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中学生体育课相互嬉闹不慎摔伤,学生学校双双担责

小刘、小康是覃塘某中学在校学生,2017年2月21日下午,其二人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自由活动期间。小康在双杠上玩,双手抓住双杠一节节往前移,后来小刘加入其中,二人迎面相遇时,小刘开玩笑伸腿想夹住小康,但是没有成功,小康看到小刘的此举动后,便也开玩笑地伸腿去夹小刘,后小刘体力不支从单杠上掉落,小康随之掉落压在了小刘的脚上,小康起身后,小刘躺在地上一直喊脚痛,之后小刘被送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中段和左腓骨下段闭合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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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因本次事故共两次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药费32000元。事故发生后,小刘所在的学校帮小刘垫付了10700元医药费。小康父母经学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均认为小刘摔伤系由学校没有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导致,与小康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对小刘进行赔偿。索赔无果后,小刘父母将学校及小康、小康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学校与小康、小康父母共同赔偿小刘因本次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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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黄保昌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覃塘某中学的体育教师在上体育课期间,安排男生自由活动,此时其就无法对男生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指导、监督,没有注意到该年龄段的男生是比较调皮、好动的心理及生理特点,及在没有教师管理和指导、监督的情况下自由进行各种体育活动可能存在风险。小刘与小康均是未成年人,其二人在玩双杠活动中互夹对方导致小刘掉落受伤,体育老师未能发现危险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故覃塘某中学应当对小刘受伤承担3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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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与小康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案发时均已达13岁,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具备了一定的识别分辨能力,能够对事件的性质及行为的危险性做出一定的判断,应当预见到玩双杠互夹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可能会给自身或对方造成伤害,但其二人仍然为之,最终导致小刘掉落受伤,其二人均存在过错,应当各承担3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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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属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而非监护关系,未成年学生的家长不能将监护责任推给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教育机构只有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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