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说法」根据老板意思签收,老板不付钱签收人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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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讲的以案释法是根据老板意思签收,老板不付钱签收人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大家跟小司一起来看一个案件吧。

来来来,敲黑板划重点啦!

「小司说法」根据老板意思签收,老板不付钱签收人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2013年2月,某纸厂因生产需要,向某电器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电器、电缆等。某电器公司依约供货后,某纸厂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尚欠某电器公司一笔29800元货款。

此笔货款系某电器公司送货时,投资人冯某不在工厂,经电话联系冯某,冯某指示交由雇员刘某负责签收。此后,某电器公司在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效后,遂作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纸厂支付货款,被告冯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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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先听小普来讲解一下吧。

原、被告买卖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产品,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但被告却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冯某作为某纸厂的投资人,其应对被告某纸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刘某的签收货物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不应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所以法院判决,被告某纸厂应支付货款29800元给原告某电器公司;被告冯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小司妹,这个案子你怎么看呢?

小普哥,这个案子我是这样分析的。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与雇员在销售单上签名的法律责任各不相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老板一人说了算”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雇员的签收货物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其不应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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