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中學生體育課相互嬉鬧不慎摔傷,學生學校雙雙擔責

小劉、小康是覃塘某中學在校學生,2017年2月21日下午,其二人在學校上體育課期間自由活動期間。小康在雙槓上玩,雙手抓住雙槓一節節往前移,後來小劉加入其中,二人迎面相遇時,小劉開玩笑伸腿想夾住小康,但是沒有成功,小康看到小劉的此舉動後,便也開玩笑地伸腿去夾小劉,後小劉體力不支從單槓上掉落,小康隨之掉落壓在了小劉的腳上,小康起身後,小劉躺在地上一直喊腳痛,之後小劉被送往貴港市覃塘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脛骨中段和左腓骨下段閉合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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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劉因本次事故共兩次住院治療33天,花費醫藥費32000元。事故發生後,小劉所在的學校幫小劉墊付了10700元醫藥費。小康父母經學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調解,均認為小劉摔傷系由學校沒有盡到管理、教育職責導致,與小康沒有任何關係,不同意對小劉進行賠償。索賠無果後,小劉父母將學校及小康、小康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請求學校與小康、小康父母共同賠償小劉因本次事故導致的各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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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黃保昌法官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覃塘某中學的體育教師在上體育課期間,安排男生自由活動,此時其就無法對男生的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指導、監督,沒有注意到該年齡段的男生是比較調皮、好動的心理及生理特點,及在沒有教師管理和指導、監督的情況下自由進行各種體育活動可能存在風險。小劉與小康均是未成年人,其二人在玩雙槓活動中互夾對方導致小劉掉落受傷,體育老師未能發現危險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故覃塘某中學應當對小劉受傷承擔30%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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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劉與小康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案發時均已達13歲,具有一定的社會經驗,具備了一定的識別分辨能力,能夠對事件的性質及行為的危險性做出一定的判斷,應當預見到玩雙槓互夾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可能會給自身或對方造成傷害,但其二人仍然為之,最終導致小劉掉落受傷,其二人均存在過錯,應當各承擔35%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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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教育機構與未成年學生之間屬教育、管理、保護的關係,而非監護關係,未成年學生的家長不能將監護責任推給學校。在未成年學生髮生人身傷害事故時,教育機構只有在其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過錯責任範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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