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讀!企業家最易觸犯的十大高頻罪名

必讀!企業家最易觸犯的十大高頻罪名

顧2018年上半年,不少國有及民營企業的負責人、高管因觸犯刑法而被追責。企業家最常觸犯的罪名是什麼?展現到眾人眼前的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公司經營不善,長期拖欠工資也可能被判刑入獄?

年4月,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聯合舉辦了第六屆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高端論壇,在論壇上發佈了一份引人注目的報告——《2017企業家刑事風險分析報告》(以下簡稱“報告”),該報告以2017年企業家犯罪數據為藍本,梳理出了企業家最容易觸犯的十大罪名。

報告出,2017年國有和民營企業家共涉及84個具體罪名,觸犯刑法頻數共計2481次。企業家犯罪的前十名高頻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行賄罪、職務侵佔罪、受賄罪、合同詐騙罪、貪汙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挪用資金罪及行賄罪。

按照告對這些罪名頻數的排名,《方圓》記者挑選了近年來10個比較有代表性的企業家犯罪案件,分析每個案件的特點以及企業家犯罪的成因,以此來提示廣大企業家在經營活動中需要注意的刑事法律風險點。

1

非法收公眾存款罪

企業家犯罪風險點

典型案例:“e租寶”非法集資案

“1元起,隨時贖回,高收益低風險”這是“e租寶”廣為宣傳的口號。許多投資人表示,他們就是聽信了“e租寶”保本保息、靈活支取的承諾才上當受騙的。據瞭解,“e租寶”共推出過6款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間,遠高於一般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率。

投資人徐先生過一筆賬:拿10萬元比較的話,在銀行放一年才賺2000多元;放在“e租寶”那邊的話,它承諾的利率是14.6%,放一年就能賺1.4萬元。

事實上,“e寶”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龐氏騙局”。2016年1月14日,備受關注的“e租寶”平臺的21名涉案人員被北京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中,“e租寶”平臺實際控制人、鈺誠集團董事會執行局主席丁寧,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持有槍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與此案相關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據多個犯罪嫌疑人述,丁寧與數名集團女高管關係密切,其私生活極其奢侈,大肆揮霍吸來的資金。警方初步查明,丁寧贈與他人的現金、房產、車輛、奢侈品的價值達10億餘元。僅對張敏一人,丁寧就“獎勵”她5.5億元人民幣。

“e租寶”的高管對公司的實際狀況都心知肚明,它的窟窿只會越滾越大,然後在某個點集中爆發,賬上沒錢還給老客戶,也不能還給新客戶。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法律風險分析:

中央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介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4個構成要件:第一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經營形式來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薦會等形式公開吸存,第三是通過私募、股權等其他的手段來承諾還本付息或者回報,第四是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e租寶”案中,被告人利用網絡平臺公開向全國吸存,還對外承諾還本付息,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對於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存款罪的,如果還存在揮霍性投資或者消耗性支出導致財產不能償還的情形,就構成了集資詐騙罪。”郭華認為,“e租寶”案的犯罪嫌疑人購買高檔車輛和住宅、向員工支付高工資等揮霍行為,體現了他們主觀上非法佔有投資者資金的目的,這是導致吸收來的資金不能償還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們涉嫌集資詐騙的主要罪證之一。

企業家刑事風險與國家宏觀經濟勢密切相關,經濟上行、下行或者轉型,都可能引爆相關領域的刑事風險。由融資引發的法律風險更加明顯。在我國,無論是通過銀行貸款還是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民營企業都不具備與國有企業相當的便利條件,對許多民營企業來說,民間融資幾乎是唯一可行的融資手段。最近幾年,國家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增大,許多民營企業的資金鍊愈發緊張。另一方面,銀行利率過低、股市低迷且風險不可控,大量民間閒置資本面臨巨大的保值、增值壓力,急需投資渠道,在此背景下,民營企業家資信犯罪高發成為必然。

2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取出口退稅及抵扣稅款發票罪

企業家犯罪風險點

典型案例:福建張天盛騙取2.3億出口退稅案

沒有實際生產和銷售,訂立虛假的服訂貨合同,企業家張天盛空手套白狼,在短短的5年內,拿著虛開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2.3億多元。

