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以法治思维推动治理现代化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客观属性。近年来,珠海突出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一系列举措,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区位特点、珠海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

实践中,珠海坚持以法治思维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双重优势,加强社会领域法治建设,发挥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强化社会治理顶层设计和制度规划,制定出台《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领域制度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意见》;加强社会治理重点领域立法,率先在全国出台《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等一批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制度建设和条例的出台,表明珠海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既注重顶层规划设计,又善于听取公众意见,彰显了较高的法治化思维执政能力。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珠海还充分利用法治手段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珠海的法治政府建设可圈可点,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其中,通过启动行政复议综合改革、行政审批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有效简化了群众办事流程,实现了社会治理的程序治理,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具体体现。

珠海十分重视发挥各社会治理主体的作用,努力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通过打造“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平台、社会治理法治推动平台、社会治理创新引领平台、公共服务促进平台、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平台”5大平台,全面激发社会活力;打造社区微公益推动民生服务、五社联动社区多元共治等一批全国创新社会治理优秀案例;主动引入志愿服务,出台全国第一部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正是上述平台的搭建和条例的施行,珠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正在形成。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社会,人民群众最迫切的服务需求也集中在基层社区,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首先要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因此,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创新管理和服务下沉机制,让社会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合法化的有效解决,努力打造珠海“枫桥经验”升级版,也是珠海落实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意和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韩冬雪(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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