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疫苗造假被證實,涉事企業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纖指十三玄_


狂犬疫苗造假被證實,長春長生公司首先就是停產,然後就是趕緊全國範圍內追回已經銷售出去的藥品,對於公司相關當事人根據情節追究法律責任。

涉事企業承擔法律責任,這毫無疑問,但具體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首先要看已經銷售出去的疫苗量,以及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藥物造假,這無疑於謀殺,如果已經使用掉了部分疫苗,這對於使用疫苗的人來說,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


如果這種疫苗剛投產,尚未在全國各地使用,那麼可能情節上要比使用稍微好點,但不管使用還是不使用,已經被查實造假,涉事企業都難辭其咎。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2、藥品管理法相關條文: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對於藥品造假,那對於涉事企業來說,那就是犯罪,這個公司需要承擔全部的責任和損失。說點題外話,這個公司的行為真的太過於惡劣,在利益面前,不顧大眾生命安危,太過於可惡,應該被徹底處理掉。


珞珈評論社


這是怵目驚心的犯罪,這是喪心病狂的作惡!

狂犬疫苗居然都敢造假,這與殺人何異!

而且,狂犬病的平均潛伏期是一個月左右,如果打了假的疫苗,連補救的機會都沒有!

一個上市公司,靠著狂犬疫苗這個主打產品過活,只要認認真真把這個產品搞好了,就有吃有喝有好日子過,可是,人家愣是覺得一板一眼地生產貨真價實的東西,太費事,不合算,賺錢慢,於是乎,就摻點假吧!

至於造的什麼假,目前尚無詳細信息披露,但既然造假,我們就有理由相信,這些疫苗是假的,是起不到防疫作用的,如果你恰恰在這時候被狗咬了,又恰恰打了他家的疫苗,你就全當是被這家上市公司的喪盡天良的惡狗咬了吧,除了自求多福,又能怎樣?

太驚悚了,太不可思議了,太讓人不寒而慄了。當人們懷著滿腔的信賴,去各地的防疫站,一邊擼起袖子讓護士注射,一邊和難兄難弟們嘻嘻笑著交流被狗咬的經歷,誰能想到被打進自己身體的疫苗是假的?不但起不到防疫作用,甚至,還起到更壞的反作用!

這太可怕了,真是細思極恐。

這些生產假疫苗的惡棍,得有多麼的喪盡天良,才能若無其事、心安理得地在疫苗上造假!如果有人因為打了他們的疫苗而病發,他們會如何自持?會置若罔聞並繼續造假生產嗎?

如果不查出來,完全可能。

因為他們並非不知道假疫苗可能產生的後果,但是他們放任或故意讓這種結果發生。

鑑於生產假狂犬疫苗的嚴重後果,不同於一般打了無用但也沒多大害處的假藥,我建議把他們,按故意殺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而不能按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理。這太惡劣了,太壞了。

就像開車撞了人,有時候就是構成故意殺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一概按交通肇事論處。

您以為然否?歡迎跟評,謝謝。


潘衛霞律師


看看前因後果吧: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藥監局)組織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開展飛行檢查,發現該企業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行為。收回該企業《藥品GMP證書》,責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產。截至目前,國家藥監局表示:“本次飛行檢查所有涉事批次產品尚未出廠和上市銷售,全部產品已得到有效控制。”(如圖)

個人淺見:

首先你說食品作假,什麼假雞蛋、假牛肉、假羊肉我認了,但是如果連疫苗什麼都存在違規情況,那是真的沒辦法去原諒了。好歹生病了有藥可以治,但是如果藥都是假的,那什麼東西可以守住我們健康的最後一道防線?

此前“廣西來賓假狂犬疫苗致男童死亡事件”轟動一時,當時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來賓假狂犬疫苗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判處8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不等。

由此可見本案中長生生物公司的製假售假行為符合生產、銷售假藥罪。而該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雖然目前本案仍然調查處置過程當中,結合目前的案件事實,希望對於製假售假者給予嚴懲!


麋鹿說法


一,到底是長生疫苗自行送中藥檢檢驗後因不合格召回,還是國藥局飛檢發現記錄造假後召回。

二,該批次藥品什麼時間生產的,是否在國家規定的批次檢驗週期內。

三,長生髮文召回疫苗的效力達到縣級防疫機構,接種單位層面,與國藥局公示的所有全部產品未出廠銷售和使用有何出入。

四,雖然國藥局明確疫苗不會對身健康產生影響,但長生生產疫苗生產記錄造假不符合《規範》與產品內在質量是否有必然關係,疫苗是否會因為產品質量導致藥價降低失去免疫效果。

五,從行政法規方面講,如果認定是生產、銷售假藥,則是重罪加重罰的判決裁量情形。但是,如果該批疫苗不會對人身健康造成損害,就不能定性為法律意義上的假藥,因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要件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而非致命結果。

六,從法律層面講,生產銷售藥價失效疫苗,結果會導致患者失去及時免疫的挽救生命的時機而喪失生命命,這是一種主觀故意而非客觀過失行為,實質是以主觀盈利為目的,造成危害剝奪他人生命的客觀結果,嚴重的侵害了患者的生命保障權。

就此案,如果只是召回,銷燬,行政罰款,企業致歉,我想是會很難公允的,畢竟上次的疫苗事件屎都沒擦乾淨剛壓下去,這次雁淩水勾起老冰排,恐怕企業和很多人都難獨善其身,全身而退了。


半稱心


長生生物是一家上市公司主要產品是狂犬病疫苗的主要生產研發企業也是疫苗生產的龍頭企業。這麼一家重要關係到人生命安全的藥廠,淨然造假。可見驚心動魄。要嚴查。對於企業要收回GNP證書。吊銷生產許可證。停止生產。對於全國的該藥廠生產的狂犬病疫苗全部收回檢驗,保證人的生命安全。對於製造隱瞞造假者要嚴懲。


鬱金香137652766


他們敢造假,就是說明他們相信世上本無狂犬病,我小時候與土狗一起長大,被咬無數次,自己的兄弟姐妹,朋友亦無數次被咬過,小時候也根本沒有打狂犬疫苗一說,亦從沒見過狗咬一口可以把人毒死的,村裡老人亦沒聽說過,不過醫學把潛伏期定在80年,就把一切解釋了。


未為大凶


殺人犯,死刑!為什麼這樣說呢?記的早前報道一位陝西的姑娘被流浪狗咬後,馬上打了狂犬病疫苗!結果死了。這大概是假苗吧!誰承.擔呢?疫苗廠家,它等同於殺人犯!死刑!或死緩,終身不緩刑


萬事如意1393082


犯罪行為,被檢舉揭發的。


1成亮1


這種東西也能造假,這同殺人有什麼區別,不是拿人命當兒戲嗎,其後果真是不敢想像,對造假的有關責任人,罰他個傾家蕩產,對其本人抓起來立即槍斃,方可解民恨,希望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出臺更嚴勵的法規,以保正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村夫\n


對於決策層來說,都是死刑,理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特定人員的死亡,雖不積極追求死亡結果,卻也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且事實上造成了死亡後果,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後果非常嚴重,不判死刑都不能體現法律的公正。對於其他人員按照程度給予不同的刑期,反正是一個知情的也不能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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