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种类及效力

遗嘱的种类及效力

遗嘱的种类及效力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确立的将在百年之后遗留给何人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每个人私密的自主行为,处分的是归属于自己的合法的个人财产。

遗嘱的种类及效力

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这种遗嘱方式效力最高,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纠纷最可靠的证据。

2.自书遗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签名并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以录音的方式将立遗嘱人的意思录制保存下来,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5.。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根据最高院关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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