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有权力抽取部分物业费吗?

爱随缘26925356


我从业委会主任和媒体记者的双重角色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绝大部分小区的业委会委员都是无偿为小区居民服务的。

其次可以肯定的是,无偿一时义务一阵子是可以的,但在业委会没有办公经费的条件下,长期无偿服务的业委会是不可能坚持下去的。

另外一点就是一定规模(200户以上)的小区,如果没有业委会踏实的付出,实践证明是难以运行下去的。

最后的结论是:业委会无权而且也不应当抽取物业报务费作为运行经费。

这里说的物业服务费的定义是:应当由物业公司正当收取的劳动报酬以及必要的利润。不包括小区的公共收益部分。

先说无权:物业公司是企业,企业除了承担国家相关应当收取的税费外,任何个人及部门都无权截取其收入。再说不应当,客观地说,如果物业公司仅只依靠物业服务费运行,其实是微利行业。如果还有一些欠费业主或者老赖业主,物业公司是难以正常运行下去的。假如再有业委会抽取物业费,在物业公司难以运行下去的情况下,导致的后果只能是两种:一是物业公司减少人员降低成本,进而导致了对小区的服务质量下降。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物业公司会和业委会商讨,提高物业服务的标准。但即使这样,把物业服务费和业委会的办公经费混在一起也是不恰当的。

那么如何能让业委会长期有效地运转下去呢?

一是把物业公司除了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公共收入移交业委会,这些公共收入不管是物业代收,还是业委会组织收取,都是属于全体业主享有的,包括停车费、公共房屋的租金、广告费等等。在账目清楚的情况下,业委会提出动议,并报请业主代表团审议通过后,留成一部分作为业委会的办公经费;有条件的小区,给予业委会成员一定的补助和津贴。其余的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收益,用于为业主服务上,包括分红。

在没有公共收益的小区里,要尽量减少业委会委员的工作量,如果工作量太大而又长期无报酬,业委会迟早会散架。怎样减少工作量呢,就是“两个尽量”。当然我们小区推行的是“三个尽量”:让做事的业主尽量的多一些;让每个做事的人做的事尽量少一些;让做事的人所做的事职责尽量明确一些。只有这样,小区业委会才有可能长期维持下去。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并不是所有的小区都能有公共收益的。现实中,很多小区是没有公共收益的,或者即使有一点都是很少很少微不足道的。这一点,在大量的中小城市的大量小区里很常见。如地下停车位都出售的小区,位置偏僻的小区,没有公共用房可以出租或者经营的小区(实际上能有收益的很多地方,开发商都变成了铺面房销售了),广告商根本看不上也不会购买广告位的小区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有公共收益的小区,“三个尽量”的原则也是应该推行的。在这些实践和探索方面,本人发布了《业委会有收入是件好事情》、《小区业委会要运行下去必须实行“三个尽量”》等文章,

有兴趣的朋友们,可关注“锐眼说小区”后进去看看,并欢迎对城市居民小区的和谐治理问题和我共同探讨。


锐眼说小区


首先,学习一点业委会的基础知识吧。

什么是业委会,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它有什么权利,然后才能知道业委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一个小区业主人员太多,人员杂乱,没有一个人对小区有话事权,也没有一个人能代表业主说话和处理小区事务,当小区出了问题不可能有那么多业主一起出来说话或者处理的,所以为了把业主的意见统一,能代表小区业主的话事权,最后才成立了业委会。全体业主组成了业主大会,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所有的小区大事决定权还是业主大会。

业委会代表着业主,它的工作津贴和办公经费跟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所有的费用支出都是全体业主出的。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业委会的支出一般来自小区的公共收入,如公共停车场收费,小区广告费或者其他方面的公共收入。

成立业委会后,业委会代表小区业主,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物业公司是一个企业,是小区聘用的服务管理企业,它的收入和支出有它自己的帐目核算,跟业委会没有一毛钱关系。如果业委会伸手向物业公司要钱要物,就意味着可能产生腐败。


物业公司工作不到位,服务不好,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根据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进行约束,但是没有权力向物业公司伸手。


我将与你同行


笔者和其他人的观点不一样。

对于这个问题,从各位达人回答中就看出有分歧,说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和处理较复杂。

我认为业委会有权力抽取部分物业费作为正当用途!其关键在于用途公正使用,接受公开监督,无论从哪个口支出费用都行!

先说合理性。业委会正常运作存在支出,办公桌椅、纸张笔墨、能耗等办公费,外出学习办事交通差旅费,委员们的津贴(这就有先进性了,前几天任大炮有文提到这点)等。

这些开支必须给!这些必须成本从物业支出,单独做帐,定期公布,有何不可?

