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專欄」何爲行政訴訟起訴條件之二:淺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中起訴期限的情形有哪些?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又是多久?本期普法專欄我們就通過俞某某、彭某某訴某某鄉政府行政強制拆除一案,來科普下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案情介紹

「普法专栏」何为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之二:浅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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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彭某某起訴稱:其系某某鄉村民,於1987年購得村民小組的35平方米農具屋並於1991年取得土地管理部門的登記發證。2011年12月5日,案外人俞某明將其35平方米農具屋調換給其所有。2014年10月24日,某某鄉政府對其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俞某某、彭某某多次信訪要求處理並賠償,某某鄉政府於2016年10月18日出具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俞某某等2人認為不服該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於2016年11月10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某某鄉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本案所涉強拆行為發生在2014年10月24日,且強拆行為發生時,俞某某等2人均在場,即當日就知曉了該行為的內容,其於2016年11月10日提起本案訴訟,已經超過了2年的法定起訴期限,故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法官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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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的有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已廢止)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該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俞某某、彭某某在房屋被拆除當日(即2014年10月24日)即知曉了該行政行為的內容,其於2016年11月10日才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最長的2年的起訴期限,不符合起訴條件,故依法應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行政訴訟上的起訴期限的幾點概念

行政訴訟法上的起訴期限不同於民法上的訴訟時效。

第一,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之一。民法上的訴訟時效屬於實體權利,是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而喪失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權利的制度。因此訴訟時效遵循自願原則,訴訟時效的效力採取抗辯發生主義,法院不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義務人行使抗辯權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行政訴訟法的起訴期限是法定的起訴條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並非當事人不主張人民法院不審查的事項,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案件不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喪失進入實體審理的程序權利。

第二,行政訴訟中沒有起訴期限中斷的概念,只有耽誤期限被扣除以及延長的規定。而民法上則有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如因法定事由的發生可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僅規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這裡的“不可抗力”與民法上的不可抗力相通,屬於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無法克服的事由,如發生地震、水災、颱風、冰凍等氣象災害等情況引起交通中斷等導致耽誤起訴期限。“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如病重導致在一定時間內無法正確表達意志等情形。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向行政機關申訴、信訪、投訴、主張權利等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不屬於法定的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如本案中俞某某主張其已通過信訪等方式向某某鄉政府主張了權利,信訪並非法定的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

第三,關於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1)知道行政行為內容、行政機關告知訴訟權利的行為適用六個月的期限。《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經複議的案件的期限是十五日。《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但行政機關未告知訴權的行為適用一年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4)不履職法定職責的案件適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後的六個月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5)法定的最長起訴期限分別是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五年和二十年。《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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