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央行进一步提高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监管政策周报

「金融监管」央行进一步提高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监管政策周报

本周发文:1.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8年第二季度例会;2.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3.央行发布《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4.央行就黄金资管新规征求意见;5.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6.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廉洁从业新规;7.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8.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9.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1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12.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1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利率互换定盘(收盘)曲线报价机构的通知》;14.财政部拟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监管动态:1.四部门官网发布文章称股权质押风险可控;2. 发改委就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答记者问;3.证监会严厉打击资本市场屡查屡犯违法主体;4.沪深交易所披露债券发行人2017年年报审查情况;5. 深交所:积极向好因素积聚,市场运行基础稳固;6.深交所:密切关注“新三高”现象 防范化解高杠杆风险;7.深交所就深市上市公司2017年度现金分红及监管情况答记者问;8.监管层要求基金券商上报资管新规整改计划并且8月起每月报一次;9.各家机构根据T+0快速赎回新规推进业务整改;10.棚改货币化政策收紧。

监管处罚:1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16起行政处罚案件;2.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3. 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4. 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金融监管」央行进一步提高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监管政策周报

金融监管,周报

「金融监管」央行进一步提高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监管政策周报

一、监管重要发文

本周重要发文部门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更多发文请见附表。

1.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8年第二季度例会

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18年第二季度(总第81次)例会于在北京召开。本次例会措辞主要有以下四项变化:第一,对流动性的表述由“合理稳定”转为“合理充裕”;第二,要求“把握好结构性去杠杆的力度和节奏,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第三,增加了“稳定市场预期”的表述,要求“要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走势,加强形势预判和前瞻性预调微调”;第四,未提及“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

相关内容详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报告《在不确定性中提供确定—评货币政策委员会2018年第二季度例会》[1]。

2.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6月26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意见》提出:一是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二是加大财税政策激励,提高金融机构支小积极性;加强贷款成本和贷款投放监测考核,促进企业成本明显降低;四是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大力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优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3.央行发布《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

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通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求:一是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交存基数为上一个月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二是支付机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在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三是支付机构应携带开户所需材料前往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办理开户手续。四是支付机构的跨境人民币备付金账户、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预付卡备付金账户和外汇备付金账户可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4.央行就黄金资管新规征求意见

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就《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银市场[2018]131号)和《黄金积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市场[2018]132号)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各黄金市场交易主体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黄金积存业务仅限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

。此外,一是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互联网等机构代理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时,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同时,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二是针对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也要求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5.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6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与2017年8月7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比:(1)取消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即债转股实施机构,下同)必须由一家商业银行控股的要求,同时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计算与四大AMC相同,这一规定缓解了商业银行债转股高资本占用的难题;(2)秉承内外资一致原则,放开外资机构参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3)新增了先购买企业股票,后由企业用该部分资金置换债权的间接债转股方式,并明确债转股债权范畴为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债权;(4)明确债转股形式以金融机构间交叉债转股为主;(5)放宽金融债券发行标准,将金融债券募资用途由只能用于债转股拓宽至流动性管理;(6)新增了金融企业不可作为债转股对象企业的要求,同时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原则上不可控股债转股企业。

相关内容详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报告《债转股资本计提压力有所缓解—银保监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简评》[2]。

6.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廉洁从业新规

6月2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严禁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中以各类形式输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强化机构廉洁从业管控的主体责任;三是三是明晰廉洁从业具体要求,细化多项禁止性情形,确立执业红线;四是突出重点业务领域的廉洁从业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重点规范

五是加大问责力度,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形制定了具体罚则。

《意见》在落实《规定》廉洁管控要求的整体框架下提出: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加大管控力度;二是明确对证券公司相关聘请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对相关聘请的机构类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关键要素进行持续披露。三是要求证券公司对其投资银行类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聘请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

6月2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业务模式。允许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内地证券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

二是参与机构资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业务牌照和从业经验等方面明确参与机构的资质,相应规定其义务和责任。三是监管机制。内地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香港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8.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6月28日,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版负面清单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一是大幅扩大服务业开放。金融领域,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二是基本放开制造业。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

三是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准入。农业领域,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外资限制。能源领域,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资源领域,取消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外资限制。

