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去來》劇評:大時代背景下對「親親相隱」的再思考(完整版)

《歸去來》劇評:大時代背景下對“親親相隱”的再思考(完整版)

劉江導演的《歸去來》昨日終於落下了帷幕。八年前的《黎明之前》曾引爆收視狂潮,獲獎無數,也捧紅了吳秀波等一干實力演員。回首望去,有滄海桑田之感。

這是近期我追的為數不多的一部劇。在觀影過程中,跟很多人一樣,既有看下去的動力,也感覺到很多問題。比如很多人反映的,節奏緩慢,部分情節和細節值得商榷等。但總體來說,這還是一部優秀的劇作。

雖然這部劇的宣傳語上打著“首部反映海外留學生活的電視劇”,但《歸去來》顯然不是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十幾年前的《別了,溫哥華》就間接反映過海外留學生活。這兩部的編劇都是高璇、任寶茹。不過我想表達的是,海外留學生活只是一個背景一個舞臺,這部劇是一部在當代背景下探討倫理關係的劇集。

儘管作品本身的內容非常豐富,有留學生,有情感,有商戰,有官場,有反腐,有法制,但所有這些元素都緊緊圍繞著倫理這個核心來展現。

該劇中包含著非常多的倫理爭議,突出表現在:

由上一代權商勾結所獲得的利益,能不能成為下一代獲取個人成長和進階的經濟基礎?在下一代意識到自己所受益的經濟來源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前提下,如何自處,如何處理與上一代的關係?個人價值的實現與父輩的訓導、社會法制和公序良俗發生衝突的前提下,如何走出自己的道路?

親親相隱,指對自己關心相愛的人,尤其是父母血親,即便他們有了過失,也不忍苛責追究,興師問罪,而動了包庇迴護的惻隱之心,這樣才是正常的。而現代法治社會的價值要求人們不論親疏,不論罪責大小,都要檢舉揭發。在古代,為了維護宗法倫理和家族制度,“親親相隱”這一提法被解讀驗身,進而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項原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在中國古代,親親相隱是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提出的主張。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親親相隱原則得到進一步確認。唐律對親親相隱原則作了具體規定,以後各朝的規定大體上與唐相同,其內容主要有3點:親屬有罪相隱,不論罪或減刑;控告應相隱的親屬,要處刑;有兩類罪不適用親親相隱原則:一類是謀反、謀大逆、謀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類是某些親屬互相侵害罪。中國春秋時期的孔子在《論語·子路》裡曾提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中國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對這一思想有所繼承。例如漢宣帝時期規定,卑幼首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後來的律法多以此為藍本,以《唐律疏議》最為典型。它認為血緣關係是親屬相為隱的基礎,同時在較大範圍內承認人情的合理性。除謀反、謀大逆與謀叛此等重大犯罪外,親屬和同居者可以相隱不告。歷代立法者多肯定親親相隱的原則,一直到民國《刑法》仍規定,藏匿犯罪的親屬可減輕處罰。在處理親屬犯案件時,西方法傳統特別是近代西方法與中國傳統法律多有不謀而合之處。“環顧當今世界各國包括西方現代法律體系時我們不難發現,許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現代西方國家在他們的法律中還均保留有隱匿親屬的一般犯罪不罰或減罰之規定。”(範忠信《中西法傳統的暗合》)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絕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間知道的情報和信息。不能強迫夫妻對其配偶做不利的陳述。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日本刑法典規定,一定範圍內的親屬和關係密切的人享有拒絕作不利親人的陳述,窩藏得以減刑或免受刑罰。西方法律對此類規定的立法基礎在於尊重個人權利和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防止司法專橫而傷害人們的感情。容隱權在中外司法被作為一項原則予以認可,有一定的社會基礎。法律規範人的行為活動,應當基於對人性的理解和對人的關懷,否則制定出的法律很可能違反人的本性而成為惡法。親屬、家庭是人類感情的皈依和社會關係的基礎。如果法律為了實現個別正義而不惜傷害親屬之間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這種感情,則有違法律保護社會風紀的本意。孟德斯鳩說過:“為保存風紀,反而破壞人性;須知人性卻是風紀之源泉。”如果在家庭關係中,用法律強迫出賣和揭私,則使人際之間毫無信任的底線。從現實中出發,不少人甘願冒險窩藏親屬,幫助其逃亡,如果法律予以制裁,則可能導致全家受刑罰制裁的慘痛後果。從犯罪學上講,親屬間的背叛極可能導致犯罪分子心靈絕望;而一個充滿信任和溫情的家庭更有利於犯罪分子的最終改造。中國古代的容隱制度將謀反,大逆等嚴重危害統治的犯罪排除在容隱範圍之外。這說明容隱不是絕對的,應當有一個明確規定,以防止法官專斷。法律賦予親親相隱的權利時應採用概括式立法,對輕微的犯罪的不予告發;對不準相隱的行為加以明確限制,適當的時候再用司法解釋加以補充。那麼,那些情況屬於相隱的限制呢?主要包括以下幾條:1.對於危及國家安全重大利益或重大、惡性犯罪的,不得相隱。 2.家庭內犯罪,如親屬間虐待,遺棄,對子女、養子女的性侵犯等,其行為違反了親情倫常,與“親親相隱”的立法原意相悖;當然情節較輕且得到親屬的原諒的犯罪作為例外。 3.允許法官對一些特殊情況作出自由裁量,臨時免除某些人的“相隱”權利並強制其作證。例如允許其行使“相隱”權則有可能產生迫在眉睫的危險或者無法消除即將發生的重大危險情況。這種自由裁量權要嚴格控制在法律的範圍之內,不得濫用。(來源:百度百科)