2017年年初,福建省廈門市中級法院福建省截至目前最大的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張天盛因成功騙取出口退稅2.3億餘元被判無期徒刑,其餘6名被告人被判1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間張天盛為騙取出口退稅牟利,先後糾集被告人劉啟智、劉婷婷等人,使用華福等五家公司和張天盛實際控制的一龍公司的名義操作虛假出口業務,在上述公司沒有實際採購、出口貨物的情況下,通過非法途徑購買海關出口報關單證假報出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將虛假出口形成的退稅單證通過上述公司進行虛假申報,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在騙取出口退稅過程中,張天盛、劉啟智、劉婷以委託代理出口貨物並支付代理費的方式,獲取華福等五家公司的空白出口單據,之後將蓋有上述五家外貿公司及一龍公司印章的空白委託報關協議書、A4便箋紙等出口單據交給王彬彬、張永福、蔡雪鴻及詹國雄(另案處理)等人,由上述人員尋找服裝等貨物後假借該六家外貿公司自營出口貨物的名義辦理貨物出口報關手續。貨物通關後,張天盛向王彬彬等人支付費用,獲取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等通關單證。

截至案發,張天盛虛假出口業務報關出口貨物237票,報關總金額2.43億美元,為出口貨物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16915份,申請出口退稅2.433億元人民幣,其中已退稅2.32億元,未退稅1000萬餘元。其中,被告人劉啟智、劉婷婷參與騙取出口退稅2.03億元,已退稅1.94億元,未退稅927萬元。

法律風險分析:

串通不法生產銷售企業,非法獲虛開、代開的增稅專用發票。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竄於全國各省市,用賄賂企業工作人員和“優惠”的開票價格(一般按開票金額的比例計算)等手段,取得這些不法企業開出的沒有實際商品購銷活動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的貨名通常是一些沒有外貿出口限制的皮革製品、服裝、電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開票的單價通常遠遠高於實際商品價格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建立聯繫,從企業獲取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填開,或坐地收購不法企業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串通不法商人與外貿企業非法調匯,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由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單,是標誌外貿企業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憑證,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實施其一系列騙取出口退稅犯罪行為中必須完成的一個步驟,也是犯罪分子實際獲取非法利益的關鍵環節。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與境內外不法商人相勾結,以向國內投資需要人民幣等為由,借用境內外企業的外匯與外貿企業進行非法調匯。

這種非法調匯的價格通常比正常調匯價格高出許多,犯分子便從這非法調匯

的差價中獲得了鉅額利益。國內外貿企業雖然相應地在非法匯中造成了損失,但為彌補這一損失並從中獲取一定“盈利”,他們只得冒險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虛假退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犯罪分子與外貿企業的這種非法交易一旦成功,便使雙方從中均獲得可觀利益,最終只有國家的出口退稅蒙受巨大損失。

3

單位行賄罪

企業家犯罪風險點

典型案例:廣東創鴻團有限公司、黃鴻明單位行賄案

199年,23歲的黃鴻明從廣東潮陽到揭陽創業,剛開始是羊毛服裝生意,他騎著一輛自行車穿街走巷經營羊毛服裝,後來轉行幹起了建築。2013年9月,他以84億身家躋身“2013胡潤地產富豪榜”第39位,距前一年首次入圍該榜TOP50的排位又攀升4位,而他的年齡比入圍該榜富豪的平均年齡小8歲。

然而,這位地產大亨在2013年11月14日“出事”了。當日有息稱,揭陽創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黃鴻明因涉嫌行賄揭陽原市委書記陳弘平,被依法刑事拘留。(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此後,黃鴻明單位行賄的對象不斷曝光,其中之一便是廣東省委原常、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萬慶良和黃鴻明是什麼時候認識的,外界不得而知。不過,華南理工大學新聞網2006年7月的一篇報道顯示,當時萬慶良和黃鴻明都是該校第三屆EMBA學員。

資料顯示,2003年,萬慶良赴揭陽任市委副書記,此後,萬慶良在揭一共度過了5年,歷任揭陽市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也就是在這幾年,黃鴻明的創鴻集團實現了跨越式發展,萬慶良在揭陽跟創鴻的交集不少。

