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指导:直播“打赏”能否要回?

观看网络直播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目前,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接近200家。而用户已经超过2亿人。这些用户中从年龄结构上看,主播和观众多为“80后”“90后”。“00后”的人数在不断的增加。在直播互动的过程中,观众经常会给主播“打赏”。少则百元,多则成千上万。甚至私下赠送主播礼物、现金转账等。

在这起案例中陈某的“打赏”是否能要回呢?其实站在法律角度,直播当中观众给主播的“打赏”性质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有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下列情况下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条件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相应的消费和给主播“打赏”,自愿情况下对他人进行赠与物品或现金,事后反悔想索回的,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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