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為加強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推進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日前,民政部制定出臺《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在本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辦法》指出,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信息共享、動態更新的原則。登記管理機關在開展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時,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年報信息、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信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息安全。

《辦法》要求,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信用信息,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登記管理機關通過互聯網向社會提供查詢渠道。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開展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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