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要:原告李保健诉被告孟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豫1426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孟飞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1990元。到期后,被告孟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保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孟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我院已决定将孟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
被执行人:孟飞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326198601280058
地址: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狮刘村孟塘56号
执行依据:(2016)豫1426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夏邑县人民法院
涉案标的:3259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举报电话:17603708622
联系人: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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