“容隱性”在東西方法律體系中都有相應的傳統,再具體實施則有一定的差別。建國後我國法律體系取消了容隱制,如《刑事訴訟法》第48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而從2002年起,圍繞“親親相隱”在儒家文化體系的倫理規則下的合理性以及東西方法律體系容隱性上的差異,曾掀起一場長達十年的論戰,起因是劉清平先生在《哲學研究》上發表的一篇文章《美德還是腐敗?——析中有關舜的兩個案例》,這篇文章引來了郭齊勇等幾位學者的批評和反駁,雙方的觀點最後彙集成一部70萬字的論文集《儒家倫理爭鳴集——以“親親互隱”為中心》。本來爭論已告一段落,不想2006年哲學家鄧曉芒教授因機緣發現了這場論爭,又以《再議“親親相隱”的腐敗傾向》為題,再一次發起了論戰。雙方互有來回,論戰的文字也集結成了新的著作。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其中對原有的條文做出了修訂“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是在法律條文中正式重新引入了容隱制。

法律和學術層面的問題本文不做討論。這裡只根據電視劇做一些探討。在《歸》劇中,主人公面對親友存在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前提下,所做出的各種選擇,是這個節目的看點所在。首先,從法理層面,容隱行為的前提是有對象和行為的區分的,只有直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法律層面上有容隱權。因此,女主角蕭清所面臨的兩次抉擇:第一次是要不要替書澈隱瞞無證駕駛的事實,第二次是要不要協助父親收集證據將書澈和繆盈的父親繩之以法。這兩次行為,蕭清都是站在朋友的立場上而感到糾結。而在法律層面上,她並沒有容隱的權力,因此一旦蕭清沒有履行作證的義務,就事實上違反了法律。而編劇處理這一點的方法也很巧妙,前一次通過被告書澈自己主動坦白,後一次通過被男三號襲擊致傷,避開了出庭作證行為本身。也就是說,劇作本身是通過表達其中的倫理和情感衝突,來體現劇本的主題,而繞過了其中的法律問題。

而在存在容隱性的前提下,主人公的另外幾次選擇就有意思了。男主角書澈在發現自己的準岳父成偉有借投資之名行賄的前提下,選擇迴避和切割,將自己得到的創業資金退回,收益返還,將公司冷凍,並選擇與女友繆盈分手。而在發現父親貪腐的事實後,選擇放逐自己,拋棄得到的一切,以尋求心靈和靈魂的解脫。從法律層面,書澈有容隱的權力,但依然無法擺脫道德倫理和情感的糾結。他兩次被女友“背叛”,同時又兩次選擇了與女友做切割。而最終他還是回到了社會的正常價值體系中,試圖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理想信念和價值體系。從這個角度來說,《歸》劇討論的是一個並不新鮮的主題,但在大時代和當下的社會背景下,有重新發現和探討的價值意義。

