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社保違法違規,最高可獎3萬元

十四種違法違規行為可舉報

據悉,舉報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按照國家規定籌集並應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就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等環節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或提供線索。

舉報辦法明確了舉報受理範圍。區分不同性質的機構(單位)和人員,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經辦、社會保險費徵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貪汙、侵佔、挪用、截留社會保險基金”,“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偽造、變造、塗改、藏匿、故意毀滅與社會保險繳費有關的賬冊、資料或者不設賬冊,瞞報、少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少繳納社會保險費”,“虛構勞動關係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文書、允許他人代替參加醫學檢查等協助他人騙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等十四種違法違規行為,均屬於社保基金監督舉報受理範圍。

設立500元至3萬元的獎勵

舉報辦法規定,舉報人可以採用來訪、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網絡等多種形式進行舉報。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舉報材料及證據,提供被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違規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並對所舉報事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倡舉報人實名舉報。

舉報辦法建立了舉報獎勵機制。按規定,今後將按查實侵害社保基金金額的一定比例對實名舉報人予以獎勵,並設立了500元至3萬元的獎勵額度,對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將由人社部門與財政部門另行商議獎勵辦法。

按照規定,符合規定的舉報事項,且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和查處範圍的,按查實侵害社會保險基金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為:查實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按查實金額的3%給予獎勵,不足500元的補足500元;查實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獎勵3000元加上超出10萬元部分的2%;查實金額在50萬元以上,獎勵11000元加上超出50萬元部分的1%;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3萬元。

按照規定,同一事項有兩個或以上舉報人的,以第一舉報人為獎勵對象;對同一事項聯名舉報的,視為一位舉報人進行獎勵。舉報人在收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後9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原件,到指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領取獎金相關事宜。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辦法公佈了省人社廳和各設區市人社局受理監督舉報的電話、電子郵件和通信地址,明確要求各級要充分發揮和挖掘人社系統現有12333諮詢服務系統潛能,建立聯動工作機制,進一步暢通人民群眾參與社保基金監督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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