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老王”到了古代,有可能就直接砍头了!

“隔壁老王”简单来说就是对老婆婚外情对象的统称,这放在现在也就是个道德问题,但到了古代有可能就是杀头大罪。

早在秦朝,对“隔壁老王”的这种行为就有及其严厉的处罚。《史记·始皇本纪》中对秦国的律法有一段记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发现有男人和有夫之妇通奸,可以直接把男人杀了,属合法行为。这里可怕的是,任何人都可以对“通奸者”施以极性,人人得以诛之,可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隔壁老王”到了古代,有可能就直接砍头了!

两汉时期,基本沿袭了秦国对“隔壁老王”的态度,能杀就杀,绝不可以。但也有所和缓,有的犯人态度比较好,可免死刑,处以“宫刑”,这在很大程度上出于保存固有生产力的思想。

隋唐时期,“隔壁老王”不在是重罪,唐律记载:“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诸奸”属于强奸范畴,“和奸”属于“隔壁老王”的行为,也代表婚前性行为。婚前性行为,男女各监禁一年半;女方有丈夫的,各监禁两年。这里将“通奸”行为进行了合理划分,不得不说还是很人性化的。

两宋时期,沿袭了唐律的规定。《水浒传》中潘金莲、西门庆起初是犯了“和奸罪”,依律应判处两年监禁,后毒杀武大郎不按此法而论。

“隔壁老王”到了古代,有可能就直接砍头了!

元朝时期,重新将“隔壁老王”定为重罪。《元史·刑法志》记载:"诸和奸者杖八十七" ,本夫捉奸可当场杀死“和奸者”。元朝律法不重视监禁,更重视肉体惩罚,打板子、割耳朵一类的,女子受刑要“去衣而刑”。

明朝时期,朱元璋推翻了元朝,但在“隔壁老王”这个问题上却沿袭了元朝律法,本夫抓奸,当场杀人无罪。诸奸者施以杖刑,女子"去衣受杖"

清朝时期,爱新觉罗的子孙几乎推翻了老朱家的一切,但对“隔壁老王”的态度却罕见的继承下来,当场抓奸,杀死通奸男女无罪。

“隔壁老王”到了古代,有可能就直接砍头了!

民国时期,辛亥革命之后,颁布了《暂行新刑律》:"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这个条款规定,与有丈夫的女子私通构成犯罪,与未婚女子私通不存在犯罪行为,也就是在法律条款上确定了婚前性行为的合法性。目前在台湾地区,仍沿袭这条法律规定。

新中国建国以来,将"通奸"问题纳入了道德范畴,在《刑法》层面废除了"通奸罪",然而对与有夫之妇私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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