9.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6月27日,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主要规定包括:一是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交易额的0.001‰收取。二是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三是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10.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6月29日,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草案的关键点包括:一是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二是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三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四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五是为堵塞税收漏洞,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还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六是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6月2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8〕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

12.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6月28日,住建部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本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包括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个方面:一是打击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抢房假象、哄抬房价、违规提供“首付贷”等投机炒房团伙;二是打击暴力驱逐承租人、捆绑收费、阴阳合同、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侵占客户资金、参与投机炒房的房地产“黑中介”;三是打击从事违规销售、变相加价、一房多卖、霸王条款、价格欺诈以及限制阻挠使用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是打击发布不实房源和价格信息、进行不实承诺等欺骗、误导购房人的虚假房地产广告。

13.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利率互换定盘(收盘)曲线报价机构的通知》

6月26日,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利率互换定盘(收盘)曲线报价机构的通知》(中汇交发〔2018〕219号)。《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优化利率互换定盘(收盘)曲线(以下简称曲线)报价机构组成,交易中心拟对曲线报价机构组成进行如下调整:一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德意志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星展银行、瑞穗银行、平安证券将继续作为曲线报价机构;二是新增北京银行为曲线报价机构;三是招商银行、南京银行、美国银行上海分行、法国巴黎银行暂不担任曲线报价机构。

14.财政部拟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6月26日,财政部就《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明确,

一是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二是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等。三是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主体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

二、监管动态

1.四部门官网发布文章称股权质押风险可控

6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四大部门集体在官网发出有关股权质押风险可控文章。上交所称沪市股票质押平均履约保障比例为181%,股票质押总市值占沪市总市值的3%,其中,低于平仓线的股票质押市值在沪市总市值中的占比不到0.2%。深交所称深市股票质押平均(按质押市值加权平均)履约保障比例为223%。低于平仓线的股票质押市值占深市总市值的比例不到2%。

中证协负责同志称两市股票质押市值加权平均履约保障比例维持在200%,低于平仓线的股票质押市值在两市总市值中的占比1%。2017年股权质押融资日均处置仅为已触发违约风险融资额的万分之一。中国银行业协会潘光伟专职副会长称在质押品触及止损线时,质权人应当综合评估出质人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恰当方式妥善处理。

2.发改委就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答记者问

6月27日,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举借外债资金不得用于境内外房地产项目、补充运营资金等,仅能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强调防范城投企业外债规模和资质评级不匹配问题;二是尽快制定《企业发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防止自由裁量;针对未备案发行外债实行“三次警示制度”;三是主动加强与国家外汇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未来全口径融资管理有望拓展到中长期外债。

相关内容详见我们的报告《规范房地产企业外债资金流向—评发改委就外债风险管理答记者问》[3]以及《防范外债风险三要素—评发改委关于防范外债及地方债务风险通知》[4]。

3.证监会严厉打击资本市场屡查屡犯违法主体

6月29日,证监会稽查部门集中部署2018年第二批专项执法行动,专门对曾被查处的违法主体进行了集中搜索排查,锁定了18起有“老面孔”主体参与的典型案件。这批案件违法主体的行为表现:一是利用他人账户,通过“马甲”掩护,隐蔽变换违法身份;二是通过虚构业务环节、拉长操作链条、销毁藏匿交易痕迹等多种方式,升级违法手段,掩饰相关违法活动;三是涉案金额巨大,行为手法凶悍,严重影响市场稳定。有的操纵市场案件累计交易金额超过100亿元,获利金额达7000万元

4.沪深交易所披露债券发行人2017年年报审查情况

6月29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披露了公司债券发行人2017年年度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上交所在年报审核中主要关注:一是加强对发行人所从事业务及行业的针对性问询,二是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融资能力及流动性情况,三是聚焦往来占款及其对发行人现金流的影响,四是强化对发行人主要资产价值及变现能力相关信息的审核,五是加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事项的监管。

深交所今年年报审查中以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核算合规,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司治理有效运作为四大主线,及时梳理总结年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发出年报问询函,并强化对重点监管对象的“刨根问底”式问询,加大审查深度与专业性。

5.深交所:积极向好因素积聚,市场运行基础稳固

6月29日,深交所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2018年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了深交所风险管理工作情况,分析了当前市场形势,并就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展开深入讨论。

