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慧法師:誰有權決定「安樂死」?

昭慧法師:誰有權決定“安樂死”?

編者按:佛教如何看待臨終救治?如何看到“安樂死”?2018年7月5日,臺灣地區舉行安樂死公投聽證會,在出席聽證會的4位學者中,3位都支持開放安樂死。臺灣玄奘大學宗教與文化學系教授釋昭慧則持反對意見,她認為人的本能與意願常衝撞,她看到許多個案雖然強調自己想死,但展現出來的每個動作卻是求活。昭慧法師會後寫下這篇感言。全文如下:

7月5日下午在中選會討論安樂死公投案時,除了相關部會政府官員與提案人外,連同我共有4位學者專家應邀發言,除了我是倫理學者,其他都是法律專家。

安樂死可依其被動或主動程度而再作分類,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已可允許醫師被動撤除維生設備,因此本項公投案,目的是進一步推主動安樂死──包括醫師對病人施打致命藥物,以及醫師提供病人以致命藥物或致命設施。

我發言時表示:過往曾同意,讓一隻誤食毒餌而每一秒都活在劇痛中,且已無法醫治的狗狗,由動物醫師注射針劑,讓它提早離世,以免它在劇痛中“延長死亡的過程”。而由於個人是“眾生平等”論者,認為“生命求活的本能無分軒輊”,應予平等尊重。因此,動物倘若可以安樂死,人就可以考慮安樂死;人若不應安樂死,就不宜動轍為動物安樂死。准此而言,我算不上是任何情況下絕無例外的“反安樂死論者”。

然而就自己陪伴病患的經驗,發現病患即使是死意甚堅,但是在病苦極深之時,依然會依本能的求生欲而奮力求活。由於終結生命的“自主意願”,經常與延長生命的“求活本能”強烈衝突,作為非當事人的我們,可以僅接受病患的“自主意願”,而不尊重他們的“求活本能”嗎?這是我非常遲疑,也不免質疑的焦點。

個人比較重視的是,應盡全力讓患者免除一切“無意義的疼痛”。例如:導致病患痛苦的侵入性治療,若已毫無治癒可能,只是無謂地延長著他的死亡過程,這難道是必要之惡嗎?還有,假使病患寧可自然死亡,也不肯接受帶來極大痛苦的侵入性治療,我們能尊重他“拒絕醫療”的意願嗎?

然而,這方面的問題,依於即將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應該已可解套。依於該項法令,病患或家屬已可明確表達放棄治療的意願,甚至已可要求撤除維生設備。然則本次提案的“安樂死”,已是由醫師與醫務人員為病患“加工助殺”,可惜的是,作為未來可能被要求執行此一“助死”任務的醫界,竟無一人參與此次聽證會。

即使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有關“容許摘除維生設備”的規制,在倫理上還是很有爭議的。以美國的泰莉(Terri Schiavo)個案而言,她因持續性植物狀態,而被插管餵食長達15年,後經法院判決,准予撤除餵食管。然而在摘除營養與水分的維生系統後,泰莉是經過13天才死亡的,這表示她是在13天后,活活地飢渴致死。這樣緩慢而痛苦的死法,真的就會比“一針畢命”更為人道嗎?

而這依然是前端的“過度醫療”,所導致的後端問題──當初在泰莉無法自主進食之時,假如不插入餵食管,到後來就不會有活活折騰15年,最後依然面對“拔管”的悲劇。

今天的聽證會,四位學者專家中,除我之外的其他三位,都贊成人工助殺式的安樂死。這應該只是巧合,而非官員有意為之。但是在聽證會結束前,我還是誠懇地建議主席,未來召開這類聽證會時,宜應求取正反雙方人數與專業領域的平衡。否則我擔心,聽到贊同方過於“一面倒”的說詞,卻聽不到反對方的充分理由,會讓參與審定公投案者因信息過於片面而產生誤判。

例如,座中某位資深法律專家,竟然一再將“安寧療護”直接稱作是“安樂死”。其理由是:注射嗎啡終究還是會致死。“安寧療護”與“加工助殺”其實都是“同意殺人”,其差別只在於,前者分多次注射嗎啡,後者是一次到位。

這樣粗糙的說詞,讓我非常難以接受,雖然不足以為安寧緩和醫療代言,依然忍不住反駁他:

1. 安寧緩和醫療的目的,根本就不是“同意殺人”,而是為了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痛苦,增進尊嚴、無痛的生活質量,這怎麼可與加工助殺的“安樂死”混為一談?

2. 就我過往的照護經驗,因癌末而接受緩和醫療的患者,最後還是會因癌症或併發症而死,怎麼可以將所有緩和醫療患者的死因,都歸結到嗎啡注射?

3. “多次少量注射”與“一次大量注射”,怎麼可以劃上等號?假如一次灌入三公斤咖啡會讓人致命,這也絕不表示,人們不可每天喝一杯咖啡吧?

看來法律專家即便深諳法律,依然可能會在醫療領域信口開河。然則這類事關民眾“生死大事”的聽證會,涉及“安寧緩和醫療”與“人工助殺”的異同分辨與利弊得失,還是以邀請安寧緩和醫療專家出席為妥。來源:鳳凰網佛教 作者:昭慧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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