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承擔的法定應急管理責任,請收藏!

在《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企業在應急管理中的職責。應急管理部黨組書記、副部長黃明在日前召開的部長辦公會議上強調,要把增強憂患意識防範風險挑戰,一以貫之落實到應急管理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各個崗位,以敢擔當善擔當的實際行動,為黨和人民忠誠履職盡責。

為此,應急君為大家整理了企業在應急管理中的法定責任,請收藏。

企業在應急管理中的具體職責

根據《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我們為你找到了企業必須明確在應急管理中的具體職責:

一、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制,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 “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同時,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法十八條第六款)。

二、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安法二十二條第四款)。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安法第七十九條)

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安法第七十八條)

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危險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安法第七十九條)

四、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三條)

五、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安法第二十五條),並定期組織考核。

六、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崗 位、場所危險因素和險情處置要點,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明顯標識,並確保逃生通道暢通。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四條)

七、必須落實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

八、“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安法第八十條)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安法第八十條)

九、每年對應急投入、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本文由林矩鴻整理


中國應急管理報 新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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