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深圳,司法先老?一個關於「執行難」的非典型性樣本背後

中年深圳,司法先老?一個關於“執行難”的非典型性樣本背後

《調查清樣》—撰文 | 文一刀

2018年6月底,當深圳經歷過改開40年發展後,正面臨愈來愈明顯的中年瓶頸、中年危機而不得不再次將招商引資祭上最高神壇時,深圳中院立刻相當識時務地出臺了《關於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該《意見》是在今年6月底發佈的,深圳中院結合《深圳市關於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從10個方面提出了36項舉措,涵蓋審判執行、司法改革、司法公開、隊伍建設等,還同步制定了任務分解表,並把“服務保障營商環境優化”作為重點工作,納入《2018年全市法院工作要點》。

中年深圳,司法先老?一個關於“執行難”的非典型性樣本背後

這些舉措看似誠意滿滿,但對於投資設立美膚源(深圳)有限公司的幾名港商來說,現實卻淪為空談。

“我是香港第一批響應祖國號召投資內地的商人,三十年來我投資落地的項目遍佈全國所有省會城市,我為祖國的經濟繁榮發展努力做好一個公民的義務,沒想到在深圳卻遭遇難以想象的困境“,當這位張姓港商描述自己的遭遇時,言語中充滿了無奈於困惑,”我們價值過億的房產被租賃人強佔兩年,起訴後法院終審我方勝訴,但申請法院執行至今已長達一年多了卻始終無人問津,當初的租賃方依然霸佔在我們的產權房屋裡,甚至對房屋強行拆改,我們的合法權益不僅未能得到維護還持續遭受侵害,雖然打贏官司但卻毫無辦法”。

據張姓港商講述,他於2004年成立美膚源(深圳)有限公司(下簡稱‘美膚源’),2012年將該企業擁有合法產權的超過3500平米房產出租給深圳安傑瑪美容有限公司(下簡稱‘深圳安傑瑪’),2014年2月28日,美膚源因深圳安傑瑪拖延支付租金、水電費並私自轉租等原因將後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經幾年漫長審理,美膚源於2017年5月24日取得終審勝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3民終1360號判決書顯示,確認深圳安傑瑪與美膚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於2016年4月30日解除有效,並要求深圳安傑瑪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將涉案房屋返還給美膚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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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美膚源於2017年6月30日申請執行,7月執行正式在深圳福田區法院立案,執行案號為(2017)粵0304執16937號,辦案法官黃某某、助理馮某,此後便再無進展。

美膚源出租給深圳安傑瑪的房屋位於深圳市福田區福榮路與濱河大道交界東南金域藍灣裙樓負6.7米層02裙樓101、裙樓201、202以及裙樓301號。據實地勘察,自美膚源獲得終審勝訴至今,該房屋仍由深圳安傑瑪美容有限公司管理和控制,裙樓一樓大廳該公司安排一名員工在看守,大廳牆壁及四周仍懸掛和放置著深圳安傑瑪美容有限公司的介紹宣傳和廣告牌,相應入口大門緊鎖,謝絕外來人員停留和參觀,其他樓層禁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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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2017年12月13日美膚源突然收到該房屋物業通知稱,安傑瑪未經同意將樓層內游泳池拆除;2018年1月23日,美膚源再次接到物業管理處的通知,告知其價值60多萬的空調讓安傑瑪公司非法拆解,2018年1月24日,美膚源現場查驗空調情況屬實後無奈報警。至此,美膚源與安傑瑪公司原來的糾紛還沒有解決,就又增添了新的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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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港商稱,萬般無奈下,美膚源方面於2018年4月底再次去負責該案執行的深圳福田區法院執行局催問查詢,因無法聯繫上執行法官只好在接待窗口詢問,接待法官經查詢電腦系統,很驚訝告知稱,該案於2017年7月執行立案後便再無任何信息,也未顯示已採取任何執行措施,無奈讓來者填寫案件信訪表格,將問題向上級反映,但至今沒有任何結果。

多年來,執行難問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2016年3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最高法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努力破除影響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此後治理執行難一直是全國各級法院的核心工作之一。

執行難,一方面因為涉及複雜多樣的客觀因素,比如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誠信意識淡漠等;另一方面則是因法院自身存在的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執行、亂執行,甚至作風方面吃拿卡要、冷硬橫推等不良現象造成。今年兩會期間最高法審委會專職委員、第一巡回法庭庭長劉貴祥在解讀攻堅執行難時稱“如果我們的整個執行全過程是當事人高度參與的,公開透明的,他了解到法院一直在為他的案件奔波,能消除他不少的負面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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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此來參照,深圳福田區法院對美膚源與深圳安傑瑪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可謂樣樣走在國家努力的反面: 通過各級法院官網,美膚源公司瞭解到,對於該起並不複雜騰房的執行行為,許多完全應該且有條件進行的舉措與行動,在深圳福田區法院卻出現了蹊蹺的“按兵不動”。包括:

1、 一年來,在房屋現場甚至沒有見到本應依法張貼騰房公告、查封通知、對執行房屋貼封條等相關措施,更何談依法組織強制執行行動;

2、在保障知情權與執行工作透明度方面亦未向未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任何有關執行的信息,比如是否給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是否依法傳喚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

3、長達一年時間,公開信息系統也查詢不到任何依法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措施的信息。

4、對本應進行的執行放任自流,隨著時間推移導致僵局與矛盾不斷升級。

簡言之,這些現象正清楚表明:這起執行案件看起來已被徹底遺忘,相關人員甚至連做做樣子的心情都沒有,讓代表法律正義的生效判決淪為廢紙空文。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社會各界對加強綜合治理、助力解決執行難的呼聲中,頻頻呼籲應該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打擊力度。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2015年7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正式施行。

但縱觀深圳司法近年來的表現,似乎一直瀰漫著濃濃的“未富先老”之氣。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剛剛出臺的《關於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中,有關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的表述僅為,“加強執行指揮中心建設,實現兩級法院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並且推進審執分離改革,探索在市中院設立執行分局統一負責部分基層法院執行實施工作”。

目前的經濟環境下,招商引資這個增長“老藥方”重要性已經上升到幾乎是發展命脈的程度,對於內地來說外來資金的引進更是尤為迫切。在外資版圖中,即便是已經多元化的今天,港商的位置依然不可忽視,2017年年初廣東商務廳稱發佈數據稱:港商20年在粵投資近三萬億。

中年深圳,司法先老?一個關於“執行難”的非典型性樣本背後

深圳則是港商投資企業最集中、利用港資最多的地區,不僅如此,香港一直以來還是深圳引進世界各國、各地區資本的重要橋樑,深圳利用的港資,相當一部分是通過香港“二傳”的外國資本。

深圳作為外資進入的重要窗口,其示範效應或負面影響對於整個內地都有重要意義,比如美膚源的港商原本正計劃赴西安大舉投資興業,但自從在深圳經歷贏了官司又落空、自家房屋遭長期強佔的幾年時光後,再面對昔日深入內陸腹地發展的計劃,那種因遭遇司法陷阱而產生的寒蟬效應已讓老張心下油然生怯了。

俗話說人老先老腳,中年深圳,難道是司法先老?—《調查清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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