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央行進一步提高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監管政策周報

「金融监管」央行进一步提高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监管政策周报

本週發文:1.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8年第二季度例會;2.央行等五部委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3.央行發佈《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4.央行就黃金資管新規徵求意見;5.銀保監會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6.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廉潔從業新規;7.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8.發改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9.發改委、財政部發布《關於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10.全國人大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徵求意見;11.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關於實施《〈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第二修正案》協定稅率的通知;12.住建部等七部委聯合開展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13.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佈《關於調整利率互換定盤(收盤)曲線報價機構的通知》;14.財政部擬進一步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行為。

監管動態:1.四部門官網發佈文章稱股權質押風險可控;2. 發改委就防範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答記者問;3.證監會嚴厲打擊資本市場屢查屢犯違法主體;4.滬深交易所披露債券發行人2017年年報審查情況;5. 深交所:積極向好因素積聚,市場運行基礎穩固;6.深交所:密切關注“新三高”現象 防範化解高槓杆風險;7.深交所就深市上市公司2017年度現金分紅及監管情況答記者問;8.監管層要求基金券商上報資管新規整改計劃並且8月起每月報一次;9.各家機構根據T+0快速贖回新規推進業務整改;10.棚改貨幣化政策收緊。

監管處罰:1地方銀監局、銀監分局公佈16起行政處罰案件;2.證監會、地方證監局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3. 上交所對多起上市公司違規和異常交易採取監管行為;4. 深交所對多起上市公司違規和異常交易採取監管行為。

「金融监管」央行进一步提高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监管政策周报

金融監管,週報

「金融监管」央行进一步提高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监管政策周报

一、監管重要發文

本週重要發文部門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更多發文請見附表。

1.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8年第二季度例會

6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2018年第二季度(總第81次)例會於在北京召開。本次例會措辭主要有以下四項變化:第一,對流動性的表述由“合理穩定”轉為“合理充裕”;第二,要求“把握好結構性去槓桿的力度和節奏,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第三,增加了“穩定市場預期”的表述,要求“要繼續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金融走勢,加強形勢預判和前瞻性預調微調”;第四,未提及“深化利率和匯率市場化改革”。

相關內容詳見我們此前發佈的報告《在不確定性中提供確定—評貨幣政策委員會2018年第二季度例會》[1]。

2.央行等五部委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

6月26日,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發改委、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髮〔2018〕162號)。《意見》提出:一是加大貨幣政策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聚焦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信貸投放;二是加大財稅政策激勵,提高金融機構支小積極性;加強貸款成本和貸款投放監測考核,促進企業成本明顯降低;四是健全普惠金融組織體系,提高服務小微企業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大力拓寬多元化融資渠道,優化營商環境,嚴厲打擊騙貸騙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等。

3.央行發佈《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

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發佈《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8〕114號)。《通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要求:一是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實現100%集中交存,交存基數為上一個月客戶備付金日均餘額。二是支付機構應於2019年1月14日前在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立“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三是支付機構應攜帶開戶所需材料前往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營業部門辦理開戶手續。四是支付機構的跨境人民幣備付金賬戶、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預付卡備付金賬戶和外匯備付金賬戶可在銀行開立專用賬戶。

4.央行就黃金資管新規徵求意見

6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就《關於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銀市場[2018]131號)和《黃金積存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銀市場[2018]132號)向上海黃金交易所各黃金市場交易主體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黃金資產管理產品僅限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黃金積存業務僅限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開辦

。此外,一是在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互聯網等機構代理銷售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時,要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同時,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二是針對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的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也要求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

5.銀保監會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6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4號)。與2017年8月7日發佈的《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相比:(1)取消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即債轉股實施機構,下同)必須由一家商業銀行控股的要求,同時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充足率等指標計算與四大AMC相同,這一規定緩解了商業銀行債轉股高資本佔用的難題;(2)秉承內外資一致原則,放開外資機構參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3)新增了先購買企業股票,後由企業用該部分資金置換債權的間接債轉股方式,並明確債轉股債權範疇為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企業的債權;(4)明確債轉股形式以金融機構間交叉債轉股為主;(5)放寬金融債券發行標準,將金融債券募資用途由只能用於債轉股拓寬至流動性管理;(6)新增了金融企業不可作為債轉股對象企業的要求,同時限制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原則上不可控股債轉股企業。

相關內容詳見我們此前發佈的報告《債轉股資本計提壓力有所緩解—銀保監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簡評》[2]。

