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可以解除一個州長的職務嗎?

那山那海那人W

這個問題

涉及到了美國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聯邦制原則根據聯邦制原則,美國總統沒有權力解除州長的職務。

從美國建立的歷程來看美國是先有州、州憲法,然後才有聯邦、聯邦憲法。1776年第二屆大陸會議簽署《獨立宣言》後建立的美利堅合眾國是一個邦聯制國家。在這一邦聯時期,嚴格說來,組成邦聯的13個“state”實際上是獨立的國家,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自己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13個州每個州在邦聯國會中,都有一票表決權,所有重大事項,必須要九票才能通過,而對建立邦聯的基本法律《邦聯條例》的修正則必須要13個州一致才能通過。所以,邦聯更多的是一箇中央權力極弱的鬆散的國家聯盟,原來13個相互分離的殖民地,現在是成為了13個相互獨立的國家,而邦聯是一個

鞏固的友好聯盟。

在這種情況下,邦聯政府別說解除13個州中的任何一個州長的職務,就連其任何正常的政策的實施,都很難推行下去。所以在邦聯時期的美國甚至鬧出了邦聯政府向法國借款時,法國不借給邦聯,而借給華盛頓個人的笑話。當然,由於邦聯的這種情況不適應美國所面臨的國內國際形勢,因此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得以召開,美國1787年憲法得以制定。

美國1787年憲法將邦聯制改為聯邦制,從而將權力集中於聯邦,而不再是分散於13個州。這種聯邦制體制實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權中央政府的權力和地方政府的權力是由憲法來規定的,除非經過修憲,否則雙方的權力地位不能隨意變更。雙方在憲法規定的權限內,獨立行使各自的權力,不受對方干涉。美國1787年憲法之所以實行聯邦制,這與美國當時已經形成的基本政治狀況緊密相連的,即在殖民地時期各自獨立的13塊殖民地,在當時已經相當於各自獨立的“國家”了。所以美國的制憲者們既要防止國家分裂,維護國家統一;又要照顧到原有13個各自獨立的“國家”;既要改變邦聯制下的鬆散狀態,強化中央權力,又要顧及各州保持自主權的願望。所以,他們制定了這種處理中央和地方關係,以及地方與地方關係的體制,即聯邦制,以此來調解各種矛盾,同時又保證了各州之間的平等,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個由憲法規定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權力的聯邦制國家。

美國聯邦制的特點主要就是由聯邦憲法規定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力,這樣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力並不是對方授予的,而是憲法授予的。具體而言,(1)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2)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相互依存。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可以在各自的權限內自主施政,而不必取得對方的同意。但同時兩級政府又要相互支持和幫助,既要互相尊重,又要相互合作;(3)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聯邦和州關於權力劃分的爭議:(4)聯邦和州都不能單方面修改憲法;(5)各州地位平等;(6)各州有權選擇自己的政府形式。這些特點也就是所謂的聯邦主義原則。

根據以上所分析的美國1787年憲法訂立的背景,和1787年憲法所體現出來的聯邦制的特點,我們不難看出,美國總統沒有權力解除50個州任何一個州的州長職務。原因就在於,根據聯邦制原則,各州只要實行共和制政體,就可以制定自己的州憲法,有權選擇和組織任何形式的政府,這其中就包括了有權選擇本州的行政長官,聯邦政府無權對此進行干涉。因此,回到我們這個問題,

美國總統雖然是美國聯邦政府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但根據聯邦制原則,他與50個州的行政長官,並非上下級,這些州的行政長官也並非由總統任命,也並不對總統負責。總統也自然就無權解除這些州的行政長官的職務。


hording

美國州長全部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並不是由美國聯邦政府任命,所以美國總統和州長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只不過他們的權力範圍有所不同。


美國是一個實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體制的國家,美國聯邦各級行政長官幾乎都是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無論是總統、州長還是市長,他們之間並不存在上下級的關係,總統無權干涉州長的政策,更不能解除州長的職務。

權力來自於誰,那麼官員就對誰負責,美國州長的權力直接來自於各州選民,所以州長不需要看總統的臉色行事,這樣可以保障各級行政長官都全心全意為自己的選民爭取利益,並且代表自己的選民發出聲音。更重要的是,州長和市長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如此便可以防止權力一層一層地向聯邦政府集中,避免國家出現獨裁政權。

