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是時候拿出你維權的利器——法律

2020年1月,普定縣人民法院馬官人民法庭受理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未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和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四件勞動爭議案件。

劳动者,是时候拿出你维权的利器——法律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立即多次組織雙方協調,讓雙方明白各自的違法和要求不合理之處,爭取此案件能調解成功。承辦法官一是肯定原告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問題,並對原告提出的各項訴求進行審理;二是從法、理、情等角度向雙方耐心釋法,保障原告合法訴求,同時向被告明確指出,其不為僱傭人辦理社會保險,不支付加班工資與帶薪年休假工資屬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劳动者,是时候拿出你维权的利器——法律

法庭釋法明理後,被告(用人單位)明確表示,願承擔法律規定責任,並請求法庭多做協調,解決此問題。經法庭組織多次協商,被告(用人單位)分別與王某某、李某某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用人單位)補償原告王某某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加班報酬、補交社保費等各項損失50000元;補償李某某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加班報酬、補交社保費等各項損失130000元。被告(用人單位)向王某某、李某某履行了給付義務,隨後王某某、李某某撤回了起訴。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The end—

法治安順

編 輯:梁爽 田祺琪

審 核:劉朝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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