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蘭環罰字〔2018〕10號
蘭州紅玉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620121200004110(1-1)
詳細地址: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紅城鎮玉山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楊永興 職務:經理
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2018年5月3日對該單位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煤堆場未採取覆蓋等防塵抑塵措施,造成二次揚塵汙染環境。
以上事實有蘭州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及拍攝照片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
我局於2018年5月30日以《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蘭環罰告字〔2018〕10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貳萬捌仟玖佰元整。
2、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匯繳戶,匯繳戶帳戶名稱:蘭州市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甘肅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由蘭州市環境監察局送達、執行。
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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