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圖看懂法定繼承

很多人對繼承過程中的變化一頭霧水,尤其是轉繼承、代位繼承等,因此法援君以兩圖來簡要說明一下關於繼承應知應會的那點事。

一、繼承方式

两图看懂法定继承

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於遺囑,遺囑優先於法定繼承。所以法定繼承是在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二、法定繼承

(一)第一順序繼承

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下圖為了簡化,假設被繼承人李某的配偶和父母已經先於李某死亡,李某未留下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適用法定繼承。圖中名字加黑框的,表示當事人已經死亡;名字為紅色的表示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两图看懂法定继承

1、代位繼承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不受輩數的限制。

本圖李A先於李某死亡,李a作為李某的(外)孫子女,代位繼承李A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李某死亡時繼承開始,李B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即其配偶趙某和子女李b轉繼承李B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李C死亡後,錢某作為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對李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無論是否再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不影響其子李c代位繼承。

4、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即孫某)繼承;如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李某)的繼承人繼承。

5、《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圖李E作為養子女,李F作為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李G是無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不享有李某遺產的法定繼承權。

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李E與其生父母、親兄弟姐妹不互為繼承人。

李F作為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6、李H有下列行為之一,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示,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綜合以上分析,李某的遺產應當分為七份,李a、錢某、李c、李E、李F五人各繼承七分之一,趙某和李b共同繼承七分之一,胎兒保留一份,視胎兒出生情況而定。

(二)第二順序繼承

法定繼承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三、其他情形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分。但還存在一些多分、不分或者少分,以及適當分的情形。

(一)多分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二)不分或者少分

1、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2、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可以適當分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包括鄰居、朋友、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被收養人對生父母等。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於或少於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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