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煤礦工人特殊工種檔案不全,延遲退休7個月該誰擔責?

殷某系某國有煤礦一線採掘工人、井下鐵道工,2000年10月企業改制,改制後,原國有企業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檔案全部移交給了市勞動局。2005年8月,殷某與改制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改制,煤礦工人特殊工種檔案不全,延遲退休7個月該誰擔責?

2015年4月21日殷某本人取檔辦理退休。由於其本人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經歷工資臺賬等原始檔案資料記載不清,直到2016年8月才將材料補全。2016年9月,經省廳審批,殷某按照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退休時間自2016年2月計算,殷某退休遲延7個月。

殷某以少得退休金為由,起訴改制後單位及市人社局,合計索賠46,019.20元。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造成殷某退休時間延後的原因是其申報材料不全,又未能及時補交材料,導致行政審批遲延。

殷某申報材料不全的原因是煤礦幾十年來經過幾次大的變更,從農墾國有煤礦到市屬地方國有煤礦,又到現在民營企業,年代跨度幾十年,工作資料無從查找。

原國有國營煤礦已經解體,2005年殷某又與改制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檔案由市勞動局負責保管。

企業改制,煤礦工人特殊工種檔案不全,延遲退休7個月該誰擔責?

儘管申報材料不全,但畢竟在2016年8月已補齊,並在9月份通過審批,確定在2016年2月享受退休金,未按原告實際退休時間進行有效銜接。

比原告的實際應退休時間晚了七個月,可見這是行政審批延遲,並非二被告的責任。

我國職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待遇,系由國家社會保障機構根據相關法規、政策,並結合職工的工作情況、工作年限、繳費年限等進行核定後予以發放。

企業改制,煤礦工人特殊工種檔案不全,延遲退休7個月該誰擔責?

因此,涉及工齡認定、養老金核定等方面的爭議並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殷某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50.00元由原告殷某承擔。

殷某不服,提起上訴

理由是原單位和改制單位的退休職工,均由企業申報,他個人沒有申報過。企業檔案由單位集中管理。

2015年3月市人社局向省裡報特殊工種待遇的手續,因原檔案記錄信息不全被退回,不是員工自身的問題,而是企業的過錯和失誤導致了退休延遲。

單位的說法

在庭審中辯稱,單位沒有為員工辦理退休工種的義務,依據養老保險辦理業務須知及相關文件規定,無論是正常辦理退休還是特殊工種退休均應由本人辦理。

殷某在2014年年底便將其社保關係變為個體由其自行繳納費用,其於2015年到檔案管理部門自行取走其檔案辦理退休手續,客觀說明殷某對此業務辦理規定是明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存在為其辦理退休的義務。

殷某檔案管理信息記錄不全不是現單位的過錯導致,由於殷某是原國營煤礦工人,由於改制,其相關檔案2005年移交市勞動局保管,我司對其檔案不存在保管行為,也不存在所謂進行集中管理,原審法院已到勞動局檔案管理部門核實此事實,對於上訴人的檔案信息管理記錄不全被上訴人不存在過錯。

企業改制,煤礦工人特殊工種檔案不全,延遲退休7個月該誰擔責?

上訴人延誤七個月退休不是被上訴人過錯,依據辦理特殊工種的政策及流程規定,上訴人需經省人社廳的審批,上訴人未獲得行政部門審批前其不享受特殊工種退休相關的待遇,是否通過審批不是被上訴人能決定的,其所主張的相應補償不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市人社局辯稱

本案我單位不應列為被告,我方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不應在本案中承擔任何責任。

企業改制,煤礦工人特殊工種檔案不全,延遲退休7個月該誰擔責?

若上訴人對退休審批不服可申請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不是在民事訴訟中可以解決的。上訴人特殊工種退休,是因檔案記載不全,檔案記載主體也不是我單位,我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各方對上訴人殷某系井下一線採掘工人,按照國家的規定應享受提前退休待遇這一事實無異議。

現爭議焦點是殷某延遲退休及養老保險費的交納是否是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問題。

殷某退休時間延後的原因是其申報材料不全,又未能及時補交材料,導致行政審批遲延。2005年殷某與原企業解除了勞動關係。檔案由市勞動局負責保管。

我國職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待遇,系由國家社會保障機構根據相關法規、政策,並結合職工的工作情況、工作年限、繳費年限等進行核定後予以發放。

企業改制,煤礦工人特殊工種檔案不全,延遲退休7個月該誰擔責?

按照法律規定,涉及工齡認定、養老金核定等方面及養老保險費的交納的爭議並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 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某人民法院(2017)黑0904民初***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殷某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退還一審原告殷某;上訴人殷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00元予以退還。

案例點評

提前退休,想說愛你並不容易。本案中一審二審均駁回上訴,二審法院又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不過我對比了半天,算稍微看出一點點的不同,就是一審裁決中認為兩被告沒有責任,二審索性沒提,直接判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範圍。

但是,殷某並無過錯,卻遭受損失。昨天的案例中,天津一位朋友耽擱了56個月退休,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企業改制,煤礦工人特殊工種檔案不全,延遲退休7個月該誰擔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02)6號,(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條件、從事的工作是否屬於特殊工種發生爭議的,應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

答:勞動者對本人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條件、從事的工作是否屬於特殊工種發生爭議的,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人民法院不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導致本人社會保險待遇減少、喪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企業改制,煤礦工人特殊工種檔案不全,延遲退休7個月該誰擔責?

可見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損失,應該可以受理。本案中改制後的公司,理論上對殷某的檔案並無太多的牽連。但是改制的公司應該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把老職工妥善安置,況且,改制後5年,殷某才解除勞動關係。

本案中,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改制公司理應為之前公司的過錯買單,給辛苦半輩子的特殊工種員工一個暖心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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