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或将迎来带薪“台风假”?违规或将承担法律责任?四月新规

珠海或将迎来带薪“台风假”?企业违规或将承担严重法律责任?

从3月14日起,珠海市三防办面向社会公布《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2018年3月14日至4月13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若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18年4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或来函(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镜山路79号珠海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邮编:519000)形式反馈至市三防办。

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求意见稿中,确立了“三防”工作原则和具体措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分总则、防御准备、应急处置、保障措施、灾后重建、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均应当按照不同级别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及时、主动进行防御、避险或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强行要求劳动者到岗工作,不得因劳动者遵守防御指引而解除劳动合同或扣减其工资报酬等待遇。

四、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绝对必要人员在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发布后到岗工作,但应当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装备,确保劳动者的工作安全。

五、在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规定: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或者强行要求劳动者到岗工作的,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遵守防御指引的避险措施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赔偿金。

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遵守防御指引而扣减其工资报酬等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意见稿详细内容,可登陆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查看。 )

珠海或将迎来带薪“台风假”?违规或将承担法律责任?四月新规

纳税信用可抵“真金白银”,新增三类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2018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发布背景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但按照现行规定,部分企业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这些企业要求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呼声越来越高。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

1、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

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即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从四级(ABCD)变更为五级(ABMCD)

1、适用M级纳税信用的企业: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前提: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

2、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即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四、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五、《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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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个办税事项,下月起“最多跑一次”,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2018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05个事项。

其中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等办税事务。(详细清单可登陆税务总局官网查看)

三、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该《清单》的出台,进一步方便企业办理税收业务,减少办税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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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知识产权审核与验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2018年2月11日,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8年4月1日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废止。

一、新《办法》规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文件和活动的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以及再认证审核。

二、新《办法》认证后的监督实施更加严格,旧《意见》只需要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跟踪审查即可;

而新《办法》规定,认证后要进行监督审查,之后还需要进行认证审查,并且不止对管理体系与知识产权服务进行认证监督、审查,而且还对认证证书持有人进行审查、监督。

三、新《办法》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密。

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认证标志更新。

知识产权认证采用国家推行的统一的知识产权认证标志(ABCD表示的是机构中文或英文简称。),认证基本图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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