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五起终生禁驾典型案例通报

一、济宁“6.30”交通肇事案件

经调查,刘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刘某被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二、德州“7.15”交通肇事案件

2017年7月15日23时许,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德州市陵城区南环路江南塑业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马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两车损坏,马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逸。

经调查,陈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陈某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三、德州“8.24”交通肇事案件

2017年8月24日17时许,刘某无证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53线行驶至德州市陵城区丁庄乡丁庄村路口,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刘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调查,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76mg/100m1,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刘某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四、威海“10.23”危险驾驶案件

2017年10月23日,刘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威海市和兴路时,与张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刘某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被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五、淄博“12.17”危险驾驶案件

2017年12月17日18时许,姚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临淄区省道23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山镇东崖村路段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姚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姚某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策划/制作:山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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