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搶劫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構成搶劫罪?

教唆他人搶劫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構成搶劫罪?

拍攝者:王剛

案情:

被告人包勝與被害人陳汝系夫妻關係,兩人長期分居兩地打工。2017年2月陳汝從深圳打工回家後,提出與包勝離婚。包勝為了打消陳汝的離婚念頭,唆使朋友程小、趙偉剁掉陳汝的兩根手指,這樣身有殘疾的陳汝就不會提出離婚。同時,為了避免陳汝懷疑,包勝唆使程小、趙偉將陳汝打工帶回的財物搶走,製造搶劫致傷的假象,並許諾所搶財物作為本次傷害陳汝的報酬。2017年2月25日凌晨,程小夥同趙偉攜刀進入包勝與陳汝居住的臥室,趙偉按住陳汝的頭部,程小逼迫陳汝交出財物,當場劫得華為榮耀手機一部,金項鍊一條,金手鐲一個。隨後,程小依約將陳汝的左手食指和中指剁掉後逃離現場。經鑑定,陳汝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所搶劫財物價值人民幣26570元。問包勝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

平明解析:

本案中包勝為了阻止妻子與自己離婚,教唆程小、趙偉產生犯罪意圖,即剁掉陳汝的兩根手指頭,並搶走陳汝的財物作為本次傷害行為的報酬。程小、趙偉在包勝的教唆下,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並使用暴力搶走了陳汝的手機、金項鍊和金手鐲。包勝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本案中是教唆犯。故意唆使並引起他人實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的,是教唆犯,對教唆犯應按其所教唆的犯罪確定罪名,並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因此,包勝的行為構成何罪,應當看其教唆了哪些犯罪以及被教唆人是否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

首先,包勝教唆程小、趙偉實施了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三人系共同犯罪,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故意傷害致1人輕傷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1人重傷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本案中包勝為了阻止妻子與自己離婚,明確教唆程小、趙偉剁掉妻子陳汝的兩根手指。程小、趙偉二人在包勝的教唆下,攜帶刀具進入陳汝與包勝的臥室,在劫得財物後,相互配合依約剁掉了陳汝的兩根手指致陳汝重傷二級。故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

其次,包勝有教唆搶劫的故意,程小、趙偉實施了搶劫的犯罪行為,三人構成搶劫罪的共犯。搶劫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特點是當場使用暴力強取和當場取得財物,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權,是刑法重點打擊的犯罪之一。本案中雖然包勝辯稱沒有教唆搶劫的故意,搶走財物是為故意傷害服務的。但是,從犯罪構成的角度看,其教唆程小、趙偉“搶走陳汝打工財物作為報酬”的內容已構成了區別於故意傷害的獨立之罪;從被教唆人的角度看來,包勝的教唆不僅有剁掉陳汝的手指,傷害陳汝的故意,還有搶走陳汝的錢物,搶劫陳汝的故意,故分別實施了傷害和搶劫兩個行為。因此,三人亦構成搶劫罪的共犯。另外,程小、趙偉在凌晨時分,攜帶刀具進入包勝和陳汝的臥室,強迫陳汝交出財物,其行為系入戶搶劫,三人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處罰。

第三,教唆他人搶劫自己與妻子共有的財產是否可以成為阻卻犯罪的理由?根據法律規定,搶劫罪的對象“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物”,而本案搶劫的對象是自己與妻子共有的財產,也就是說所搶的財物有一部是自己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與搶劫罪規定的“搶劫他人財物”存在矛盾?答案是不矛盾的。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勞動所得及其他方式合法獲得的財產,該財產由夫妻雙方商議或按約定的方式支配,任何一方無權擅自處分,否則構成對另一方的民事侵權。其中,如果以暴力非法手段佔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則可能構成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包勝與妻子尚未離婚,婚姻關係仍然存續,被害人被搶的財物系夫妻共同財產,包勝教唆他人以暴力手段搶劫夫妻共同財產,將之作為故意傷害的報酬,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應當以搶劫罪論。

綜上所述,江蘇省徐州市某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包勝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20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質的。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例觀點參考《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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