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存款遭「職務侵占」,郵儲銀行「扶危助困」 霸王協議賠償一半

5萬元存款,被銀行工作人員取出並據為己有。該銀行“本著扶危助困的原則補償儲戶2.5萬元”,並要求儲戶“不得因此再提出任何其他要求”。郵儲銀行因此被儲戶訴上法庭,要求歸還其存款及其合理利息。

對此,

儲戶存款遭“職務侵佔”,郵儲銀行“扶危助困” 霸王協議賠償一半

認為上述儲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無權就此事再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其存款損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案卷顯示,2010年8月27日,胡文康(化名)的母親崔秀榮(化名)到郵儲銀行某鄉鎮支行網點辦理存款業務,將5萬元款項交給該行工作人員謝桂英辦理定期存款,存款期限為5年。因為該筆款項實際上是胡文康所有,便以胡文康作為開戶人辦理了郵儲銀行存摺一本,並加蓋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某分行儲蓄”專用章一枚。

2014年7月份,胡文康因建房需要拿著存摺前往郵儲銀行取款,但被告知款項已被取走。之後,郵儲銀行工作人員謝桂英於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9月7日期間,郵儲銀行工作人員謝桂英在給儲戶辦理存款時,私自辦理存摺相關聯的銀行卡,並用銀行卡將儲戶存在銀行的存款取出佔為己有,共支取29.55萬元,包括本案涉案的5萬元存款。謝桂英因職務侵佔罪和詐騙罪,獲刑11年10個月。

謝桂英案發後,2016年1月22日郵儲銀行作為甲方與崔秀榮簽訂了協議書,協議約定“甲方本著扶危助困的原則補償給乙方2.5萬元,以作乙方生活費之需”,“乙方也不得因此而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乙方簽訂本協議,憑存摺原件領取款項,並交回原件”。

案卷顯示,上述“霸王協議”見證方為某鄉鎮社會治安綜合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代表,在該鄉鎮派出所和鎮政府成立的社會綜合治安管理辦公室簽訂了上述協議。

不過,崔秀榮並不識字,其簽名由在場其他人代為書寫。郵儲銀行向法院提交的協議書原件備註:“胡文康由母親崔秀榮代為辦理領款手續,一切後果由其母親崔秀榮承擔”。

上述協議簽訂後,崔秀榮收到郵儲銀行給付的2.5萬元款項,並將存摺原件交還給郵儲銀行。對此,胡文康表示,“我並未放棄訴權及財產請求權,協議簽訂時是為了維穩考慮,我並不是放棄訴權和賠償請求權,只是答應不再信訪”。

“郵儲銀行工作人員謝桂英犯罪性質為職務侵佔,郵儲銀行存在管理疏忽”,胡文康認為,其與郵儲銀行之間已形成儲蓄合同關係,郵儲銀行應承擔存款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郵儲銀行依法應當將其全部存款及其合理利息予以歸還,本案案發後郵儲銀行已退賠2.5萬元,所以要求該行賠償剩餘的2.5萬元存款及合理利息。

對此,郵儲銀行卻認為儲戶“已與本行達成協議,本行本著扶危助困的原則,已補償崔秀榮2.5萬元,崔秀榮也表示不再因此再向本行提出任何其他要求,胡文康提起訴訟要求本行賠償其損失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胡文康“無權就此事再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其存款損失”。

“該協議雖然約定了胡文康不得因此再向郵儲銀行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的事項,但是不能認定為胡文康放棄了儲蓄合同的權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於2010年8月27日已形成儲蓄合同的法律關係,胡文康享有隨時支取存款本息的權利,郵儲銀行負有支付存款本息的義務。謝桂英的犯罪行為並不影響胡文康與郵儲銀行訂立的儲蓄合同的效力,也不妨礙雙方對業已訂立的儲蓄合同的履行。

據此,法院判決郵儲銀行五日內支付胡文康2.5萬元及自2010年8月27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至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存款利息。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需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