2007年,創鴻集團走出揭陽,開始在珠三角佈局。次年,萬慶良調任東省副省長。2010年,萬慶良任廣州市委副書記、市長,也就是這一年,創鴻集團將總部從揭陽遷至廣州。

萬慶良已於2016年9月30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7年2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公開發布消息,近日,由南寧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廣東創鴻集團有限公司、黃鴻明涉嫌單位行賄罪一案,由南寧鐵路運輸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廣東創鴻集團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國家機關作人員萬慶良共計價值3914.83萬元的財物,送給國有公司工作人員鍾金松500萬元人民幣,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判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被告人黃鴻明作為犯罪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個月。

法律風險分析:

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事實上,犯單位行賄罪的,不僅僅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接責任人員,也會追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如果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則依照刑法行賄罪的相關條文進行定罪量刑。

報告指出,依附權力的企業家靠權錢交易發家致富,靠利益輸送獲取利益,他們所面臨的刑風險也顯而易見,自身“經營”上的“紕漏”,尤其是他們所攀附政客的任何官場“損失”都會“殃及池魚”,迅速引爆其前期不法行為所製造的刑事風險。(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近年來,隨著反腐敗的深入,各個層級的“老虎”“蒼蠅”相繼被打,與他們存在非法政商交的企業家也紛紛捲入其中,政治生態變化對企業家刑事風險的影響極為直觀。這就要求企業家們自始至終具有合法合規的行為模式,必須具備良好的新型政商關係。

4

職務侵佔罪

企業家犯罪風險點

典型案例:吳小暉集資詐騙、職務侵佔案

集資詐騙65.4億元、職務侵佔100億元,在兩個巨大的數字面前,被告人原安邦集團董事吳小暉居然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對被告人吳小暉集資詐騙、職務侵佔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對吳小暉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95億元;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億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5億元,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小暉隱瞞股權實控關係,以其個人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掌管安邦財產保險股份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財險)、安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並先後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和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等職。2011年1月起,吳小暉以安邦財險等公司為融資平臺,指令他人使用虛假材料騙取原保監會批准和延續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

2011年7月至2017年1月,吳小暉指令他人採用製作虛假財務報表、披露虛假信息、虛假增資、構償付能力、瞞報並隱匿保費收入等手段,欺騙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以承諾還本付息且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為誘餌,超過原保監會批准的規模向社會公眾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非法吸收鉅額資金。其間,吳小暉以虛假名義將部分超募保費轉移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百餘家公司,用於其個人歸還公司債務、投資經營、向安邦集團增資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億餘元。此外,法院還查明,吳小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佔安邦財險保費資金100億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查封、凍結吳小暉及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相關公司名下銀行賬戶、房產、股權等資產。(方圓眾號:fangyuanmagazine)

法律風險分析:

職務侵佔罪,在我國只能算是一個“年輕”的罪名,因為這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新定的罪名。在此前,對職務侵佔行為長期以來一直是按貪汙罪來處理。該罪的罪狀描述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相對於普通民眾,企業家無疑擁有更多的經濟資源和社會關係資源,在這些資源面前,優勢與風險並存。職務侵佔是民營企業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觸犯的一種犯罪,但是,許多企業家卻對此並不重視。近幾年,一些著名企業家因此被判入獄的,也不在少數。除了前面說的吳小暉之外,還有真功夫原董事長蔡達標因職務侵佔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等。

報告指出,現代公司的治理中,以公司內部權力架構為基礎,企業內部的權力制衡是企業治理結構的核心。單純依靠企內部監督機制防範企業負責人腐敗,具有一定的侷限性。在大多數企業中,公司權力層級覆蓋,上命下從,內部審計和監督很容易被頂層操控,尤其是企業創始人或者大股東,對這類人的內部監督就會更為困難。從這個角度講,公司治理也需要結合外部公權力的有效監督,內外貫通才能真正達到企業防腐反腐的目標。

5

受賄罪

企業家犯罪風險點

典型案例: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受賄案

2016年10月,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41歲就當上了副部級幹部的姚中民2013年底從國開行首任監事長職位上退休三年後卻仍然面臨被追查的局面。(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據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官網顯示,2015年2月5日,總社監察局組織機關正處級以上幹部、直屬企事業單位黨政主要負責志,集中開展了一次廉政教育活動,觀看《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正風肅紀紀實》專題片的消息,其中披露,總社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局局長劉初明傳達學習了中央紀委《關於姚中民、王用生同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通報》。也正是這一年,姚中民工作近20年的國開行迎來了中央第五巡視組。

