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和水平提升
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新的更高需求
廣東各地是怎麼做的呢?
讓我們看看珠海、中山
通過這兩個調解案例窺其一二
珠海市珠海16名工人被拖欠31萬元,調解員當日解決!案件簡介
2017年9月,蔡某與運輸工人丁某、古某等16人口頭協商,由丁某、古某等16人將沙石從保稅區運到橫琴某工地,運輸工作結束後以每人的工作量分別結算款項。丁某、古某等16人稱,他們已按約定完成運輸工作,但蔡某一直未支付費用。
目前蔡某在外地且短期不返回珠海,因此丁某、古某等要求蔡某的工程合夥人安某代為支付。而安某認為其雖然與蔡某合作承包工程,但分工明確,安某隻負責接工程,款項一直由蔡某負責結算,因此丁某、古某等人的運輸費等應找蔡某討要。
雙方就運輸等款項結算產生糾紛而在2018年5月16日到珠海市香洲區灣仔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就該糾紛申請調解。
調解經過
為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調解員採取分開談話形式進行調解。首先,調解員勸導安某說,他既承認是和蔡某合作承包工程的,那運輸費、臺班費無論是安某現在支付或是蔡某以後支付,實際都是安某、蔡某兩人所需共同承擔的費用。經過一番分析,安某表示其清楚運輸費的款項,可代蔡某支付,但不能代蔡某支付其不清楚的臺班費。隨後,調解員將安某的意見反饋給丁某、古某等人,他們除個別人提出安某必須全部支付的意見外,大部分人的態度有所鬆動。
見此,調解員進一步勸解,蔡某與他們的運輸工程合同是沒有簽訂書面合約的,具體情況只有蔡某知道,現安某同意支付其中的運輸費用不僅說明他有履行付款義務的誠意,並且雙方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也能直接確認丁某、古某等16人的合同權益。調解員建議先在安某處領取運輸費,日後再向蔡某追討臺班費。
在調解員的耐心疏導下,當天晚上9點半,16名運輸工人全部與安某達成調解協議,並由調解員分別為他們製作16份調解協議書,一場因追討運輸工程費用引發的群體性糾紛得到迅速化解。
中山市酒樓外牆裝煙囪引發鄰里投訴 經調解全體住戶獲補償
案件簡介
近日,中山城區某小區居民投訴該小區2棟樓的臨街酒樓在外牆上懸掛一條直徑約50釐米的煙囪,這條煙囪不僅對外牆美觀影響較大,而且排放的氣體造成了空氣汙染。酒樓負責人則表示,樓上住戶經常到酒樓來吵鬧影響酒樓生意,酒樓是嚴格按照消防和環保要求安裝的煙囪,不存在違法的行為。
調解經過
小區所在的社區調解委員會經雙方同意後受理了糾紛。社區法律顧問認為,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酒樓在沒有告知住戶的情況下私下在共有外牆上安裝煙囪確實不妥,應向全體住戶道歉。
那麼,煙囪是否應該拆除?社區法律顧問認為,外牆也屬於一樓商鋪的公共部分,一樓商鋪是商業用途,如果現在拆除煙囪,會限制對一樓商鋪的正常使用。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鄰里之間應該團結互助。
社區調委會經過長達三個多小時的調解,雙方都作了讓步。酒樓當面向全體住戶道歉,糾紛雙方當場簽訂調解協議書,酒樓每年補償2萬元給全體住戶,全體住戶將這筆款作為該棟建築物公共區域的維修金,雙方最終握手言和。
公共法律服務是由司法行政機關統籌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所必需的法律服務。具體包括:為全民提供法律知識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動;為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開展公益性法律顧問、法律諮詢、辯護、代理、公證、司法鑑定等法律服務;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的人民調解活動等。廣東司法行政機關以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為“綱”,協調推進、綜合發力,努力建設優質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進“12348廣東法網”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寬領域、更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務。
來源 | 珠海市司法局,中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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