再谈合法性。国家发改委所发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明文规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各位注意以上第9项: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这个成本支出,就可以用作业委会的开支。

业委会的开支与使用要点是:

1、业主大会同意列入成本,从公共收益中提取,或按业主房产面积均摊均可;

2、不挤占用物业基本服务成本,降低服务品质;

3、规范使用,公开透明,使用规范与物业公司达成共识。

如此这般操作能避免业委会一家独大,胡乱使用广大业主的财产。这是许多网友喷业委会黑的理由之一。

合理的开支必须保证,权力必须关在笼中,受约束


老包有时不在线


业委会无权抽取物业费,业委会是群众组织,是义务为业主服务,是监督物业,搞好小区各项服务,天津市三级服务标准是每平米7角按照标准,督处物业做到位,下雪我们帮助扫,看到家大门口脏扫一下,草地,草高帮忙打一下,,业主家楼上往下漏水,业主找到业委会,需要帮助协调,这都是义务为业主服务的,不能要劳务费,要了就违规,我们小区业委会,都是义务的,没要过物业一文钱,我们业委会成员,每年都带头交物业费,按文件有千分之一的办公费,我们都不要,拿这钱叫物业过年了给栋长买点,油,和面。为搞好物业和业主的关系,我们业委会都分一样东西,不搞特殊化,不爱小便宜。所以叫物业干什么工作,他们都干,退绿花钱更多的活也都干。


蓝天20181122


业主委员会是通过小区业主在街道的指导下(人员过半、建筑面积过半等)选举出来的,代表全体业主利益行使业主权益对服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一般都是由热心业主来担任。其实就相当于是一种公益行为。

按照成立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可以用小区公益性收入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代表业主行使的监督行为进行补贴。根本不存在抽取物业费之说。

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企业相互勾结、侵占业主利益的行为大有人在,主要原因是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不够。如果业主委员会能做到事事公开透明,这样的业主委员会才是真正的代表全体业主利益。


行善积德666


完全可以,莫说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五十都可以,只是,这样的业主业委会怕不是啥业委会,是专门吃回扣费,应该叫回扣委员会。

雇主可以要求保姆给自己提成吗?羊毛出在羊身上,肯定是无稽之谈,但是雇主可以找保姆借钱,这倒是合情合理的。


很多的小区是先有物业,然后再成立业委会,可以说,这就自然形成一种物业管理小区的一个先入为主的形式,但是即是必须的,也是肯定的,只是,很多入住的业主几年甚至十年不认识,因此,前期物业就顺理成章了成了永远,本来,前期物业只是业委会没有成立以前的物业,是一个过读,只是,很多业委会成立了,只是重新签合同而已。

业委会成立,经费是最尴尬的问题,因此,必须要找钱,而前期物业一般都与开发商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找物业是借钱,而找开发商是要钱了。

小区业委会作为一个业主核心组织,有成立和必须成立的必要,但是又因为其是民间组织,没有政府拨款,而开发商是整个楼盘的受益者,有义务和责任帮助成立业委会组织,因此,开发商必须要赞助资金,别问什么法律不法律,反正我们小区成立时,就是这样干的,找开发商要了一万元,物业公司借了五千,就干起来了。

物业公司的钱,在后来的公共收益后是还了人家的。开发商的钱,对于他来说是九牛一毛,但他也是一种责任,因为,小区只要有物业,就应该有业委会存在的必要。

我估计题主的所谓百分之三十,应该不是物业费,而是说的公共收益吧?那么,对不起,这个百分之三十不合理,我们与物业是这样规定的:

公共场所收益,除停车位按四六开以外,其他的都是平分,但是车辆赔偿,税务由物管负责,而且,每年都给业主发了东西的。如果是物管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就是我开始说的那些玩笑话了。

对与错,自己分辨!


微风细雨话苍凉


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力抽取部分物业费

1、业委会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不是权利机构,业委会日常工作原则遵循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业委会执行范围内职权。

2、物业费(包干制)是物业公司对小区服务管理运行的成本费用,业委会更没权利抽取。如果小区采取的是(酬金制),抽取物业费不合理,也没权利决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3、业委会办公费用及其它经费来源由小区公共收益收入提取。(如广告费、机动车停车费等)

参考。欢迎业主、业委会成员、物业从业人员、社区工作者有兴趣关心社区治理、物业纠纷解决的相互交流学习,关注百万管家智慧社区。谢谢!


和谐社会智慧社区


业主委员会如要正常运转,肯定是需要有经费来支撑的,至于多少,这就需要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进行协商了。但目的只有一个,业主委员会一定要尽心尽力,且需业主全力支持,才有可能把小区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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