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院公开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前言

1月11日,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3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组织领导小组,坚决贯彻中省市相关精神,按照“打早打小”和严打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3起,审结1起;审理市政法委挂牌督办涉恶类案件9起,审结6起。

西安市中院公开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以被告人张涛为首的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的组织,在长达数年时间内,控制着西安市雁塔、高新辖区多家小区,他们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非法收取管理费,停车费等,牟取巨额利益。7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安文理学院大礼堂公开开庭宣判了这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高新辖区的村干部、重点项目单位和物业公司代表等300余人参加了旁听。

2012年,被告人张涛分别注册成立了西安鑫心缘商贸有限公司和陕西同心龙盛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所有事务具有决定权、管理权,同时纠集被告人梁爱华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被告人赵春微任经理,负责公司的外围事务,被告人雷艳负责停车场事务的收费和管理,被告人张丽君为公司财务人员,被告人刘亚波、张海超、李凯、兰传龙、马国际为公司一般业务人员,负责在涉案小区收费等具体行为的实施,形成了以张涛为首、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的组织,人数一度从十人左右发展到六七十人。该组织内部定期开会进行总结,并制订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包括考勤制度、报销制度等,同时制订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和管理办法,以实现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

张涛等人自筹建公司到被抓获,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占西安市绿地SOHO小区地面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强占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经营洗车行,并先后在西安市逸翠园i都会小区、逸翠尚府小区、林隐天下小区、高新第五季小区、海珀香庭等小区,非法收取小区内和小区门口开展业务及摆摊做生意的单位和个人管理费,强迫小区内的业主和装修人员购买公司的沙子等装修材料、使用公司指定的人员砸墙,以获得非法利益。

西安市中院公开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5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张涛、梁爱华、赵春微、雷艳、张海超、刘亚波、苏航、张丽君、李凯、邵和滨、兰传龙抓获,6月14日,将马国际抓获。案件破获后,公安机关冻结涉案款项456万余元、扣押涉案款项219305元、猛禽6207CC汽车、江铃牌汽车各一辆(所有人均为张涛)、吸毒工具、枪状物等。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人员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涉案小区业主和相关商业主体极度的心理恐慌,严重危害了涉案小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经鉴定,2010年2月至2015年6月,该组织共取得停车费、管理费、销售建材收入、垃圾清运收入等共计20517513.29元(张涛将公司收入16417249.56元存入个人账户,支出13718065.24元),其中,管理费收入4573525.67元。所获取的经济利益,除组织日常开支外,部分用于购买交通工具、为组织成员统一购买服装、配备对讲机、发放工资、奖励,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其余归张涛个人所有。

2016年12月1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涛、梁爱华、赵春微、雷艳、张丽君、刘亚波、张海超、李凯、兰传龙、马国际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国际申请撤回上诉。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涛自2012年以来,为获取经济利益,扩大社会影响,确立强势地位,采取成立公司、招聘员工、签订合同等形式,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生活经济、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上诉人梁爱华、赵春微、雷艳、张丽君、刘亚波、张海超、李凯、兰传龙、马国际明知该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或担任重要职务,或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张涛、梁爱华、赵春微、刘亚波、张海超、李凯、兰传龙、马国际及原审被告人苏航、邵和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张涛、赵春微、梁爱华、刘亚波、张海超、马国际、李凯、兰传龙、雷艳及原审被告人苏航借故生非,或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或起哄闹事,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张涛、梁爱华、刘亚波采用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购买其建沙子、水泥,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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