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搶事件:搶了你就跑不了

日前,在陝西漢中,一輛裝滿橘子的貨車發生事故,車上的橘子遭到附近村民哄搶。車主王師傅說,當時有四五十人參與搶橘子,被搶的橘子在1噸左右,最終警方趕到,人群才散去。王師傅是遼寧人,從四川拉了橘子送往北京銷售,結果中途碰上這檔子事兒,“當時我都哭了”。

哄抢事件:抢了你就跑不了

相似的一幕,不時在各地上演,被哄搶的物品包括水果蔬菜、糧食禽畜、家電飲料等,可謂“琳琅滿目”。前幾年,媒體報道過“事故淘金隊”,有的高速公路附近村民自發組織起來,發現有事故發生就去圍觀,有利可圖就奔走相告,短時間內聚集到現場,見貨物就拿。

關於這種現象,就事論事,探討其發生原因、解決路徑等,是有意義的,但我反對將其歸結為“道德滑坡”的過度解讀,畢竟它仍屬於個別現象。篇幅所限,今天不展開說道德,重點說說法律上的治理。

光天化日之下的哄搶,與法治格格不入,也刺痛了人們的神經。“這就是搶劫”,很多網友如此激憤表達。如果有證據表明,參與哄搶者對貨主有暴力、脅迫等行為,以搶劫罪對他們治罪,自無問題。但絕大多數這類場合,“多人哄搶”本身即對貨主產生足夠的心理威懾,致其不敢反抗。這種情況下,對方也就沒有實施進一步的暴力、威脅的必要。這樣說,並非主張對哄搶者一律以搶劫罪定罪,而是意在說明,看著貨物被哄搶而束手無策,貨主的心理感受近乎被搶劫。

不能以搶劫罪定罪,並不意味著哄搶者可以逍遙法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刑法第268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司法實踐中,各地起刑點小有差異,多數為4000元。就遏制哄搶行為而言,處罰的不可避免性比處罰的嚴厲性更重要。

哄抢事件:抢了你就跑不了

現實中,有關哄搶者被刑事處罰的信息很少,被治安處罰的也不多。一種可能是處罰得不少,只是信息公開、媒體報道沒跟上;另一種可能是處罰確實很少。有關這類事件的評論中,經常出現的一個詞是:法不責眾。它一方面是說的哄搶者:單個某個人,不敢或者不好意思上去就拿,但一群人在一起,在“法不責眾”心態下,膽就肥了;而對執法者,從“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角度,也是一種善意提醒。

法不責眾心態由來已久,對法治破壞力不小。建設法治社會,民眾、執法者都要摒棄它,執法者更要先行一步。“搶了你就跑不了”,當這樣的善惡有報結果如期而至,試圖哄搶者將望而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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