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中如何適用罰金刑?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金翰明: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力求在詐騙犯罪領域做到極致

詐騙犯罪中如何適用罰金刑?

詐騙犯罪又稱詐騙類犯罪。筆者近期辦理了一起被控涉案金額過億的特大詐騙犯罪案件,此類案件涉及到罰金的適用、罰金數額的確定等問題。同類案件法院甚至已作出判決,在主刑之外對當事人並處罰金數千萬元,罰金數額的確定與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利益密切關聯。對於常見的詐騙犯罪類型的案件,罰金的適用及其數額如何確定,筆者總結如下:

一、如何適用罰金

(一)罰金是財產刑的一種,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主要適用於貪財圖利或與財產有關的犯罪,這些犯罪大都有非法牟利或非法佔有的犯罪目的。此外,罰金刑還適用於少數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法規定了四種罰金的適用方式:選處罰金;單處罰金;並處罰金;並處或單處罰金。

1.選處罰金,是指罰金與主刑之間存在並列關係,根據當事人的犯罪情節由法院選擇適用。其通常表述為“處N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選處罰金的罪名及其情節通常較輕,法律才會給司法機關僅以罰金作為對當事人判處的刑罰的權力。選處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2.單處罰金,是指對單位犯罪中的單位適用的僅判處罰金的刑罰,單處罰金典型特點是隻能判處罰金,不能適用其他的刑罰;

3.並處罰金是指附加於主刑適用的罰金,其特點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4.並處或單處罰金是指既可以附加使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的罰金。

罰金可以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對於因客觀原因繳納罰金有困難的當事人,經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甚至是減免罰金的數額。

(二)與罰金的適用存在密切關聯的是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指人民法院將犯罪分子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不限於金錢,也可以是其他財物,但限於當事人的現有財產,這一點與罰金存在區別,沒收財產包括沒收當事人的部分財產和沒收全部財產。

沒收財產的適用有三種方式:

1.並處沒收財產,指沒收財產必須附加於主刑適用;

2.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指量刑時可以附件沒收財產,也可以不附加沒收財產;

3.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是指在附加罰金還是附加沒收財產由法院選擇其一適用。

根據《刑法》第59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二、詐騙犯罪案件中如何確定罰金數額

詐騙犯罪中如何適用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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