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談家法」|小蕊的疑惑「關鍵詞:法定繼承 離婚條件 遺囑繼承」

案情介紹

小蕊最近遇到了一件讓人很頭疼的事,她的奶奶2009年去世後遺留有一套房子,小蕊的三個姑姑均以出嫁,奶奶去世後,小蕊的父親作為家裡唯一的兒子住進了奶奶的房子裡,姑姑也認為房子就是哥哥的,均沒有提出異議。天有不測風雲,2011年小蕊的父親得了一場大病,從此臥床不起,小蕊的父母平時關係並不太好,父親這一生病,更加加劇了雙方的矛盾,在父親生病兩個月後的一天,小蕊的母親藉故外出後,再也沒有回來,後經多方打聽,知道母親回了一次孃家,然後就出去打工了,具體去了哪兒也不知道。小蕊的父親聽別人說夫妻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了,所以這麼多年他一直認為已經和小蕊的母親解除了婚姻關係。2018年7月份小蕊的父親去世,小蕊想把奶奶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去不動產登記中心問了一下,才發現奶奶的房子要通過繼承才能過戶到自己的名下,而且需要姑姑、母親的配合,小蕊一聽就覺得頭大,覺得怎麼就變個名字會這麼麻煩,於是找到律師想知道如何處理。律師接待了小蕊並耐心地向其講解了幾個法律問題。

律師解答

一、夫妻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並不自然解除。

婚姻關係的解除主要通過兩種途徑: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後,拿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相關證件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簽署離婚協議書。民政局會將結婚證收回,發放離婚證,並對離婚協議存檔。離婚後,如對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的增減、財產分割等有爭議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2.起訴離婚。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法院審理後,出具判決書或調解書。很多人都說第一次起訴離婚都不判離,這句話並非完全正確,在司法實踐中也確實存在著起訴一次兩次三次甚至更多次才判決離婚的情況存在。法院是否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麼?就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何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實踐經驗一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堅持離婚,法院會判決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暴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一方被宣告失蹤的;一方因犯罪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結合本案,小蕊的父母雖然分居滿兩年,但婚姻關係依然存在,小蕊父親在世的時候若想解除婚姻關係,還是需要通過上述兩種途徑解決。

二、 房屋在什麼情況下由小蕊一人繼承

小蕊奶奶的房屋系小蕊爺爺去世後購買,系奶奶的個人財產,因奶奶生前未留下遺囑,奶奶去世後遺產由其子女共同繼承,本案中小蕊父親雖然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卻不是房屋的唯一繼承人。因小蕊父親在世時未辦理房屋的繼承過戶手續,其去世後,該房屋應由其繼承的份額髮生轉繼承由小蕊和其母親共同繼承。只有在姑姑和小蕊母親同意放棄房屋繼承權的前提下,小蕊才可以繼承整套房屋,然後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通過律師的講解,小蕊終於明白了是怎麼回事,一直說如果爸爸在世的時候就辦理奶奶房屋的繼承過戶手續就好了,然而,沒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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