2017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原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受賄案,對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對姚中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副書記、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獲批銀行貸款、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過其弟姚中全(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600萬餘元。

保定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姚中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姚中民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風險分析:

受賄類犯罪是企業家犯罪適用頻率較高的罪名,也是國有企業家犯罪最常見的罪名。十八大以來,國家堅持“零容忍”懲腐敗犯罪,國特別是央企成為“主戰場”,隨著反腐力度不斷加大,涉嫌受賄犯罪的國企高管們不斷被調查,案件數量呈井噴式增長,不僅涉案人員眾多,而且涉案高管的級別也很高。

與民營企業家不同,國企老總們代表國家管理經營國有資產,其權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務管理的性質。正因為如此,國企老總們利用合法壟斷優勢,陷於錢權交易的風險較高,受賄罪是他們所面臨的首要風險罪名。但另一方面,當民營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所有權與管理權出現分離時,民企高管的受賄現象也開始顯現。(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報告指出,反腐一定要避免陷入“渴馬守水,餓犬護肉”的困局。正因此,“高薪養廉”成為一種有力主張,並在一些大型國有企業,尤其是央、金融企業得以實行。然而,從這些年的反腐實踐看,“高薪”並不能自動“養廉”,缺乏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高薪之下同樣也會滋生腐敗。

姚中民剛調到北京工作時,除了擔任副行長外,還有紀檢組組長的職務在身,並且一干就是5年。2013年,姚中民還登上新聞聯播,介紹國行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的表現。然而,其背後卻還在實施貪腐犯罪。由此可見,警示教育、法制教育、紀律教育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還是要建立一套嚴格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方能防腐於未然。

6

合同詐騙罪

企業家犯罪風險點

典型案例:上海香榭麗廣告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詐騙案

四年制造700多份虛假合同,將自己的公司賣4.5億元,同時讓投資方兩次增資500萬元。這是上海香榭麗廣告傳媒公司高管葉玫、喬旭東、思海的“本事”。然而,在一個無法彌補的財務窟窿面前,最終還是事情敗露。

2012年9月,被告人葉玫、喬旭東等股東將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為上海香榭麗廣告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葉玫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喬東擔任副總經理,兼北京分公司總經理,梁志欣(另案處理)擔任董事會秘書,周思海任公司財務總監。

2013年6月,香榭麗公司經東方花旗證券公司鄭劍輝介紹,與粵傳媒開始洽談併購事宜。為了儘可能提高公司的估值,葉玫安排喬旭東、周思海及梁志欣人,以製造虛假業績的方法,使香榭麗公司出現業績和盈利都持續增長的假象。

在粵傳媒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進駐香榭麗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時,他們向第三方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財務資料,成功地讓中介機構出具了錯誤的報告。同年10月香榭麗公司葉玫、喬旭東等全部股東與粵傳媒簽訂協議,粵傳媒同意以4.5億元併購香榭麗公司。(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併購完成後,葉玫分得粵傳媒股票750萬餘股,喬旭東分得206萬餘股及現金808萬餘元,周思海作為香榭麗公司的高管,通過與葉玫約定獲得工作獎勵10萬元,香榭麗公司其他股東分得剩餘的現金及股票。根據協議,葉玫、喬旭東等人需要繼續經營管理香榭麗公司,並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然而在不具備合同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葉玫、喬旭東、梁志欣、周思海等人繼續隱瞞業績及加大造假行為,以多種方式衝抵虛假業績帶來的應收賬款,製作虛假合降低公司成本。在此期間,2014年9月和2015年1月,粵傳媒兩次增資香榭麗公司共計4500萬元。葉玫、喬旭東等人所持有的粵傳媒限售股被鎖定限制出售,以用於未完成利潤承諾時對粵傳媒進行業績補償,在明知此約定的情況下,葉玫、喬旭東等人仍將其所持有的限售股票質押給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套現5436萬元。此後,東窗事發。

2018年5月25日上午,廣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香榭麗廣告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葉玫、喬旭東、周思海合同詐騙罪一案。法院判決上海香榭麗廣告傳媒份有限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葉玫、喬旭東、周思海犯合同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年、4年,並處罰金。

