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疫情停工工資咋發?單位違規復工能拒絕嗎?看這裡!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進入關鍵時期,社會各界全力以赴抗擊疫情。伴隨著春節假期延長的結束,國家多部門出臺規範性文件,旨在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非常時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屬不易,減少節後人員流動,確保社會穩定才能共渡難關。現在小編就一些小夥伴們最關心的勞動關係法律問題,做個法律法規解讀,供大家參考。

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

延長的假期是否屬於法定節假日?

本次延長假期為應對突發事件而採取的措施,應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屬於法定節假日。勞動者於該期間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的日或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資報酬。

參考法條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2條:春節的法定假日為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1條: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第3條: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1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規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

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

國務院發佈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通知系由國務院發佈的針對本次疫情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若企業違規要求員工提前復工上班的,員工有權拒絕。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77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疫情導致停工停產

勞動者工資如何計算?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照當地標準發放生活費。

參考法條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2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

被治癒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可否拒絕錄用?

感染過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曾身處疫區在返崗工作或在求職時,用人單位不得對上述勞動者實施任何就業歧視。如用人單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勞動者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主張就業平等權。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30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62條: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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