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遭“职务侵占”,邮储银行“扶危助困” 霸王协议赔偿一半

5万元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取出并据为己有。该银行“本着扶危助困的原则补偿储户2.5万元”,并要求储户“不得因此再提出任何其他要求”。邮储银行因此被储户诉上法庭,要求归还其存款及其合理利息。

对此,

储户存款遭“职务侵占”,邮储银行“扶危助困” 霸王协议赔偿一半

认为上述储户“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无权就此事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存款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案卷显示,2010年8月27日,胡文康(化名)的母亲崔秀荣(化名)到邮储银行某乡镇支行网点办理存款业务,将5万元款项交给该行工作人员谢桂英办理定期存款,存款期限为5年。因为该笔款项实际上是胡文康所有,便以胡文康作为开户人办理了邮储银行存折一本,并加盖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分行储蓄”专用章一枚。

2014年7月份,胡文康因建房需要拿着存折前往邮储银行取款,但被告知款项已被取走。之后,邮储银行工作人员谢桂英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9月7日期间,邮储银行工作人员谢桂英在给储户办理存款时,私自办理存折相关联的银行卡,并用银行卡将储户存在银行的存款取出占为己有,共支取29.55万元,包括本案涉案的5万元存款。谢桂英因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获刑11年10个月。

谢桂英案发后,2016年1月22日邮储银行作为甲方与崔秀荣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本着扶危助困的原则补偿给乙方2.5万元,以作乙方生活费之需”,“乙方也不得因此而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乙方签订本协议,凭存折原件领取款项,并交回原件”。

案卷显示,上述“霸王协议”见证方为某乡镇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在该乡镇派出所和镇政府成立的社会综合治安管理办公室签订了上述协议。

不过,崔秀荣并不识字,其签名由在场其他人代为书写。邮储银行向法院提交的协议书原件备注:“胡文康由母亲崔秀荣代为办理领款手续,一切后果由其母亲崔秀荣承担”。

上述协议签订后,崔秀荣收到邮储银行给付的2.5万元款项,并将存折原件交还给邮储银行。对此,胡文康表示,“我并未放弃诉权及财产请求权,协议签订时是为了维稳考虑,我并不是放弃诉权和赔偿请求权,只是答应不再信访”。

“邮储银行工作人员谢桂英犯罪性质为职务侵占,邮储银行存在管理疏忽”,胡文康认为,其与邮储银行之间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邮储银行应承担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邮储银行依法应当将其全部存款及其合理利息予以归还,本案案发后邮储银行已退赔2.5万元,所以要求该行赔偿剩余的2.5万元存款及合理利息。

对此,邮储银行却认为储户“已与本行达成协议,本行本着扶危助困的原则,已补偿崔秀荣2.5万元,崔秀荣也表示不再因此再向本行提出任何其他要求,胡文康提起诉讼要求本行赔偿其损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胡文康“无权就此事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存款损失”。

“该协议虽然约定了胡文康不得因此再向邮储银行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的事项,但是不能认定为胡文康放弃了储蓄合同的权利”,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2010年8月27日已形成储蓄合同的法律关系,胡文康享有随时支取存款本息的权利,邮储银行负有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谢桂英的犯罪行为并不影响胡文康与邮储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的效力,也不妨碍双方对业已订立的储蓄合同的履行。

据此,法院判决邮储银行五日内支付胡文康2.5万元及自2010年8月27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存款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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