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坑」,職場人士必看!第一個最重要

試用期,大家應該都很熟悉吧,試用期不僅工資還有福利待遇都相對於轉正差人一等。大多數人都遇見過說轉正才可以給交納保險的說法?那麼試用期到底應不應該為勞動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且多久的試用期才算是合理的?

網友也紛紛表示,“原來試用期內也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啊。”“真的長姿勢了!”“我們這幾乎都是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我還以為都是這樣呢。”職場新人還需多加小心,提高警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麼試用期裡還有啥“坑”?

試用期的“坑”,職場人士必看!第一個最重要

巧創新詞,“試工”等於“試用”?

“一些案例中,用人單位巧創新詞,以‘試工’代替試用期,規避法律規定。”梁良介紹,一些用人單位會以“試工”名義拖欠員工薪資。

法官也表示,法律上並沒有“試工”這一概念。審理時,一般認定“試工”即為一般意義上的試用。

所以,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但應當支付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報酬。

濫用概念,所有勞動合同都有試用期?

一些用人單位對所有類型的勞動合同均約定試用期。

實際上,法律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官表示,試用期解除合同條件較寬,工資較低,濫用試用期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所以小夥伴們,在籤勞動合同時也要看清試用期時限,避免合法權益被侵害。

用人單位“一言堂”,“不符合錄用條件”都能解約?

如僅憑一次述職、考核成績不佳就隨意解除合同,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不排除其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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