但同時,這裡面也有一些隱含的問題和爭議並沒有完全得到解決。當然,對於電視劇本身來講,並不需要給出十全十美的完整答案。不過從引發思考的角度,還是值得細細探討的。

前段時間重溫了《激盪三十年》,一個強烈的感受是,改開前三十年的發展歷程,在蓬勃的致富慾望和物質技術、生產力驅動下,大量的經濟活動和主體遊走在灰色地帶,能生存發展到今天的,要說完全是“出淤泥而不染”的幾乎寥寥無幾。

《歸》劇中,當書澈和父親書望因為個人的前途去向等問題發生爭執時,書望到最後都會強調,什麼時候你能夠完全的經濟獨立不依賴家裡了,再來跟我談什麼精神獨立自我實現。書澈本人也承認,沒有父親的地位和權勢,他也到不了今天的位置。因此他無論是謀求學業還是創業,都想盡早的爭取經濟獨立,脫離家庭的廕庇。

而書望在面對兒子的質問時,仍然說“我堅持了一個黨員應該堅持的原則”。但他也承認,自己是為了兒子“越過了那條線”。

書澈的母親也說:“你爸也就拿了兩三千萬。”(後來證實是五千多萬。)這有兩層意義,一是相比較於其他貪汙腐化的官員,兩三千萬並不多。第二層意思則更為隱晦,也就是說相對於一個有政績的政府官員的貢獻和能力來講,兩三千萬不算什麼。劇中書望也說:“只要我想,每天就會有成車成箱的錢往這兒拉。”

在改開幾十年的進程中,“貢獻和收入不成正比”的聲音在官員和國企領導者這個群體中一直縈繞不去。當然,貪汙腐化肯定是犯罪,但犯罪的動機,除了個人的貪慾、謀利者的腐蝕、內心的不平衡外,“為兒孫謀福利”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歸》劇中的書望說,他為兒子拿那些錢,辦那些事,是他“這個做父親的心甘情願”。

再來談“親親相隱”問題。當年這個話題引發爭議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劉清平先生在文章中指出,中國傳統儒家倫理中的“親親相隱”觀念是腐敗之源。

劉清平先生所引的兩個例子,分別是《論語》中的“父子相隱”,以及《孟子》中的“竊負而逃”。由於《論語》、《孟子》屬於“四書”,是古往今來讀書人的必讀之作。劉清平先生也以此論證,儒家文化的親親相隱觀念所導致的腐敗傾向是印在中國人的文化和歷史記憶中的,影響之大不容忽視。張傳文、黃邦漢先生在《一場空火虛耗式的論戰——評“親親相隱”之爭》中這樣概括:“鄧曉芒、劉清平等先生認為,孔孟的“親親相隱”,導致了專制集權,而專制集權導致了腐敗,所以“親親相隱”的血緣倫理思想應對今日的腐敗負責。郭齊勇等人鼓吹“親親相隱思想”,實為腐敗的幫兇;而郭齊勇等人認為“親親相隱”思想與今日的腐敗無關,“親親相隱”思想是合理的,在當代仍有著無上的價值,劉清平等人以西方思想否定孔孟,是崇洋媚外的洋奴。”

一個本來是圍繞倫理問題引發的爭議,到最後成了古今中西之爭。需要指出的是,這並不是特例。近幾十年,甚至可以說從百年前的“五四”開始,任何關於政治、文化、意識形態等的論爭,最後都有可能化約到東西方文明這個座標上去。如果說“親親相隱”觀念真的是今日腐敗現象的源頭之一,甚至是導致“專制集權”的罪魁禍首,那麼當然是應該大力去批判了。那麼《歸》中對“親親相隱”觀念的肯定態度,和對腐敗現象的批判態度,豈不是自打嘴巴?

