產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的一種單方性的意思表示。“遺贈”是指被繼承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遺囑”和“遺贈”的區別?

遺贈與遺囑,都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都須具備遺囑的有效條件才能有效,但兩者有本質區別。

1、受讓主體不一樣;

我國繼承法將被繼承人立遺囑處分財產行為分為兩類,接受財產的人是法定繼承人的稱為遺囑繼承,接受財產的人不是法定繼承人的稱為遺贈。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具體包括第一順位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特別規定中“對公、婆,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第二順位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比如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去世前用將其財產給自己孫子繼承,肯定選用的遺贈的形式,而不屬於遺囑。

2、權力行使方式和時間不同;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而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繼承的財產範圍不同;

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既繼承財產,也要承擔債務;而受遺贈人只接受遺贈人的財產。

“遺囑”、“遺贈”不能傻傻分不清楚!

三、作為被遺贈人,應如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保障依法取得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的規定可知,我國繼承法並未規定受遺贈人應以何種形式及應向誰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懷向陽團隊律師根據自身的司法實踐經驗,提醒各位被遺贈人,注意以下幾點,儘量規避風險。

1、以什麼方式可以表示接受遺贈?

在司法實踐中,受遺贈人可以是向相關法定繼承人作出口頭表示,寄送接受遺贈的書面文件,通過公證的方式表示,實際佔有遺產以及提起訴訟等。

方式1、實際使用;也就是以實際行動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

方式2、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到公證機關作出“接受遺贈公證書”;

方式3、郵寄送達聲明書的形式表示接受遺贈;

方式4、訴訟方式;可以通過其在法定期限範圍內就遺贈事宜向法院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受遺贈人是否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明確的口頭表示,也可以是用行為作出表示,並不是僅僅以變更所有權作為其接受遺贈的唯一條件。

2、應該向誰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我國法律規定並未明確受遺贈人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特定對象。司法實踐中,受遺贈人可以向遺贈人或遺贈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等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

“遺囑”、“遺贈”不能傻傻分不清楚!

3、“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的起算點?

《繼承法》第25條規定的“2個月”作為接受遺贈的除斥期間,應當從受遺贈人知道遺贈之日起2個月內開始計算,大多數人都會認為該起算時間自受遺贈人知道遺贈之日起算,不管被遺贈人是否去世。對此,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瞭解釋:“我們應把《繼承法》第25條第1款和第2款結合起來理解,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活著時,即便做了遺贈公證,受贈人也不宜在其生存時就表示接受遺贈, 只能等被繼承人死亡後再表示接受遺贈的意願。所以,“2個月”的最早起算時間應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也就是說雖然遺贈系遺贈人生前作出,但只有於遺贈人死亡後該遺贈才發生法律效力,即遺贈人死亡前,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如果受遺贈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及宣誓主權義務,即未依照規定在2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其接受遺贈的權利即喪失,接受遺贈權一經喪失,受遺贈人便不得以“不知曉”為由對抗法定繼承人。

綜上所述,遺囑和遺贈僅有一字之差,但其所適用的情形是截然不同的。通過上述法律知識分享,提醒受遺贈人,在做到維護家庭關係和睦與穩定的情況下,妥善處理遺贈糾紛,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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