在美國,各級政府官員之間的權力劃分是相對比較清晰的,美國社會高度重視平等的價值觀念,所以美國人民也非常排斥各級官員之間權力的互相干涉。如果美國總統試圖強行對州長施加影響,那麼他很可能遭遇美國國會的彈劾甚至是最高法院的起訴。況且在美國相對平等和自由的文化環境之下,各州州長往往也都是很有個性的,他們不可能輕易屈服於總統的意志。
(美國憲法簽署現場)


我們經常會看到關於美國某個州州長和總統互懟的報道,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最關鍵還是因為州長的權力不受制於總統,所以他們在面對總統的時候能夠做到有恃無恐。由於美國的建國先驅們始終都對聯邦政府的權力心懷警惕,因此美國憲法高度重視對於州長權力的保護。基於美國憲法的精神以及美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美國總統無權解除任何一位州長的職務。


李姓先生

美國總統特朗普

一、美國總統沒有權利解除美國任何一個州長的職務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除國防、外交、關稅等法律規定歸屬聯邦政府的權利,其他法律未明確規定的權利都屬於50個州所有。《美國憲法》第三條賦予美國總統的行政權,更多的是全國性的行政權,並不能延伸到州一級政府。

而《美國憲法》第10條修正案明確規定了,未授予聯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各州行使聯邦憲法規定保留給它的權力時,聯邦政府不得擅自干涉。美國50個州的州長都是有各自州的人民選舉產生,對本州人民負責,與美國總統並非上下級關係,美國總統更沒有權利解除任何一名州長的權利。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州長布朗為例,與特朗普處處作對。特朗普宣佈美國退出《巴黎氣候協定》,布朗組織“美國氣候聯盟”,宣佈加利福尼亞州繼續執行《巴黎氣候協定》的相關規定;特朗普宣佈美國收緊移民政策,布朗簽署法案,阻止加利福尼亞州警察與聯邦政府合作驅逐非法移民。

加利福尼亞州州長布朗

二、美國總統有權利解除那些官員

美國總統是美國的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有權利解除聯邦政府的任何一名官員,以及白宮辦公室的工作人員。2018年3月,特朗普僅僅憑藉一條推特就解除了國務卿蒂勒森的職務。

不過,特朗普有權利解除聯邦政府高官的權利,任命聯邦政府高官卻需要參議院過半議員的同意。2018年3月底,特朗普解除了蒂勒森國務卿的職務,同時提名蓬佩奧為新一任國務卿,直到2018年5月底,蓬佩奧才通過參議院任命,正式成為美國新一任國務卿。

蓬佩奧(左)宣誓就職美國聯邦政府國務卿


美國觀察室


美國總統的權力很大,卻沒有權力解僱任何一個州長,因為州長跟總統一樣,都是選票用選票選出來的,而不是總統任命的,選民對州長不滿意,只能由議會將其罷免。至於美國總統只能解僱不合他心意的內閣成員,也就是各部部長,以及白宮高級幕僚,這才是他能夠行使的行政人事權力。州長因為不是總統任命的,往往不買總統的賬,這在美國是十分平常的事情,是由美國的政治制度決定的。

美國的政治制度的主要特點,一個是聯邦制度,另一個是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體制。美國是由加州、紐約州、德克薩斯州等50個州組成的聯邦制國家,每個州都是獨立的聯邦主體,相當於沒有國防、外交權力的半主權國家,跟俄羅斯的自治共和國的地位相當,因此,美國總統與州長並不是律屬關係,不是上下級。另外,美國政治的一個特徵就是誰給你權利,你就對誰負責——無論是總統,還是州長,或者縣長、市長,都是選票用選票選舉出來的,他們都只對自己的選民負責,而議會代表選民,對選舉出來的行政首長實施監督、制衡,使行政首長的權力關在籠子裡,不至於無法無邊,踐踏法律,侵害選民的利益。

美國的法律對各級行政首長的權力界定得很清晰,各司其職,並收到國會、司法的監督,保證誰也不會越權。美國總統為全國的選民負責,並接受由眾議院、參議院組成的國會的監督、制衡。因此,總統無權任命、解僱州長,只能任命或解僱內閣成員與白宮的高級幕僚。比如特朗普,他可以隨心所欲地解僱各部部長或白宮的高級幕僚,就像他發個推特,就把美國的第四號人物、時任國務卿蒂勒森給解僱了。因為總統擁有內閣成員與白宮高級幕僚的人事權。