6.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廉潔從業新規

6月29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等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和基本要求,嚴禁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期貨業務活動中以各類形式輸送和謀取不正當利益;二是強化機構廉潔從業管控的主體責任;三是三是明晰廉潔從業具體要求,細化多項禁止性情形,確立執業紅線;四是突出重點業務領域的廉潔從業要求,對投資銀行類業務重點規範

五是加大問責力度,對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情形制定了具體罰則。

《意見》在落實《規定》廉潔管控要求的整體框架下提出:一是要求證券公司健全內控制度,加大管控力度;二是明確對證券公司相關聘請行為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證券公司對相關聘請的機構類型、服務內容、費用標準等關鍵要素進行持續披露。三是要求證券公司對其投資銀行類項目服務對象的相關聘請及其合法合規性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7.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

6月29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業務模式。允許具備相關業務資格的內地證券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將香港機構發佈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的證券研究報告轉發給客戶;允許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委託香港機構,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參與港股通的證券投資基金,提供關於港股通股票的投資建議服務。

二是參與機構資質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從業務牌照和從業經驗等方面明確參與機構的資質,相應規定其義務和責任。三是監管機制。內地機構違反《暫行規定》的,證監會依法對有關機構及負有責任的人員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行政處罰;香港機構違反《暫行規定》的,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依法對有關機構及負有責任的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8.發改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

6月28日,發改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2018版負面清單推出了一系列重大開放措施:一是大幅擴大服務業開放。金融領域,取消銀行業外資股比限制,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放寬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領域所有外資股比限制。二是基本放開製造業。汽車行業取消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資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車外資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車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合資企業不超過兩家的限制。船舶行業取消外資限制。

三是放寬農業和能源資源領域准入。農業領域,取消小麥、玉米之外農作物種子生產外資限制。能源領域,取消特殊稀缺煤類開採外資限制。資源領域,取消石墨開採、稀土冶煉分離、鎢冶煉外資限制。

9.發改委、財政部發布《關於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6月27日,發改委、財政部發布《關於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917號)。主要規定包括:一是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按股票交易額的0.02‰收取;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期貨業務監管費,按交易額的0.001‰收取。二是對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徵收。三是證券、期貨、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費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範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

10.全國人大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6月29日,全國人大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此次草案的關鍵點包括:一是個稅起徵點擬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二是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三是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徵稅;四是優化調整稅率結構,擴大較低檔稅率級距;五是為堵塞稅收漏洞,個稅法修正案草案還擬首次增加反避稅條款;六是明確了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11.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關於實施《〈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第二修正案》協定稅率的通知

6月27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關於實施《〈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第二修正案》協定稅率的通知(稅委會〔2018〕2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經國務院核准的《〈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第二修正案》,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對原產於孟加拉國、印度、老撾、韓國、斯里蘭卡的進口貨物適用《〈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第二修正案》協定稅率。

12.住建部等七部委聯合開展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

6月28日,住建部會同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部委聯合印發《關於在部分城市先行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 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建房〔2018〕58號)。本次專項行動的打擊重點包括投機炒房、房地產“黑中介”、違法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虛假房地產廣告等四個方面:一是打擊操縱房價房租、捂盤惜售、捏造散佈虛假信息、製造搶房假象、哄抬房價、違規提供“首付貸”等投機炒房團伙;二是打擊暴力驅逐承租人、捆綁收費、陰陽合同、強制提供代辦服務、侵佔客戶資金、參與投機炒房的房地產“黑中介”;三是打擊從事違規銷售、變相加價、一房多賣、霸王條款、價格欺詐以及限制阻撓使用公積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四是打擊發布不實房源和價格信息、進行不實承諾等欺騙、誤導購房人的虛假房地產廣告。

13.外匯交易中心發佈《關於調整利率互換定盤(收盤)曲線報價機構的通知》

6月26日,外匯交易中心發佈《關於調整利率互換定盤(收盤)曲線報價機構的通知》(中匯交發〔2018〕219號)。《通知》指出,為進一步優化利率互換定盤(收盤)曲線(以下簡稱曲線)報價機構組成,交易中心擬對曲線報價機構組成進行如下調整:一是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廣發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上海銀行、寧波銀行、德意志銀行、三菱東京日聯銀行、星展銀行、瑞穗銀行、平安證券將繼續作為曲線報價機構;二是新增北京銀行為曲線報價機構;三是招商銀行、南京銀行、美國銀行上海分行、法國巴黎銀行暫不擔任曲線報價機構。