在“親親相隱”和“大義滅親”之間,選擇傾向於人性和情感的自然選擇,是出於一種倫理和心理學上的支撐。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人性乃是風紀的源泉。”在那場橫跨十年的爭論中,正反雙方無論各持什麼樣的立場,都承認“容隱性”在東西方法律體系中是普遍存在的,爭論點僅在於它的法理依據和具體的判定、執行方式是什麼,以及對於歷史、文明的影響力何在。

在《歸》劇中,策劃整個行賄等犯罪行為的源頭人是成偉。作為一個民營企業家,他試圖在即將進行的燕州市地鐵車廂製造項目中拔得頭籌,於是向市長書望行賄。在與女兒繆盈的交談中,他自稱這是“這輩子做的最偉大的一件事情”。書望也稱讚成偉“是一個胸懷宏圖偉志的企業家”,“為國家為民族在製造領域佔領國際尖端地位在奮鬥”。

地鐵車廂的製造是否屬於“國際尖端領域”暫且不論,一個民營企業家有志向與國際大公司合作,承包政府的製造項目,這肯定是一件值得鼓勵的事情。我們也接受劇情的設定,書望和成偉合作不完全出於權錢交易,也有其符合經濟發展趨勢的合理性。

那麼成偉費盡心機去進行“聯姻”佈局,其動機僅僅是為了生意嗎?恐怕不是。劇中也說到了,他佈局自己女兒繆盈與書澈的關係,遠早於地鐵招標。這也讓書澈對他的動機和目的“細思極恐”,進而不顧情分地與繆盈提出分手。

從整個社會生活層面來看,無論是改開之前的以意識形態為綱還是改開後的以經濟利益為綱,對中國人的人倫情感都有不同程度的傷害。但同時,當謀取經濟利益的目的達成或者有望達成之時,為了鞏固利益,無論是什麼階層的人,想到的還是以親情為紐帶來締結更穩固的人倫關係。

也就是說,從最基本的人性、人的情感需求、安全感與信任的角度,血緣親情也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行為依託和基石。從這個角度說,張傳文、黃邦漢先生在《一場空火虛耗式的論戰——評“親親相隱”之爭》中寫到:“鄧曉芒等先生宣傳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急於在中國根除封建制度之殘餘,建立現代化的民主法制,以有效解決腐敗問題,其憂國憂民之心日月可鑑。但是他們既然把專制集權的帳算在血緣親情倫理上,便是攻錯了對象,不是亂了敵人,而是亂了自己,其結果只能是事與願違。”而同時,“郭齊勇等先生急於弘揚孔孟絕學,光大祖宗遺產,其愛國之心自不可否認。但是,如果孟子活至今日,他還會死抱住“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敘,朋友有信”的“五倫”學說,而不去探究市場經濟情況下的“倫”與“理”嗎?

論戰雙方均不應糾纏於血緣親情倫理,而應當為如何建立奠基於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倫理秩序與社會正義去鼓與呼。”

那麼,什麼是“奠基於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倫理秩序與社會正義”呢?我想劉江導演之所以拍攝《歸去來》,目的之一就是想解答這個問題。他說,是拍攝《歸》劇的過程治好了他過去幾年的焦慮症。(由此也可以解釋為什麼這部劇節奏有些緩慢了,因為他在享受這個過程。)劉江導演說,《歸》劇想說的就是,在當今的情況下,到底是選擇做一個“精緻的利己主義者”,還是做一個“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的有良知,有正義感,有親情溫度的好人。該劇男女主人公的選擇,已經給了我們答案。

不過同時,這部劇在一些細節和情節上,仍然有值得深思和推敲的地方。就拿男主角書澈來說,雖然他選擇將創業公司解散,資金退回,但正如書望所說,他來美國上學的學費和生活費,以及其他所獲得的資源,仍然部分是靠父親的權勢背景得來的。更不要說當年無證駕駛的“頂包案”。如果說在父親的貪腐案上選擇替父減輕罪責是“容隱”的體現,同時也是法制為人倫情感留下的空間,那麼之前的幾件事情,只有通過劇情結尾的自我放逐式的柬埔寨支教,來實現部分的“贖罪”和靈魂的解脫。而最後投身法律行業則是以另一種方式來實現心中的公義理想和自我價值。

而女主角蕭清,在劇中一直以既堅持法律公義,又堅持人倫情感的近乎完美的人設出現。這也註定了她始終處於一種糾結的“兩難”狀態。而劇情為了不傷害她的人設,又保持合理合情合法的行為邏輯,人為設置了幾處“偶然”,讓她迴避了真正的矛盾糾結。在最後幾集,當父親要求她作證說明書澈的不實證詞時,她出於自然的情感反應第一時間選擇拒絕。我在網絡的彈幕中看到,大多數觀眾對此表示理解,這說明電視劇對於“親親相隱”觀念的傳遞和人倫價值的弘揚是成功的。

