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較小股份實現較大控制權?——持股平台二三事

如何以較小股份實現較大控制權?——持股平臺二三事

西姆股權激勵研究(ID: ximutouzi)

作者 | 西席老師

如何以較小股份實現較大控制權?——持股平臺二三事

前言:

如何以較小股份實現較大控制權?徐懷玉院長曾經在西姆研究院股權激勵落地實操班上分享過

原文中此處為鏈接,暫不支持採集

,提到股權控制權分成三類:

  • 第一是股大者為王;

  • 第二是同股不同權的設定;

  • 第三是借鑑國外的一些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的工具,實現對企業的控制。

本文所述方法,主要涉及第二、三類控制權,Enjoy:

如何以較小股份實現較大控制權?——持股平臺二三事

一、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形式主要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1≤X≤50人。其中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享有所持股份的所有權。同時作為股東會的成員構成,對經營目標的決策權和公司分紅的收益權。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為2≤X≤200人。其中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當然享有所持股份的所有權。同時作為股東大會的成員,按所持股份比例對經營決策有投票權,按所持股份比例對公司分紅有收益權。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法律體系內,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權”,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同股同權”。這就為持股平臺的股權與控制權分離提供了法律支撐。

▌二、藉助合夥安排

除公司以外,還有一種法人組織: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企業為2個以上合夥人(無人數限制)出資成立的組織,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有限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共同出資成立的組織,GP責合夥的經營管理,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LP不執行合夥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大白話即為:GP負責合夥企業的事務運作,LP履行出資義務,而不得插手日常事務管理。

如何以較小股份實現較大控制權?——持股平臺二三事

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法律規定分工明確,為持股平臺提供有利支撐。

▌三、為了保障公司、創始股東的利益,統一管理激勵對象,通常給予其間接股份

西姆在長期實踐中總結:實股激勵時,不提倡激勵對象直接持股,而應納入持股平臺統一管理。持股平臺的形式選擇就頗為重要。常見的為有限合夥,例如上海綠地集團。也有部分為有限責任公司,例如江蘇某鋼管公司,則搭建了2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持股平臺。

無論有限合夥還是有限責任,均涉及到出資人出資事宜。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一般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和激勵對象。公司章程中除了必須規定的事項,還可以增加一類條款來保證實際控制人的控制權。

例如“各股東的表決權比例”,假設有限責任公司對本公司持股10%,通過增加約束條款,可以使實際控制人享有10%的大部分或者全部的表決權。

有限合夥的GP一般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有限合夥人為激勵對象。採用有限合夥形式的持股平臺無需新增條款,因GP法定的權利就賦予了其控制權。

假設有限合夥企業持有的公司比例(比如10%),可以歸結為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表決權(增加了間接持股的10%),但僅需部分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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