14.財政部擬進一步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行為

6月26日,財政部就《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辦法》明確,

一是各級行政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二是以下各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並列入指導性目錄: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事項;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行政管理性事項;服務與工程打包的項目;融資行為等等。三是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購買主體不得將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作為申請增加本單位預算支出的依據。購買主體應當做好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確定購買服務項目時,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

二、監管動態

1.四部門官網發佈文章稱股權質押風險可控

6月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四大部門集體在官網發出有關股權質押風險可控文章。上交所稱滬市股票質押平均履約保障比例為181%,股票質押總市值佔滬市總市值的3%,其中,低於平倉線的股票質押市值在滬市總市值中的佔比不到0.2%。深交所稱深市股票質押平均(按質押市值加權平均)履約保障比例為223%。低於平倉線的股票質押市值佔深市總市值的比例不到2%。

中證協負責同志稱兩市股票質押市值加權平均履約保障比例維持在200%,低於平倉線的股票質押市值在兩市總市值中的佔比1%。2017年股權質押融資日均處置僅為已觸發違約風險融資額的萬分之一。中國銀行業協會潘光偉專職副會長稱在質押品觸及止損線時,質權人應當綜合評估出質人實際風險情況,採取恰當方式妥善處理。

2.發改委就防範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答記者問

6月27日,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就《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嚴格防範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答記者問。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規定房地產企業舉借外債資金不得用於境內外房地產項目、補充運營資金等,僅能用於償還到期債務;強調防範城投企業外債規模和資質評級不匹配問題;二是儘快制定《企業發行外債登記管理辦法》,防止自由裁量;針對未備案發行外債實行“三次警示制度”;三是主動加強與國家外匯局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未來全口徑融資管理有望拓展到中長期外債。

相關內容詳見我們的報告《規範房地產企業外債資金流向—評發改委就外債風險管理答記者問》[3]以及《防範外債風險三要素—評發改委關於防範外債及地方債務風險通知》[4]。

3.證監會嚴厲打擊資本市場屢查屢犯違法主體

6月29日,證監會稽查部門集中部署2018年第二批專項執法行動,專門對曾被查處的違法主體進行了集中搜索排查,鎖定了18起有“老面孔”主體參與的典型案件。這批案件違法主體的行為表現:一是利用他人賬戶,通過“馬甲”掩護,隱蔽變換違法身份;二是通過虛構業務環節、拉長操作鏈條、銷燬藏匿交易痕跡等多種方式,升級違法手段,掩飾相關違法活動;三是涉案金額巨大,行為手法兇悍,嚴重影響市場穩定。有的操縱市場案件累計交易金額超過100億元,獲利金額達7000萬元

4.滬深交易所披露債券發行人2017年年報審查情況

6月29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披露了公司債券發行人2017年年度報告審查工作情況。

上交所在年報審核中主要關注:一是加強對發行人所從事業務及行業的針對性問詢,二是重點關注發行人的融資能力及流動性情況,三是聚焦往來佔款及其對發行人現金流的影響,四是強化對發行人主要資產價值及變現能力相關信息的審核,五是加強對發行人治理結構及規範運作事項的監管。

深交所今年年報審查中以信息披露及時、真實、準確、完整,財務會計核算合規,募集資金使用規範,公司治理有效運作為四大主線,及時梳理總結年報審查中發現的問題,第一時間發出年報問詢函,並強化對重點監管對象的“刨根問底”式問詢,加大審查深度與專業性。

5.深交所:積極向好因素積聚,市場運行基礎穩固

6月29日,深交所理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召開2018年第一次會議。會議通報了深交所風險管理工作情況,分析了當前市場形勢,並就防範化解市場風險展開深入討論。

一是針對近期市場運行態勢,與會委員普遍認為,當前市場形勢與2015年存在根本不同。2015年以來,隨著去槓桿進程的持續深入推進,場內槓桿水平明顯下降,兩融規模較最高點下降近60%,場外配資行為得到明顯遏制,市場風險大幅釋放,風險底數更加清晰。二是會議指出,無論是從上市公司業績看,還是從估值水平看,市場都具備穩定運行的基礎,積極向好因素正在不斷積聚。一方面,上市公司業績持續提升,現金分紅再創新高。另一方面,市場估值處於歷史低位,估值結構明顯改善。

