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怎麼判?判幾年?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怎麼判?判幾年?

刑法條文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節選)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毒品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怎麼判?判幾年?

第十一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三)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本解釋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同時廢止;之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3]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怎麼判?判幾年?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期做了細分,具體到每一個案件的量刑,人民法院在進行裁判時候要綜合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是否系聾啞人、是否自首、是否立功、是否取得受害人或家屬諒解、是否系從犯、是否有前科、認罪態度、是否造成其他嚴重影響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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