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時,法庭能幫助保守祕密嗎?

離婚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時,法庭能幫助保守秘密嗎?

公開審判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制度,其具體內容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眾公開。公開的具體方式既包括允許群眾旁聽案件審判過程,也包括允許新聞記者對庭審過程進行採訪報道。法律特別規定的例外情況包括了以下幾種情況:

(1) 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案件,一律不公開。

(2) 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一律不公開;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般也不公開。

(3) 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

(4) 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

由此可見,法律為保護國家秘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對涉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採取絕對不公開的態度。同時為保護訴訟離婚當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前提下可以不公開審理。因此離婚當事人認為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不公開審理。

離婚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時,法庭能幫助保守秘密嗎?

公開質證的例外:質證是指一方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另一方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能力予以說明辯駁的過程。質證一般情況下應公開進行,這是審判公開制度的要求。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不應當公開質證。也就是說,即使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並未申請不公開審理,也不應當公開質證。而離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當然也不應當公開質證。

公眾查閱的例外:公眾查閱權是指社會公眾對已發生的判決書、裁定書可以進行查閱。該項具體權利其實是公開審判制度的一種延續,即審判結果的公開。但同時民事訴訟法中也就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進行了保護性規定,將其作為公眾查閱權的例外情形。我們應看到,個人隱私權是自然人不願意公開或讓其他人知曉個人秘密的權利,因此隱私的範圍也因人而異。判斷判決的內容是否涉及個人隱私,除去慣例性認知外,也應結合當事人的申請綜合考慮。

由此可知,當離婚案件中涉及個人隱私時,法院當然不應公開審理。這種不公開審理既包括了審判過程的不公開,也包括了審判結果的不公開。

同時,離婚案件並不當然地被認為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但隱私權是自然人不願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此時的不公開審理同樣既包括了審理過程也包括了審判結果的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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