法律風險分析:

合同詐騙罪是很明確的打擊惡意騙子的好手段,它的核心實質就是必須以惡意欺騙合同對方為基礎,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方公眾號:fangyanmagazine)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民營企業家遇到的情形是:一開始有履約能力,並不重視合同相關條款,等到突然遭遇經營困難時,就可能招致“明知沒有履約能力而簽訂合同”的詐罪名。因此,企業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如果考慮到該項合同確實有未來的履行風險,就需要注意在合同簽訂之初,讓對方在一定程度上了解這種風險,同時留存書面資料,這樣在日後能夠證明自己於合同簽訂之初就沒有任何欺騙的惡意。如果的確遇到履約能力不足的情形,那也應該儘量爭取做一些履約的姿態並留下證據,目的是證明並沒有不履行合約的惡意,而是在努力想方設法履行。

7

貪汙罪

企業家犯罪風險點

典型案例:白雲城建董事長陳柏釗貪汙案

趁著企業改革大潮,廣州市白雲區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雲城建)的董事長竟然一下鯨吞了133套房產。站在被告上的陳柏釗卻矢口否認,他辯稱當初133套產沒過戶,是因為沒有通過驗收,並不是他故意隱瞞,涉案的錢都是公司的,那些住宅和商鋪也是他代公司持有。

白雲城建的前身是一家國有出資企業。1995年白雲城建第一次改制時,國有出資佔了50%,陳柏釗擔任白雲城建董事長等職務。2002年,白雲城建實行第二次改制,白雲資公司通過以物業置換股權的方式,實現國有資產從白雲城建公司股權中全額退出。

正是在這一年,讓陳柏釗有了大撈一筆的機會。他擔任白雲城建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和白雲城建深化企業改革籌備小組、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白雲城建由家出資企業向民營股份制企業轉制的過程中,故意不向評估公司提供公司133套白雲區房產的資料。因資料不全,價值近4460萬元的房產只被核定為260萬餘元,造成國有資產共計4199萬餘元流失。

在公司轉制完成後的十幾年中,陳柏釗將上述133套房產賣出,售房款5962萬餘元,被陳柏釗陸續轉入自己個人名下的儲蓄賬戶、理財賬戶,或被用於購買個人房產和個人職工股。(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時任白雲城建公司財務顧問的簡某說,只有陳柏釗對這筆售房款的使用具有決定權。2005年,陳柏釗從售房款中支取兩筆資金共計285萬元轉到白雲城建工會賬戶,用於購買其個人股;2007年,陳柏釗決定讓其用這筆售房款購買2000萬元的基金和理財產品;2010年,白雲城建公司在芳村的綜合樓項目資金緊張,陳柏釗就從售房款中轉出700萬元到白雲城建公司賬上計劃用於公司購買綜合樓項目,但沒有買成,2011年陳柏釗又用這700萬元購買了白雲城建公司名下荔灣區和平路、某十三行的商鋪;2014年7月,陳柏釗決定從上述理財賬戶中轉出1000多萬元,從售房款中轉出3000多萬元共計5000多萬元,用於白雲城建公司向中信銀行質押貸款。

2015年4月15日,廣州市檢察院舉報中心接到陳柏釗在白雲城建公司改制過程中利用職權隱瞞房產,涉嫌瀆職犯罪,同年5月8日,將陳柏釗依法逮捕。檢方認為,陳柏釗身為國家工作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7年,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柏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共計4600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2月26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柏釗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法律風險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改制過程中隱匿公司、企業財產轉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後公司、企業所有,一般應當以所隱匿財產全額計算貪汙數額;改制公司、企業仍有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歸於國有的部分。所隱匿財產在改制過程中已為行為人實際控制,或者國家出資企業改制已經完成的,以犯罪既遂處理。