對於女二號繆盈來說,她的人設一開始就被設定為“不會拒絕任何人,尤其是家人的要求”,因此在明知父親在進行非法交易的情況下,也無法對其說“不”,更無法做切割,最終只能跟男友黯然分手。繆盈面臨的可謂是“一邊是親情,一邊是愛情”,劇情決定她只能選擇親情而放棄青梅竹馬的愛情,但她也並不是缺乏正義感和同情心,只是編劇將不同的法律公義與親情倫理的約數設置給了不同的角色,以此來展現生活的邏輯和不同色調。

男二號寧鳴可以說是一個不幸的幸運兒。在劇情的前半段,他是一個情場loss的形象,而後半段,因為各種轉折而成功“逆襲”,實現了人生理想,迎娶白富美,走上成功之路。這個有點開掛的角色,因為其本性的善良和草根出身,贏得了觀眾的好感,甚至他獲得成功的發明也是一個源於倫理價值的產品。最後他以西裝革履的標準“成功人士”形象出現,讓這個劇情略顯得有些俗套。出身平凡的人成功平步青雲,而出身“高貴”的人則甘願放棄唾手可得的成功去做一個平平凡凡的法律從業者,這種略有些反常、“刻意”的筆法顯得有些理想主義,似乎是對這些年來流行的“成功主義”、“功利主義”的一種“反動”。

但同時,對於幾個集中的矛盾衝突點,編劇的處理還是有些過於理想化,有明顯的“主角光環”存在,從而讓這部劇的現實主義成分和批判力度有所減弱。當然,從弘揚價值觀、正能量的角度,我們這些年看了太多水平線以下的東西,這些描寫也有其合理性,不宜過於苛責。

同時我們也需認識到,這種理想和價值存在的前提,是因為編導將希望寄予了下一代。無論書澈,蕭清還是繆盈,寧鳴,他們基於理想、信念、親情還是愛情的自我實現,前提都是他們具備足夠的良知和自我約束力、有底線,不再是上一代那樣基於“野蠻生長”的原始衝動和慾望驅動。倉廩實而知禮節,改開以來的前三十年的原始積累無法迴避的“原罪”問題,需要站在世界歷史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基礎上去重新審視。無論如何,一個社會對於倫理價值和法律正義的追求應該是越來越高的,而不是反之之前幾十年蓬勃湧動的市場經濟大潮下的資本和慾望驅動邏輯,將逐漸讓位於價值和情感驅動,這是《歸去來》這部電視劇試圖傳遞的隱含主題。

自此,我們可以總結一下,《歸去來》一劇試圖傳遞的“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倫理秩序與社會正義”是什麼:堅持血緣親情和人倫情感這個“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儘自己的能力、責任去追求法律和社會公義。

蓬勃滋長的權力慾望、法制的不健全、監管的不力是改開以來大量腐敗行為滋生的溫床。無論是打著“貢獻收入不對等”的旗號還是“為了孩子”的名義,犯罪就是犯罪。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我們需要根除的是“制度性腐敗”。而前三十年的“唯經濟增長論”、“發展壓倒一切”,客觀上引發了人倫情感崩壞和法制建設遭遇的重大挑戰。如果從一個大時空維度來說,這是為了快速跟上世界腳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價;那麼,在經濟基礎已經足夠強大的情況下,現在是回過頭來修復和完善上層建築的時候了

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對於人倫親情的重視並不完全是傳統儒家文化下的復現。《歸》劇既強調血緣親情,也強調人格的獨立和自由,而不是把任何一方抬到至高無上的地位。而國家對於刑法條文的修改,也是在法律框架下承認了“容隱性”的存在,在具體的執行層面和意義上,還有很多需要探討和細化的部分。比如只規定了被上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沒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我也並不認為電視劇中的表現就是完全合理的,但它做出了有啟發性的探索。

因此可以說,從人性、從法理、從社會發展的邏輯三個層面上,《歸去來》昭示了“親親相隱”觀念和人倫價值的全面迴歸。至於現實的主張是什麼,生活如何圍繞其展開,電視劇並沒有提供最終的答案,也不承載這樣的職能。現實主義並不是現實有什麼就拿給我們看,更不是“現實的就是合理的”,在正視現實的基礎上,指引我們做出更好的選擇,這才是當下回暖的“新現實主義”思潮需要帶給我們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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