一是针对近期市场运行态势,与会委员普遍认为,当前市场形势与2015年存在根本不同。2015年以来,随着去杠杆进程的持续深入推进,场内杠杆水平明显下降,两融规模较最高点下降近60%,场外配资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市场风险大幅释放,风险底数更加清晰。二是会议指出,无论是从上市公司业绩看,还是从估值水平看,市场都具备稳定运行的基础,积极向好因素正在不断积聚。一方面,上市公司业绩持续提升,现金分红再创新高。另一方面,市场估值处于历史低位,估值结构明显改善。

6.深交所:密切关注“新三高”现象 防范化解高杠杆风险

6月29日,深交所发文称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高杠杆收购、高比例质押和高负债运营现象。深交所一是将持续强化高杠杆收购行为监管,核查股票交易,对收购资金来源、融资安排、标的高估值的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高商誉减值风险、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率变化等进行重点问询;二是

多管齐下防范高比例质押风险,运用股票质押风险监测平台,运用科技监管手段,及时掌握股东质押情况,识别控股股东是否利用虚假停牌避免平仓。三是打好组合拳防控高负债运营风险,密切关注其现金流情况和运营动向,及时向公司发送问询函,督促公司自查是否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避免风险积聚。

7.深交所就深市上市公司2017年度现金分红及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6月28日,深交所答记者问时表示,2017年度深市公司现金分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分红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二是高现金分红水平的公司增加,三是股息率态势改善,四是中小创企业保持较强分红意愿。同时,深交所持续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健全规则、强化监管、加强投资者教育,严防概念炒作,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在深交所对高比例送转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每单必问、每单必查的严监管态势下,高送转降温明显,推出高送转方案的公司数量明显下降,从2015年的256家下降到2016年147家,2017年度进一步下降到48家。市场看待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也趋于理性。

8.监管层要求基金券商上报资管新规整改计划并且8月起每月报一次

6月25日,据媒体报道,多家基金公司表示接到当地证监局通知,敦促基金、券商等资产管理监管在6月底之前上报资管新规整改计划,且自8月起每月报送整改进度表。多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此次自主上报整改计划拟从封闭期小于3个月之内的短期理财基金以及开放式分级、多层嵌套专户等产品着手。此次整改并不再涉及此前已经专门发文的分级基金。

9.各家机构根据T+0快速赎回新规推进业务整改

10.棚改货币化政策收紧

6月27日,据媒体报道,国开行近期在重新全面梳理授信白名单,棚改项目也受此影响。目前棚改项目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且新上报的棚改项目暂时处于停摆状态,待行内完成白名单梳理和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三、监管处罚

1.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16起行政处罚案件

2018年6月25日至6月29日,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16起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事项包括:代销基金未进行双录、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签署负有担保义务的合同形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账外经营票据业务、贷款资金用途跟踪不到位、违规发放贷款等。

2.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6月29日,证监会、地方证监局披露5宗案件的行政处罚,处罚事项包括:操纵国债价格、滥用提案权控制信息发布时点操纵股票价格、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信息披露违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

3.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日常监管类函件12份,其中监管问询函7份,监管工作函5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35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监管关注措施4单,采取纪律处分措施8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2单。

本周,上交所共对77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及盘尾拉升打压股票价格、涨跌停板大额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11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向证监会上报9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4.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深交所本所对1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对 18 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16 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2 宗涉及减持违规;发出年报问询函 3 份、重组问询函 3 份、关注函 11 份、其他函件 58份。

本周,深交所共对237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分析,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情形,本所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对买入“烯碳退”、“金亚科技”金额居前的16个账户进行了风险提示。共对28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8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金融监管」央行进一步提高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监管政策周报

注:

[1]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42574d70164492fca213545

[2]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42574d70164511c2a1e51b1

[3]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42574d70164445442e218c7&from=singlemessage

[4]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342a97301637122874d7f78

特别提示: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若有意购买相关报告/服务,请将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手机号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长按上方二维码关注我们

「金融监管」央行进一步提高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监管政策周报
「金融监管」央行进一步提高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监管政策周报「金融监管」央行进一步提高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监管政策周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