上述案件中,白雲城建公司第二次改制已經完成,所以陳柏釗是貪汙既遂,至於改制後被隱匿的國有資產如何處理,屬於犯罪既遂後的處置,不影響貪汙既遂的認定。

關於此類罪名,報告與201年相比,企業家觸犯“貪汙賄賂罪”的佔比上升較明顯。報告認為,這一現象可能與黨和國家近期“鐵腕反腐”的政策有著一定關係,企業家觸犯貪汙賄賂罪數量上升客觀上反映出我國反腐敗鬥爭取得了一定成果。因此建議,國有企業中預防腐敗犯罪機制體制仍有待完善,治理的關鍵在於預防和懲治收受賄賂,通過規章制度合理限制國企管理人員的各項權力,提高國企經營活動的公開度與透明度。(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8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企業家犯罪風險點

典型案例:江蘇省海門市周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拖欠80名員工135萬餘元工資遲遲不發,讓員工們更無語的是,他變賣機器設備得款140萬元後不但不給員工發工資還玩起了失蹤。今年6月江蘇省海門市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就因為拒不支付勞報酬被判處了刑罰。

周某是海門市一家紡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兩年,因為公司經營不善,資金鍊斷裂等原因,公司拖欠了80名員工135萬餘元的工資未發。眼看自己的辛苦錢就要打了水漂,工人們將情況反饋到海門市勞動察部門。

隨即,海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公司發出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和“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但周某收到決定書後無動於衷。

公司經營不去了,手頭也越來越緊,隔三岔五地被員工追著索要工資。周某索性以需要遷廠為由將公司機器設備變賣得款140萬元,但他並沒有支付拖欠員工的工資,而是用於自己償債和消費,而且玩起了失蹤逃跑藏匿於山西省太原市,自己旅遊去了。員工們為了拿到工資在當地四處尋找欠錢的老闆周某,卻始終沒有他的音信,無奈之下向警方報案。

海門市檢察院認為,周某以轉移資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均已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遂提起公訴。

2018年6月,江蘇省海門市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公司罰金人民幣5萬元,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法律風險分析:

《刑法》在011年修訂時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只有被查證具備以下三個要件的時候,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罪:第一,有支付能;第二,故意不支付;第三,經有關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其中“有支付能力”是認定後面兩個要件的前提。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就在於其在變賣公司財產後,有能力對員工工資進行支付,但仍未能自覺支付。(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報告指出,根據已有數據顯示,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絕大多數存在於民營企業家中,觸犯該罪名的最主要是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初中以下學歷的企業家居多,而且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企業家的潛伏期與觸犯其他罪名企業家潛伏期相比有差異,觸犯該罪的以一年居多。因此,相關企業家需要對這一罪名引起足夠的重視,防患於未然。

9

挪用資金罪

企業家犯罪風險點

典型案例:吳長江挪用資金、職務侵佔案

身穿灰色T恤、黑色短褲、藍色鞋子,2016年9月,時隔一年多後首次出現在公眾視野的雷士照明原董事長吳長江接受庭審,吸引了大量媒體、律師、雷士照明員工等人士從全國地趕來。

三個月後,廣東省惠州市中級法院出判決,雷士照明原董事長吳長江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經惠州中院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370萬元。吳長江助理陳嚴則以挪用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吳長江1965年出生在重慶銅梁農村,1985年考上西北工業大學,成為村子方圓幾十裡內的第一個大學生。1998年底,吳長江和他的另外兩位同學杜剛與胡永宏以100萬元的註冊資本在惠州創立了雷士照明。此後的十多年雷士照明蓬勃發展,2018年,它的品牌價值為257.66億元,連續七年穩居照明行業第一。然而,吳長江的人生卻崎嶇坎坷。從2005年到2014年,短短9年的時間裡,他三次被股東驅逐出自己創建的公司,而後兩次重新強勢迴歸。(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在2012年至2014年8月間,吳長江為籌措資金建設其個人實際控制的重慶無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的“雷士大廈”項目,以其本人實際控制的重慶無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雷立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為貸款主體,利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提供質押擔保,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經法院查明,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先後出質保證金9.2億多元,為吳長江個人實際控制的上述公司申請9億多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質押擔保。上述貸款發放後,均由吳長江支配使用,用於“雷士大廈”項目建設、償還銀行貸款、個人款等。由於吳長江無力償還上述貸款,致使上述銀行將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的5.5億多元保證金強行劃扣,造成該公司鉅額損失。