而美國的州長是本州的選民用選票選舉出來的,其負責的對象是本州的選民,並接受本州的國會的監督與制衡,唯獨無需向總統負責,總統既無權使喚州長做什麼事情,更無權解僱不喜歡的不聽話的對著幹的州長。如果在某個議題上總統需要州長的支持,總統要麼靠個人魅力說服對方,要麼拿利益跟州長交易獲得對方的支持。

總統無權命令、解僱州長,那麼,州長的權力很大嗎?肯定沒有任命制國家的一級行政單位的行政首長大,因為州長的權力是被本州的議會嚴格約束的,只是有限的權力。


飛狼

《合眾國憲法》:應建立一個有限權利的政府!

美國作為一個聯邦制國家,雖然在整體上都遵循聯邦憲法,但組成聯邦的各個州都擁有各自相對獨立的司法權限,不僅設有州憲法,而且還可根據自身情況立法。

所以,美國各州州長都是在不違背聯邦憲法的前提下,依據州憲法由公民選舉產生。根據聯邦憲法第十修正案規定:聯邦政府未授予和禁止的權利均屬各州和人民。因此,各州州長的任免權不在總統範疇。

在美國,為了防止某一個行政機關大權獨攬,形成了三權分立(總統、議會、司法)的政治體制,議會掌控立法權、最高法院掌控司法權、總統掌控行政權。

長久以來,人們普遍認為在議會的擠壓之下留給總統的實權所剩無幾,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現實中,美國總統依然手握很大的行政和軍事權利。

行政權力:可下達對聯邦機關有法律約束力的行政命令,任免聯邦政府高級官員。

立法權力:總統擁有否決否決國會通過的任意法案的權力(除非參議院和眾議院有三分之二的人反對他的否決)、委託立法權、對行政體系進行改組或設立新機構。

司法權力:美國總統有權任免聯邦最高司法官員。對於總統提議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選,如果參議員通過即可成行。此外總統還擁有赦免權。

軍事權利:作為美國武裝力量總司令,美國總統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需國會的批准直接發動對外軍事行動。

很多人之所以主觀上認為美國總統權力有限,主要還是受奧巴馬溫和執政手段的影響。如果再看看當下的特朗普,你就會發現,美國總統絕非擺設。

當然,美國總統權力雖大但也並非毫無節制,畢竟三權分立的體系依然存在,想要保證國家的順暢運行,還是要確保權力之間存在相互的制衡。

我是軍武最前哨!


軍武最前哨

美國總統可以解除一個州長的職務嗎?這個可以肯定的告訴你,不能。

美國的所有州的州長都是民選產生的,都是根據各州的州憲法來操作的,聯邦政府和總統沒有任命和罷免州長的任何權力。美國是個實行聯邦制的國家,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州長是由選民選舉產生,任何人都無法對他進行罷免。總統也不行。

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聯邦政府對美國外交、軍事等聯邦憲法中規定的內容有絕對的控制權。聯邦憲法沒有規定的其他權力由各州保留。各州有著絕對獨立的行政管理權。各州有獨立的自治權力,州長要按照州憲法的規定來行使權力。美國的州長主要負責本州內的行政管理。各州和美國一樣實行三權分立,美國總統擁有行政權,國會擁有立法權,聯邦法院擁有司法權。各州政府的情況和聯邦政府一樣。各州法律由州法院負責。行政方面由州長負責。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就是州議會,州議會具有立法的權力。三者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已達到平衡。州長作為一個州的最高行政長官,由選民選舉產生,任期4年。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沒有直接的從屬關係,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直接關係,州長只需要對選民負責。同樣州長對州以下的市縣不存在領導關係。市長和縣長也只對當地選民負責。州長由全州選民選舉產生,市長由全市選民選舉,後面的以此類推。 

