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坑”,职场人士必看!第一个最重要

试用期,大家应该都很熟悉吧,试用期不仅工资还有福利待遇都相对于转正差人一等。大多数人都遇见过说转正才可以给交纳保险的说法?那么试用期到底应不应该为劳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多久的试用期才算是合理的?

网友也纷纷表示,“原来试用期内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啊。”“真的长姿势了!”“我们这几乎都是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我还以为都是这样呢。”职场新人还需多加小心,提高警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试用期里还有啥“坑”?

试用期的“坑”,职场人士必看!第一个最重要

巧创新词,“试工”等于“试用”?

“一些案例中,用人单位巧创新词,以‘试工’代替试用期,规避法律规定。”梁良介绍,一些用人单位会以“试工”名义拖欠员工薪资。

法官也表示,法律上并没有“试工”这一概念。审理时,一般认定“试工”即为一般意义上的试用。

所以,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

滥用概念,所有劳动合同都有试用期?

一些用人单位对所有类型的劳动合同均约定试用期。

实际上,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官表示,试用期解除合同条件较宽,工资较低,滥用试用期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所以小伙伴们,在签劳动合同时也要看清试用期时限,避免合法权益被侵害。

用人单位“一言堂”,“不符合录用条件”都能解约?

如仅凭一次述职、考核成绩不佳就随意解除合同,法院在审理时会要求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不排除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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