法律風險分析: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與公司股東均是各自獨立的法律主體,公司與公司股東之間的財產當然也是互相獨立的,公司與公司股東之間應避免出現財產混淆。由此可見無論是公司的創始人,還是公司的實際控制,均不得利用個人的望和控制權隨意地將公司財物或資金挪歸個人使用或用於與公司無關的業務,更不能將公司財物或資金任意據為己有,否則將隨時可能身陷囹圄。

然而很多企業家並未注意到這一風險,想當然地認為公司是其創立的,故公司的一切都是自己的,公司的財產可以隨意支配、佔有和使用,無論是用於公司事務,還是用於個人事務,與其他人無關。但是這些企業家忽視了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公司公眾性,公司事務處理不當將直接損害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以及國家利益。個別企業家因這一想當然的想法隨意從公司賬戶提取資金,任意處分公司資產,脫離法律的約束,最終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等罪鋃鐺入獄。

報告指出,缺乏嚴格的企業內部財務監管和審計,就容易發生“公私混同”,為公司一把手、二把手挪用或者侵佔公司資產提供空間,而公司負責人動用公司資產的實際目的和用途有時難以明確判斷,具有相當的隱蔽性,也是這類行為在公司負責人中為常見的原因。與此同時,這類侵佔公司財務的行為還為公司內部大股東爭奪公司控制權提供了“契機”,往往成為這些大股東相互攻擊對方的“殺手鐧”。

10

行賄罪

企業家犯罪風險點

典型案例:吳山成、李閤中行賄案

吳山成是河南省內鄉縣人,2014年3月初,吳山成偶遇自己當年的學生李閤中,向他表達了想投資煤礦的想法。李閤中也有在煤礦打工的經歷,兩人當即商定:如果遇到合適的炭工程項目,由吳山成出資,李合負責協調關係、運作項目招投標、現管理,工程拿下後,李閤中可分得30%的利潤。(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這一年4月,李閤中通過在禹州方山煤礦工作的朋友王相臣獲知,河南永平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平煤礦)準備新建一口輔井。這個工程的招投標由永平煤礦總工程師齊亞飛負責。

得知情況後,吳山成與齊亞飛拉近關係,第一次見面便遞上10萬元現金請求齊亞飛幫忙,後來又陸續給齊亞飛送去5萬元和蘋果手機。最終經過多方運作,吳山成等人以1260萬元的標價中標輔井項目。

然而吳山成在中標後才知道參與競標的其他煤礦司議定的標底是1000萬元。吳山成心裡窩火,對齊亞飛不事先向自己透露標底,光收錢不辦事非常不滿。然而事已至此,他只能硬著頭皮投資。然而,吳山成很快發現,自己花高價得到的只是個“雞肋”。這兩國內煤炭價格一路走低,各地煤炭企業的日子都很難過,虧損面不斷擴大。

本來想靠行賄佔個便宜,最後卻虧了老本,吳山成實在忍不下這口氣,找齊亞飛討要送給對方的15萬元現金。齊亞飛的回答是:“我已經盡力幫你了,不然你怎麼中標,不過我可沒收你什麼錢。”齊亞飛此時不承認收過錢。兩人關係決裂了。

2016年3月,南省國資委紀委工作人員在禹州等地開展“廉政建設回頭看”活動時,接到了有關齊亞飛受賄情況的舉報。7月30日,內鄉縣檢察院對吳山成行賄、齊亞飛受賄一案進行立案偵查。

一年後,內鄉縣檢察院對吳山成、齊亞飛等人提起公訴,法院以賄罪判處吳山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李閤中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齊亞飛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法律風分析: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它與單位行賄罪最大的區別是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具有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秘書長彭新林認為,民營企業因生存環境壓力,不惜通過商業賄賂獲得交易機會;在高壓反腐態勢下,個人行賄向單位行賄轉變,以規避行賄風險是企業家行賄的重要原因。這也反映出政商關係與營商環境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和患。(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報告指出,掌握相關公權力的官員之所以成為企業家競相圍獵的人,是因為他們看到了官場上權力的融通性,只要有一定級別、掌握實權的官員,其職務影響力的實際波及範圍可以遠遠超越他們的“法定職責”。但是企業家們不一定會意識到行賄這些人法律後果的嚴重性。就刑法律風險的管控來說,一旦行賄行為“木已成舟”,往往就“覆水難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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