6.深交所:密切關注“新三高”現象 防範化解高槓杆風險

6月29日,深交所發文稱密切關注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高槓杆收購、高比例質押和高負債運營現象。深交所一是將持續強化高槓杆收購行為監管,核查股票交易,對收購資金來源、融資安排、標的高估值的合理性、業績承諾的可實現性、高商譽減值風險、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負債率變化等進行重點問詢;二是

多管齊下防範高比例質押風險,運用股票質押風險監測平臺,運用科技監管手段,及時掌握股東質押情況,識別控股股東是否利用虛假停牌避免平倉。三是打好組合拳防控高負債運營風險,密切關注其現金流情況和運營動向,及時向公司發送問詢函,督促公司自查是否存在資金鍊斷裂風險,避免風險積聚。

7.深交所就深市上市公司2017年度現金分紅及監管情況答記者問

6月28日,深交所答記者問時表示,2017年度深市公司現金分紅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分紅連續性和穩定性增強,二是高現金分紅水平的公司增加,三是股息率態勢改善,四是中小創企業保持較強分紅意願。同時,深交所持續對上市公司高送轉行為保持高壓態勢,通過健全規則、強化監管、加強投資者教育,嚴防概念炒作,不斷淨化資本市場生態環境。在深交所對高比例送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每單必問、每單必查的嚴監管態勢下,高送轉降溫明顯,推出高送轉方案的公司數量明顯下降,從2015年的256家下降到2016年147家,2017年度進一步下降到48家。市場看待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轉方案也趨於理性。

8.監管層要求基金券商上報資管新規整改計劃並且8月起每月報一次

6月25日,據媒體報道,多家基金公司表示接到當地證監局通知,敦促基金、券商等資產管理監管在6月底之前上報資管新規整改計劃,且自8月起每月報送整改進度表。多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此次自主上報整改計劃擬從封閉期小於3個月之內的短期理財基金以及開放式分級、多層嵌套專戶等產品著手。此次整改並不再涉及此前已經專門發文的分級基金。

9.各家機構根據T+0快速贖回新規推進業務整改

10.棚改貨幣化政策收緊

6月27日,據媒體報道,國開行近期在重新全面梳理授信白名單,棚改項目也受此影響。目前棚改項目的審批權限上收至總行,且新上報的棚改項目暫時處於停擺狀態,待行內完成白名單梳理和相關政策的進一步明確。

三、監管處罰

1.地方銀監局、銀監分局公佈16起行政處罰案件

2018年6月25日至6月29日,地方銀監局、銀監分局公佈16起行政處罰案件,處罰事項包括:代銷基金未進行雙錄、違規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簽署負有擔保義務的合同形式實現不良資產非潔淨出表、賬外經營票據業務、貸款資金用途跟蹤不到位、違規發放貸款等。

2.證監會、地方證監局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6月29日,證監會、地方證監局披露5宗案件的行政處罰,處罰事項包括:操縱國債價格、濫用提案權控制信息發佈時點操縱股票價格、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信息披露違法、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

3.上交所對多起上市公司違規和異常交易採取監管行為

本週,上交所公司監管部門共發送日常監管類函件12份,其中監管問詢函7份,監管工作函5份;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補充、更正類公告35份。針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採取監管關注措施4單,採取紀律處分措施8單。同時,加大信息披露和股價異常的聯動監管,針對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價發生明顯異常的,提請啟動內幕交易、異常交易核查12單。

本週,上交所共對77起證券異常交易行為及時採取了自律監管措施,涉及盤中及盤尾拉昇打壓股票價格、漲跌停板大額申報等異常交易情形。共對11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核查,並向證監會上報9起涉嫌違法違規案件線索。

4.深交所對多起上市公司違規和異常交易採取監管行為

本週,深交所本所對1宗違規行為進行紀律處分,對 18 宗違規行為發出監管函,16 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規範運作違規,2 宗涉及減持違規;發出年報問詢函 3 份、重組問詢函 3 份、關注函 11 份、其他函件 58份。

本週,深交所共對237起證券異常交易行為進行了分析,涉及盤中拉抬打壓、虛假申報、反向交易等異常交易情形,本所及時採取了自律監管措施。對買入“烯碳退”、“金亞科技”金額居前的16個賬戶進行了風險提示。共對28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核查,並上報證監會8起涉嫌違法違規案件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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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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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42574d70164511c2a1e51b1

[3]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42574d70164445442e218c7&from=singlemessage

[4]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342a97301637122874d7f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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