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午休嬉闹摔断两颗门牙,因巡查方式存疏漏学校被判担责10%

学校担责原因:

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中心小学虽已制定了较为齐全的安全规章制度,也对学生进行了一定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和管理。但是,学校在午休时间主要通过保安巡逻的方式以及值周教师巡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学校在学生午休期间的管理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学生的危险活动并加以制止,故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中心小学对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小学生午休嬉闹摔断两颗门牙,因巡查方式存疏漏学校被判担责10%

案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某与刘某某均系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中心小学原五年级二班的学生。2014年4月1日中午午休时间约1点40分左右,邓某某和刘某某在新教学楼三楼平台相互抱着玩耍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刘某某跌倒在了邓某某身上,致邓某某的牙损伤。后学生将此事告诉老师后,老师通知了双方家长,并同家长一起将邓某某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治疗。

一审判决三方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事发时,邓某某、刘某某均系小学五年级学生,且均已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应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且学校已经制定了较为齐全的安全规章制度,也对学生进行了一定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在午休时间主要通过保安巡逻的方式以及值周师巡查的方式进行管理。故邓某某和刘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鉴于刘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尽管伤害事故发生在午间休息时间,但仍然属于学校正常的教学期间,学校和教师对学生仍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中心小学已经制定了较为齐全的安全规章制度,也对学生进行了一定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和管理。但是,学校在学生午休期间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学生的危险活动并制止,故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中心小学对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本院确定刘某某、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中心小学分别承担的比例为45%、10%。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二审法院认为,邓某某、刘某某均系小学五年级学生,且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均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双方在玩耍时邓某某受伤,故邓某某和刘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尽管伤害事故发生在午间休息时间,但仍然属于学校正常的教学期间,学校和教师对学生仍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中心小学虽已制定了较为齐全的安全规章制度,也对学生进行了一定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和管理。但是,学校在学生午休期间的管理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学生的危险活动并加以制止,故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中心小学对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形确定刘某某、邓某某、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中心小学分别承担的比例为45%、45%、10%并无不当。关于续医费,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和邓某某的年龄状况确定20年的烤瓷修复费用并无不当,对超过20年后产生的烤瓷修复费邓某某可在需要时向法院起诉请求另行给付。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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