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規!經適房「轉手」須補繳土地價款→

記者7月16日從省國土資源廳瞭解到,針對不動產登記工作有關問題,該廳於日前印發相關通知並作了詳細說明,旨在進一步規範全省不動產登記工作,提高不動產登記便民利民服務水平,妥善解決不動產登記疑難問題,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重磅新規!經適房“轉手”須補繳土地價款→

根據相關通知,不動產統一登記前已形成並經原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房產測量等成果,應當繼續沿用,對缺少空間座標數據或有錯誤的,各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及時安排有資質的專業隊伍進行補充調查測量。

關於土地面積分攤方法,各市縣在辦理土地分攤業務時,按單幢樓房佔地面積進行分攤,計算方法為:單戶房屋的建築面積×(整幢樓佔地面積/整幢樓的總建築面積)。對樓幢佔用土地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積,在辦理登記時,在不動產登記簿中註記“本宗地內未作分攤的公用部分土地使用權屬全體業主共有”,建築面積按照計容建築面積計算。

如果購房人擁有所在宗地為劃撥地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在辦理轉移登記時土地價款如何計算?

據瞭解,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劃撥土地依照規定辦理土地面積分攤後,對個人房屋轉讓中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須補辦出讓手續並補繳土地價款。土地價款由購房人依據土地分攤結果,按照宗地所在區域基準地價的40%補交。房屋產權經多次轉移而相應土地使用權未一併轉移登記的情形,土地價款由最後一手交易的購房人承擔。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完善土地出讓手續後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辦理土地分割出讓後,土地出讓年限又如何計算?

按照要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所在宗地為劃撥土地的,從同一建築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補辦出讓手續之日起計算土地出讓年期,確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截止日。此後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時,其土地出讓年期相應縮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讓年期可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70年。

此外,關於原土地用途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的樓房申請不動產登記時,商業及住宅所佔土地比例和土地分攤等問題,若土地出讓合同有約定商業和住宅所佔土地比例的,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可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劃分商業和住宅佔地面積和比例。若土地出讓合同沒有約定商業和住宅所佔土地比例的,根據規劃驗收文件確定商業和住宅所佔土地比例(即批准商業和住宅建築面積分別佔整個項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該類樓房辦理土地分攤時按照上述規定執行。(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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