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請長假應該被單位扣社保嗎?

筆者朋友請假一個月 ,上班後單位告知他要自己繳納請假這個月的全部的社保費用,單位的要求合理嗎?他應該自己繳納社保嗎?

勞動者請長假應該被單位扣社保嗎?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社保繳費是強制性規定,員工離崗、請長假,只要勞動關係存在,用人單位就應不間斷地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是否請長假、長假期間是否開工資,工資怎麼開,這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必然的聯繫,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請長假不開工資,就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

按照 《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每月繳存的社保費用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用人單位繳納的,二是勞動者承擔的。勞動者承擔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

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用,規定事假期間由勞動者個人承擔存在法律風險。原因為:

一、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不能以約定形式減免用人單位的這一法定義務。

二、勞動者請事假是得到用人單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批准員工的事假,也可以規定事假期間不支付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提供勞動而不為其繳納社保的理由不充分,沒有法律依據。

三、勞動合同因法定和約定情形中止的,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除此之外,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其他關於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顯然,員工請事假與勞動合同因故中止不可同日而語。就此而言,單位要求員工承擔事假期間的社保費用,也欠缺合理性。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2、勞動者主觀上無過錯,因客觀原因導致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至於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在工資中扣除不違反法律規定。這部分費用本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由於勞動者未提供勞動沒有勞動報酬,實際上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墊付了這部分的社保費用,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以後的工資報酬中進行扣減。

勞動者請長假應該被單位扣社保嗎?

專業: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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