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黑灰產業鏈 社交軟體營銷漏洞多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原廠代理“面膜、精油、電子煙、乳膠枕、塑形內衣……”等各類產品,銷售額喜人,加入三個月就可以喜提“豪車、房產、五百萬”,這是人們對微商的調侃,這種利用互聯網空間,藉助於社交軟件推銷產品的模式,已經滲透到很多人的生活中。安徽合肥王先生說:“買過兩次日用品,感覺挺好。但有一次被騙了,那次付款之後不能發貨。”

不能發貨只是其一。微商所售產品真偽難辨,如果出現糾紛如何有效監管是更棘手的難題。近日,江蘇鎮江公安機關偵破兩起“美容針”特大生產銷售假藥案,鎮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警官王凡說:“工作室負責人自己美容過、微整形過,在做微整形的過程中發現自己可以通過網上購買、轉售的行為賺錢,然後從網上進貨,特別是肉毒素、含有(利多卡因)的玻尿酸,進貨後就在朋友圈發廣告。”

這些售賣虛假美容產品的微商,橫向和縱向都建有銷售網絡。王凡解釋,橫向就是通過微信群,買賣雙方進行交易,“我們抓獲的每個犯罪嫌疑人手上都有一個甚至十幾個、數十個美容交流群,全國各地的人都在群裡,看看你有什麼貨我有什麼貨,他們稱之為甩單。如果有客戶要買而賣家沒貨,就發到群裡,誰有貨就出來接單,然後互加微信,付款。”

縱向銷售網絡是指賣家與賣家之間縱向建立層級代理,層層賺取差價。鎮江京口派出所民警何鳴介紹:“分一級代理和二級代理,三級代理……比如一級代理先跟顧客談好,將顧客的發貨地和收貨地發給二級代理並且把錢收了,二級代理再發給三級代理,再從中賺差價,三級代理再給四級代理,這樣能保證他們每天接很多單子,不用一個個跟人家慢慢聊,直接安排到倉庫發貨就行了。”

王凡警官說,微信群內交易涉及人群廣泛,多層級制度更是加大了警方偵辦案件的難度。“銷售韓國肉毒素,含有利多卡因未經批准的玻尿酸是違法犯罪,這點是共識,所以他們在群裡會溝通,我們在抓到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時間對犯罪嫌疑人的初審很重要,(因為)他們在群裡從方方面面接到信息後,會否認事實,非常清楚自己要規避法律責任。”

在自己的朋友圈發佈假冒偽劣產品信息,“一對多”進行銷售的模式比較常見。除此之外,還有“一對一”服務的新模式。

“整個營銷騙局一般週期為60天,每天都有具體步驟:15天閒聊,失戀5天,辭職回鄉20天,期間做義工、學炒茶、照顧外公等,最終以每斤580元、880元、1280元等價格,將進貨價僅為每斤50元左右的劣質茶葉推銷給事主。”在看到廣東惠州警方成功打掉利用微信交友實施虛假銷售的特大詐騙團伙後,劉先生髮了一條朋友圈:自己就被這樣套路過。他說:“有一天一個女的加我微信,這邊顯示對方是通過手機通訊錄添加的,幹我們這行老是會和不同的人打交道,所以沒多想就通過了。然後她回我說這個號不用了,我就加了她另一個號問她是誰,她回答說‘可能是手機通訊錄錯了,希望沒打擾到您,加錯人了。’我就沒當回事。”

添加微信只是第一步。劉先生說,添加之後,即便不理會對方,她也會經常主動發來微信,自說自話。劉先生說:“她是一個看著蠻漂亮的女孩子,會發一些所謂的生活近照,各種各樣的工作跟生活的近況。我這邊收到一個熱衷公益、喜歡運動、喜歡小動物、對生活積極向上而且充滿正能量的良好形象。”

隨後幾天,對方又主動聯繫劉先生,從私事談起——自己跟異地戀男友發生了一些矛盾,分手後十分傷心,辭職回老家休息一段時間,這只是推銷產品前長長的鋪墊。“她說她爺爺在福建這邊有個茶園,她也會發一些爺爺的照片,講她爺爺生活怎麼艱苦,今年的茶好像又滯銷等。問我需不需要幫忙帶一份福建的武夷山紅茶回去。”

根據警方的偵查,此類套路的團伙一般手中掌握著上千個作案微信賬號。前期先“養號”,也就是將微信賬號頭像設置為團伙聘請的“模特”照片,在微信粉絲達到一定數量、朋友圈內容比較成熟後,交給業務員進行虛假偽劣產品的銷售。

製假售假的微商十分謹慎,會定期更換微信。龐大數量的微信號從哪裡來?其實,層級微商和“一對一”售假團伙會定期從別人手中購買微信號。一個微信號根據是否實名、交易記錄、使用時間等,價格從十元到幾百元不等。何鳴說,越上級的人警覺性越高,“基本上上級的人兩個月之內就會把微信都換掉,因為怕公安機關通過這些東西找到他們。”

記者在QQ群中以“微信”為關鍵詞搜索,會出現幾十個相關銷售群,很多是2000人規模的大群,群內成員十分謹慎,記者隨機加入的幾個群中全員禁言,僅能看到對話框中管理員“買號請加VX,十分鐘後自動退群”字樣。記者隨後添加了幾個商家。有商家說:“新號40(元),實名號75元一個。如果量大也可以便宜。你先說需要多少,我這邊(一天)幾十個應該不成問題。”

一個收號的商家證實,這些號主要供應給做微商的客戶。

2016年7月開始實施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只有實名制之後的賬戶才能具備收款、轉賬等功能,同時實名制之後的賬戶抗平臺封號能力較強,因此實名制、有交易記錄、使用時間長的賬號價格更高。

這部分賬戶有些是盜取的,更大一部分是商家通過收購閒置手機號碼註冊獲得,甚至還有商家給記者發來大量洩漏身份證號與姓名圖片,表示可以協助微信賬號實名。

按照《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初始申請註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使用微信賬號”,但是想要叫停賬號買賣行為在現實中有難度。微信客服表示:如果發現買賣行為,要提交相應證據材料,這一點對於普通用戶來說,十分困難。

微信朋友圈是社交媒體,即便很多人已經把它當做商品買賣的平臺,它有沒有審核賣家身份及廣告內容真實性的義務?在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看來,微信、朋友圈的虛假廣告、售賣行為,平臺方首先應該承擔起責任:“第一,微信平臺是你搭建的;第二,交易規則,包括微信圈的廣告規則也可以由平臺起草。第三,能夠做微信圈的用戶是要經過平臺審查的;第四,平臺有大數據;第五,消費者的每一項消費活動都會給企業帶來效益;第六,要擔當社會道義。”

值得關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首次將“微商”納入到“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

IT法律專家趙佔領認為,這將從立法上解決微商的管理問題,但在政策落地上需要多地、多部門聯動。他說:“之前的一審稿和二審稿不屬於電子商務法所規定電商的範圍,這樣(三審稿)在立法上解決了一個問題,就是說到底能不能通過《電子商務法》規範微商。第二個是監管層面,給監管手段和按地域管轄的監管方法都帶來了一些衝擊,這也要求監管部門和機構做出相關調整,組成技術的監管機制。另外是屬地管轄,微商屬於個人註冊的,個人屬於哪個管轄的區域,確實也是個問題,要判斷哪個工商部門、哪個質檢部門有權監管、有能力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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