美國的州長和美國總統一樣沒有人事任免的權利,都不能任免下面的市長和縣長,因為州下面的市和縣,一樣有法律規定的地方自治的權力。


環球網

美國幾乎所有的行政區劃的首長,都是由所屬轄區內的民眾選舉出來的,不要說一個州長,即使一個小小的鎮長,美國總統也無權插手,不要說開除了,連過問一下都要很禮貌的相互交流的,而不是下令的,否則人家鎮長來一句:“你一個總統管好你聯邦政府的事情吧,別多管我鎮長的事情”,那就成了總統的醜聞了——美國總統的權力,僅能涉及到聯邦政府範圍,且是行政這一塊,最高法院方面總統只有推薦大法官權力,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國會方面他有對一項議案行使否決的權力,但國會參眾兩院的議員都是民眾選舉產生的,他無權插手過問,所以美國國會議員並不太買賬總統的,尤其不是一個黨派的,哦對了美國總統兼三軍總司令,但是這裡還要搞清楚,美國的總統兼三軍總司令,不等於是美國的全國軍事武裝力量的總司令,每一個州還有自己的國民警衛隊,國民警衛隊屬於準軍事武裝,國民警衛隊對州議會負責,州長為總司令,總統的權力到達不了國民警衛隊。


久卓子60

美國總統沒有解除州長職務的權利。因為各州長都是由本州選民直接投票選出來的,只對選民負責,在執政時由選出的州議會監督,州議會代表選民監督州長執行政務。反而對美國總統提出的全國性政策違背該州的利益引起選民不滿,可向州檢查官提出控告。比如特朗普提出的控制移民法案,紐約州向檢查官提告,州法院判總統控制移民法案違法,並停止執行。特朗普只好向最高法院提出二審,最近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以5:4特朗普贏得了勝利,時間拖了一年。所以,各州就是小一號的加盟國小總統,只是沒有外交、國防權利,其它都是平等的,總統與州長不是上下級關係,而是平等的工作關係。


感悟77741162

答案是不可以。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不是單一制國家。在聯邦制國家中,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是分立的平等關係,與單一制國家中央與地方關係為上下級關係不同。

美國的州長,是根據聯邦憲法與本州憲法(美國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而選舉出來的

民選官員,與美國的參議員與眾議員一樣,是美國總統無權解除職務的。

美國總統能解除其職務的官員,只能是自己的內閣成員與白宮幕僚,比如國務卿以及各部部長。美國總統管理的是聯邦行政事務,不能干預國會立法權、司法獨立以及各州事務。

像最高法院空缺的大法官,雖然是經總統提名由國會通過而任命的,但是其職務屬於終身制,總統就無權解除。

而像類似聯邦調查局局長,其職務的直接解除權力也只能是司法部長。美國總統再大不滿,想解除其職務也只能是通過不斷施壓司法部長予以實施。這也是為什麼聯邦調查局有較大獨立權力調查類似“通俄門”事件的原因。特朗普對自己任免的司法部長塞申斯現在有較大不滿,也是因為後者目前不太聽其指揮,而特朗普對解除塞申斯的職務又有很大顧慮。

至於州長,美國總統可以說等於完全指揮不動,更不用說解除了。美國各州的州長,其實就像美國各州自己的“總統”,在遵守聯邦憲法及本州法律的基礎上只對本州的選民負責。當然,在實際行政事務中,各州州長肯定會與美國總統有交集,雙方都會有相求對方幫忙的地方。選舉時,本黨的州長候選人一般肯定會希求總統“加持”肯定,而總統也希望自己在該州的選民基礎能夠透過本黨的州長、議員而得以鞏固。因此,雙方雖然沒有行政上的隸屬與上下級關係,但是會透過許多政治交易而達成合作與妥協。


建章看世界

西方世界從一開始就信奉“天賦人權”,也就是西方所推崇的民主價值觀,認為主權在民,所以實施地方自治政策。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也同樣實行地方自治。美國總統是由全國民選,而美國的州長也是全州選舉產生。這一點上與其他高度集權國家的做法是不一樣啊!

因此,作為全球唯一超級霸權國家的總統卻無權罷免任何一個州長的職務。



總統主要是管轄聯邦行政事務與外交事務,州長可以不聽總統的話,且兩者之間不存在上下級關係。因為兩者之間的權限是用美國法律來界定,如果彼此之間產生矛盾,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來調節。


由於,總統和州長之間沒有上下級關係,所以說總統既不能任命又管不到州長,而州長也不必看總統臉色。就是各州的法院系統亦如此。如紐約和舊金山兩地允許同性戀婚姻,拉斯維加斯可以開設賭場,聯邦政府根本管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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