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錢,我=錢”。
最終結論就是,公司的錢就是我我自己賺的錢,愛怎麼花怎麼花,不需要交稅!
然而事實卻不是這樣的!
首先我們來看看因為花自家“錢”引發的鉅額稅款吧!
直擊大事件:
老闆跟公司“借錢”,被稅局罰70萬個稅
有一個老闆在前些年開了一家公司,生意還算紅火,後來自己需要買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於是便從自己所開的公里“借”走了350萬元拿去買房子了。公司少了350萬那必須把帳做平呀,於是當時公司的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老闆借款 3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50萬元
這筆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沒有歸還。
大家看看這樣處理有什麼問題嗎?
肯定很多老闆是這樣做的!
也有很多老闆在公司剛設立時是先把一筆錢轉入公司賬上轉一圈後又轉走了。
當老闆把錢轉進來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老闆入股
抽走時也是把抽走的資金作為股東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賬下長期不歸還。
以上這些會計處理看似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在今年“稅務嚴打”的大環境下,卻是致命的。
當地的稅局在對這老闆的公司稅務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下發現了這筆老闆轉走多年都沒有歸還的350萬元“借款”,稅局的同志看後把桌子一拍:這還了得,納稅!
最後對老闆這筆借走的350萬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70萬元,並對少扣繳稅款處於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35萬元,一共105萬就就這樣不翼而飛;額。
那麼為什麼這借走的350萬元會被認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呢?
其實早在2003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件二條中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公司雖是老闆的,但老闆卻不能為所欲為
那麼,老闆如果想從公司“借款”怎麼辦?
一般來說,這樣做不合法,除非是屬於暫時性借款、分配利潤等特殊情況。
根據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將公司基本戶的錢轉到老闆私人賬戶上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是屬於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應收款-老闆名
貸:銀行存款
以後拿到發票,證明其用途,可以是採購物資或者其他允許列支的費用,可衝抵其他應收款。
借: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固定資產/原材料等
貸:其他應收款
或者老闆還款: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但如果借款時間超過一年,按稅法規定會認為是對老闆個人的利潤分配,需要就該款項繳納個人所稅。
看到這裡,是不是驚出一身冷汗,財務趕緊看看自家的賬本,是不是也存在這樣的稅務風險。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但,對於老闆們來說,我自己辛辛苦苦賺的錢,為什麼還要繳稅?
不繳,那後果可就嚴重啦!
更多財稅新觀點敬請關注郭掌櫃企業管家:guo71-com
閱讀更多 深圳郭掌櫃企業管家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