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國家統計局發佈6月份商品住宅銷售價格變動情況統計數據顯示,6月份70個大中城市中,一線城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總體穩定,二線城市有所上漲,三線城市上漲勢頭得到抑制。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留意到,
當月,蘭州新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環比上漲1.3%,同比上漲6.2%;二手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環比上漲0.6%,同比上漲4.6%。這一數據較上月漲幅有所擴大。一線城市價格整體穩定
二、三線城市房價繼續上漲
“6月份,各地繼續堅持調控目標不動搖、力度不放鬆,繼續嚴格執行各項調控措施,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7月17日,國家統計局城市司高級統計師劉建偉解讀6月份商品住宅銷售價格變動情況時表示,從同比看,70個大中城市中,4個一線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持平,二手住宅銷售價格由上月下降轉為上漲0.1%。31個二線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分別上漲6.3%和4.6%,漲幅比上月分別擴大0.9和0.2個百分點。35個三線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分別上漲6.0%和4.3%,漲幅均與上月相同。
△圖表 | 央視財經
從環比看,一線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上漲0.6%,漲幅比上月擴大0.3個百分點,其中北京和上海價格持平,廣州和深圳價格分別上漲1.9%和0.3%;二手住宅銷售價格與上月持平。二線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分別上漲1.2%和0.7%。三線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分別上漲0.7%和0.6%。
△圖表 | 央視財經
15個熱點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環比下降的城市有2個,分別是南京和無錫,其中南京降幅最大,為0.2%;持平的3個,分別為北京、上海、廈門;上漲的10個,分別是天津、杭州、合肥、福州、濟南、鄭州、武漢、廣州、深圳、成都,其中濟南漲幅最高,為3.6%。
蘭州新建商品房價格
環、同比漲幅均創今年以來最高
記者留意到,6月份,蘭州新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環比上漲1.3%,同比上漲6.2%,這一數據較5月環比上漲0.7%、同比上漲5.7%,漲幅進一步擴大。同時,這一數據亦創下了今年以來蘭州房價環比、同比最高漲幅。
分戶型來看,90平方米及以下新建商品住宅受市場影響,銷售價格漲幅最大,環、同比分別上漲1.8%和7.6%;90-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環比上漲0.9%,同比上漲5.9%;144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環比上漲1.3%,同比上漲4.6%。
“從蘭州6月份的數據來看,實際上確實有較為明顯的上漲,這也體現了一點,即此類城市的房價依然有上漲的動力。”易居研究院研究員嚴躍進認為,蘭州此次價格上漲,也要求此類城市接下來繼續做好調控工作,如要適當增加供地以及加快棚改等工作,甚至在租賃市場方面也需要積極做創新。
記者留意到,在西北五省會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價格幾乎均呈現上漲態勢。其中,西安環比上漲1.1%,同比上漲10.4%;西寧環比上漲2.7%,同比上漲7.5%;銀川環比上漲1.4%,同比上漲7.1%;烏魯木齊環比上漲0.9%,同比上漲11.3%。
△圖表 | 央視財經
另外,6月份,蘭州二手住宅銷售價格環比上漲0.6%,同比上漲4.6%。分類來看,90平方米及以下,環、同比分別上漲0.6%和4.5%。90-144平方米環、同比分別上漲0.7%和5.0%。144平方米以上,環、同比分別上漲0.5%和4.3%。
蘭州多部門聯合開展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
重點整治投機炒房房企違規等四大領域
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中共蘭州市委宣傳部、蘭州市公安局、蘭州市司法局、蘭州市物價局、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蘭州市稅務局、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計劃於2018年7月中旬-12月在蘭州市聯合開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
通過本次多部門、跨區域聯合整治檢查,能有效打擊投機炒房行為和房地產“黑中介”,治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和虛假房地產廣告,規範房地產市場金融秩序,切實整頓房地產市場交易環境,逐步建立房地產市場監管長效機制,提升全市房地產市場精細化管理水平,有效化解市場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
重點整治以下行為
(一)投機炒房行為
1.壟斷房源,操縱房價、房租;
2.捂盤惜售和變相囤積房源;
3.採取捏造或散佈虛假信息製造搶房假象等各種不正當手段惡意炒作、哄抬價格;
4.通過更改預售合同、變更購房人等方式,投機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違規為炒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
(二)房地產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1.取得營業執照後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擅自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
2.以隱瞞、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強制交易,惡意剋扣保證金和預定金;
3.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和禁止交易的房屋發佈廣告,提供經紀服務;
4.慫恿客戶簽訂不同交易價格的“陰陽合同”,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
5.以各種理由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或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6.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強制提供代辦貸款、擔保服務,或者以捆綁服務方式額外收費;
7.與投機炒房團伙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違規為炒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
8.不接受交易資金監管,擅自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
9.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通過網籤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
10.中介機構代售房源未在蘭州市存量房交易監管服務平臺進行房源掛牌(信息未核驗);
11.協助購房人騙取購房資格;
12.協助繳存職工以虛假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騙取公積金貸款,收取高額手續費;
13.以為公積金繳存職工代辦住房公積金貸款名義,違規收取代辦或諮詢費;
14.涉嫌非法集資、涉及黑惡勢力等,以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1.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發佈預售、銷售廣告,以認購、認籌、預訂、排號、售卡等方式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誠意金等費用;
2.在取得預售許可證10日內未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
3.未按照政府備案價要求銷售商品房,未落實明碼標價,“一套一標”、“一價清”制度,以附加條件(如捆綁搭售、裝修等方式)變相抬高房價;
4.未按規定在售樓場所公示土地、規劃、施工、預售及企業資質等相關證書;
5.未明確認購協議或商品房預售合同中購房人所購房屋的土地或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權等權利瑕疵;
6.一房多賣,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
7.在銷售過程中隱瞞真實交易價格等信息、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
8.未按規定將預售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違法違規使用預售監管資金、變相逃避預售資金監管;
9.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法定義務、加重購房人責任、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
10.限制、阻擾、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
11.涉嫌非法集資、涉及黑惡勢力,惡意剋扣保證金和預定金等;
12.在買賣合同時或以附加條款等形式承諾搭建超規劃的建築物,違規宣傳“買頂樓送花園”、“頂樓為複式結構”等誤導消費者行為的口號。
(四)虛假房地產廣告
1.通過捏造、散佈不實信息,或者曲解有關房地產政策等方式,誤導購房人;
2.在房地產廣告中承諾房產升值或投資回報,承諾為購房人辦理戶口、就業、入學等事項;
3.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進行價格欺詐,故意設置合同陷阱,進行合同欺詐;
4.發佈未取得許可或備案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銷售廣告。
文丨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劉瓊 實習生李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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