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考勤表上代员工签名被罚款8万

公司在考勤表上代员工签名被罚款8万

公司在考勤表上代员工签名被罚款8万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2014)深中法劳复制字第1号

申请复议人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61号民事制裁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认为原审被告陈卓确实有不准时出勤的事实,有物业监控视频为证。在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卓纠纷的仲裁阶段,王斌对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后补制作的考勤记录上“王斌”的签名系他人代签的事实是知情的,也没有表示反对。王斌在一审开庭前一直表示愿意为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作证,只是临开庭时才拒绝作证,并为陈卓作证。一周后,王斌便因为劳动纠纷也对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同时,本案原审被告陈卓也在另案中为王斌出庭作证。综合以上情况,王斌向一审法院隐瞒了与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事实,其行为明显存在主观恶意。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能查明。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假的考勤表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并非是虚构事实,更非具有欺诈的恶意。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相关民事制裁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对于其在所提交的《证人证言》、《考勤签到-签退表》等证据上假冒王斌签名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假冒王斌签名的目的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但无论出于何种诉讼目的,当事人均不得以伪造证据等方式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原审法院据此对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民事制裁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61号民事制裁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审 判 员 张*

代理审判员 张*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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